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06-4-20) / 已閱51488次
美國保證擔保與銀行信用證的比較見本文附錄A。
9 美式擔保的優點
美式擔保的總保額高達合同價200%且無反擔保。一旦工程失敗,擔保人將遭受重創,因而工程擔保審查極其認真、嚴厲和徹底,以至一位承包商能夠提交擔保時,大家就可以相信他已經符合了獨立第三方非常苛刻的審查條件和評價標準。工程擔保審查也就取代了政府的施工資質審查和投標資格審查,從而杜絕了腐敗,這正是美式擔保為世人推崇之所在。在美國,工程擔保審查稱之為資格預審 (Prequalification)。另一方面,高保額也提高了擔保人的保費收入和風險承受能力。
100%合同價的付款擔保可保證清償承包商違約或虧損或破產或工程坍塌重建而欠下的工程債務。業主根本無須理會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報價過低的承包商也難以找到擔保人。而我國推行最低價中標的最大障礙就是難以解決中標價過低可能導致工程爛尾的問題。
10 美國工程擔保的保費
合同保證擔保的保護期至完工后一年保修期滿,保修金額不少于合同價10%。履約擔保的保費取決于工程的類型、規模、造價、工期、地點和承包商素質,并包含了付款擔保和缺陷保修期的保費在內。單獨辦理付款擔保一般按履約擔保保費的50%收費。美國保證擔保咨詢信息辦公室 (SIO) 的保費統計資料見表1。
表1 美國工程合同保證擔保的保費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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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 保費金額 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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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1,200~2,500 1.20%~2.50%
1,000,000 7,700~13,500 0.77%~1.35%
10,000,000 56,950~81,000 0.57%~0.81%
50,000,000 206,475~341,000 0.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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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美國保證擔保行業現狀
美國有65萬家建筑公司和570萬建筑工人,建筑業年產值約8500億美元。美國保證擔保協會 (SAA) 有500多家有保證擔保資格的機構會員,大都是保險公司屬下的擔保公司或職能部門。擔保公司的業務分為合同擔保與忠誠擔保兩大類。合同擔保的行業年收入約35億美元,忠誠擔保的行業年收入約10億美元。忠誠擔保是預防被保人有意或無意的失職行為以及職務犯罪造成有關機構的經濟損失,并以法人擔保取代了個人推薦擔保,忠誠擔保審查也就取代了用人單位的人事審查。美國忠誠擔保的行業年賠付總額約3億美元。
擔保公司各有其擅長的分類市場,并各有不同的承保標準和條件,以及不同的經營策略,例如投標擔保不收保費、對無賠付的項目退還部分保費或發獎金。
國家保證擔保經銷人協會(NASBP)有六千位會員,均是擔保專家和經紀人。擔保公司一般通過中介頒發擔保書。經紀人善于量身訂做擔保計劃和包裝風險并根據不同情況將客戶介紹給不同擔保公司。小型企業管理局(SBA) 與擔保業合作,為不能通過正常商業渠道獲得擔保的小承包商提供200萬美元以下的擔保并承擔一定比例的擔保損失。州保險局核發擔保公司和代理商的許可證并定期舉辦業務考試,有關協會網站也開辦后續教育證書課程。美國財政部每年7月1日公布允許從事聯邦政府工程擔保的擔保公司名單 (2005年有262家,見: http://www.fms.treas.gov/c570/c570.html)。
12 米勒法案的發展歷程
1935年的米勒法案規定,2000美元以上的合同實行保證擔保。1978年2月美國公共法律95-585將2000美元修改為5萬美元;同年9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95-1666號報告又將5萬美元修訂為2.5萬美元。
1941年爆發珍珠港戰役,美國宣布參加二戰。米勒法案規定海岸防衛等軍事設施放棄付款擔保。
1966年頒布的公共法律89-719規定,米勒法案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包含對承包商應繳稅金的保證。
1994年,根據公共法律103-355修訂了米勒法案,規定10萬美元以下的合同無須實行擔保。
原米勒法案規定,付款擔保保額不高于合同價50%且不高于250萬美元。據Dun & Bradstreet的《商業破產報告》稱,1990~1997年期間,美國有8萬家建筑公司破產,遺留下工程債務218億美元。1998年,美國眾議院決議案H.R.3032建議提高米勒法案付款擔保的保額,并要求對米勒法案進行現代化改造。1999月8月17日,美國國會頒布《建筑業付款保護法案》(公共法律106-49),規定:米勒法案付款擔保的保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的保額;放棄付款擔保的索賠訴訟權必須以書面形式并由有權棄權的人在工作或供料后簽署,這意味著任何人都無權代表他人棄權,并不得強迫工人、供應商、分包商事先棄權,以此作為簽約條件。
赫德法案編撰入美國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財產和工程) 第3章 (一般公共建筑和工程) 第270節,即:40 U.S.C. 270。②
1935年的米勒法案以 40 U.S.C. 270a-270d繼承并取代了赫德法案。1994年修改增加了第270d-1節。1996年修訂時重新整理了米勒法案文本,增加了270e、270f共2節。米勒法案的最后文本為40 U.S.C. 270a-270f,最后一次修訂時間是2002年1月22日。
2002年8月21日,美國國會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廢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個新法案:美國法典第40篇第31章 (GENERAL常規) 第Ⅲ分章 (BONDS擔保) 第3131至3134節 (40 U.S.C. 3131-3134)。新法案與米勒法案的最后版本并無原則性差異,只是理順了米勒法案的文本,使之現代化、清晰可讀和更嚴謹。例如 "訴訟",米勒法案是suit (訴訟),新法案是civil action (民事訴訟)。主要修改內容是擴大了付款保護范圍,并規定2.5~10萬美元的合同單獨實行付款擔保。
13 信托基金與保留金付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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