[ 黎廣軍 ]——(2006-4-20) / 已閱51485次
美國工程擔保的歷史與現狀
——兼論中國工程擔保的問題與對策
黎廣軍
(深圳市造價工程師協會會員, 廣東 深圳 518031)
摘要: 文章研究了美國工程擔保制度。美國各州有施工留置權法律,以保證工人和供應商有優先受償權。承包商必須提供合同保證擔保給業主,包括一份100%合同價的履約擔保,一份100%付款擔保,附加一年保修期,但無須以其資產反擔保給擔保公司。擔保人有責任為業主及承包商完成工程。美國這種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關鍵詞: 工程擔保;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權; 米勒法案; 履約擔保; 付款擔保
中圖分類號: F840.681; D971.23 文獻標識碼: A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U.S. Construction Bonds
--And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Chines Construction Bonds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researched the construction bonds system of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the mechanic's lien laws in each states of U.S., to guarantee the workers and the suppliers having the priority. Contractor must provide a contract surety bond to the owner, including a 100% performance bond of contract amount, a 100% payment bond, plus a one-year maintenance period, But need not provide his assets pledged to the surety company. The surety has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owner and the contractor for project completion. This kind system in U.S. is worth our using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bonds; construction debt; mechanic's lien; miller act; performance bond; payment bond
1791年,美國馬里蘭州議會頒布了Mechanics' Lien (本文譯為"施工留置權") 法律,將建設工程物之擔保作為業主支付擔保,開創了現代工程擔保的歷史。
1894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赫德法案 (Heard Act),開創了承包商履約保證擔保的歷史。
1935年,美國國會以米勒法案 (Miller Act) 取代了赫德法案,開創了承包商付款保證擔保的歷史。
2002年,美國國會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廢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個工程擔保新法案。
1791年至今的200多年來,美國工程擔保制度日趨完善且獨具特色,世人稱之為"美式擔保"。
本文闡述了美國工程擔保的歷史、特點、工程擔保審查、保證擔保行業現狀,米勒法案的發展歷程以及21世紀的美國工程擔保新法案,并比較分析了我國工程擔保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戰略性對策建議。
1 施工留置權法律的歷史背景
1776年,北美洲13個英國殖民地的人民在費城宣布獨立。1789年,帶領美國人民贏得獨立戰爭勝利的華盛頓 (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 被選舉為美國首任總統。經多方磋商,華盛頓選擇了弗吉尼亞州和馬里蘭州之間的波多馬克河畔的一塊面積為100平方英里的荒蕪之地作為新首都,稱為哥倫比亞特區。該地正好處于當時13個州的中央,南北人口大致相等。
1791年4月,華盛頓力排眾議,批準了法國建筑師皮埃爾·L·朗方少校的新首都規劃設計。朗方的規劃以仁金斯山的國會大夏為中心,氣勢宏偉,一般街道寬100英尺 (約30.5米),主干道寬達400英尺。在當時以馬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們看來,這么寬闊的道路實在大而無當;而要建設如此宏偉的新首都,非國力所能承受。當時美國人口不足400萬,而當時正處于乾隆 (1735-1795在位) 盛世的中國也無如此寬闊的道路。
為鼓勵人民參與建設新首都和免除其后顧之憂,負責籌建新首都的國務卿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二任副總統,第三任總統) 與其密友詹姆斯·麥迪遜 (美國憲法之父,第四任總統) 引用古羅馬法,倡導賦予工程參與者留置權。在他們的力勸下,1791年新首都所在地馬里蘭州議會頒布了第一個施工留置權法律。假如聯邦政府拖欠工程款,被欠款的人可依法留置和拍賣政府工程。這樣一來,社會上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很快就歸于消失。
1800年,平地而起的美國新首都落成,為紀念1799年逝世的華盛頓,命名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2 美國施工留置權的特點①
與動產留置不同,不動產施工留置權采用登記制。除了承包商,與業主有間接合同關系的工人、供應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權。不管是業主還是承包商的原因,債權到期后,債權人可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留置權,直至付款及賠償解決為止。如果業主拒絕付款或已無償付能力,留置權人可依法拍賣不動產以清償欠款。
3 赫德法案的歷史背景
19世紀下半葉,電力的應用引發了第二次工業革命,到19世紀末,美國建筑業進入了迅猛發展時期。當時,成為承包商無需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經驗背景,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大量劣質承包商使公共工程失敗的比率急劇上升。為規范建筑市場和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1894年8月13日,美國國會頒布了赫德法案,規定承接聯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須提交一份履約保證擔保,并以法人保證擔保取代了個人保證擔保。
4 米勒法案的歷史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經濟高速發展,出現了許多大型基建項目,例如1931年建造的103層的紐約帝國大夏。由于工程承包層次越來越復雜,工程款沿合同鏈流動時經常遇到各種障礙,工資、材料款、分包款經常不能得到按時支付從而導致大量留置索賠,以至業主可能要付兩次工程款。承包商和分包商虧損或破產甚至卷款而逃時,往往留下一堆爛帳讓業主去賠付。
為最大限度免除政府責任和保護公共利益,1935年8月24日,美國國會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礎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證擔保。隨后,美國各州也制訂了本質相同而條款略有差異的類似法案,統稱為小米勒法案 (Little Miller Acts)。
施工留置權法律規定,發生留置權登記后,業主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一份保額為留置索賠金額100%以上的第三方保證,同時解除留置權登記。承包商付款擔保提交給業主,事先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備案,工人、供應商、分包商的留置索賠也就變成了對承包商付款擔保的索賠,從而保護政府工程免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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