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然 ]——(2008-8-15) / 已閱88300次
(55)引自李強《玩具血汗工廠調查》,原載2005年10月12日《中國青年報》 。
(56)、(57)均引自:http://www.chinacsw.com/zlzx/compnews.asp?id=37078&city=%BA%AA%B5%A6%CA%D0&classen=handan《中國企業遇阻第三貿易壁壘》
變得越來越“賤”,越來越廉價,這種事實顯然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扭曲;蛟S,在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對于一個經濟人似的國家官僚體系來說,要想獲得了某種跨越民族國家范圍的巨大尋租利益,蓄意維持一個貧困的底層和一群毫無競爭力的企業,就是它們所必須做的(58)。
如此看來,中國不過是一個為外資提供廉價勞動力、廉價土地、有著超低環保標準、超低社會責任標準的生產基地(59)。
很難想象,在全球化的激烈角逐中,由“不滿的勞工+低技術”為主要構成要素的中國企業能夠具備什么真正的競爭力。以這樣“原始”的競爭力,中國恐怕只有能力向非洲出口資本主義。事實上,這種競爭力的匱乏已經充分地表現在中國的貿易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貿易總額迅速攀升,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表明,到2003年,中國的進出口額已經分別躍升為世界第四和世界第三。但伴隨著貿易總額超高速增長的一個奇怪現象是:中國出口產品價格不斷降低,進口產品價格不斷上升(60)。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并未從低成本的勞動力中獲得大的利益,中國的勞動者也未從中獲得本應當獲得的利益,中國政府和中國的勞動者獲得的只不過面包的殘屑剩渣。
⑷外資企業攫取不正常的超額剩余價值。
資本的本性就是賺取利潤,跨國公司到中國來當然可以賺取利潤,但是,這些資本巨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卻沒有做到讓中國工人共享發展成果。更讓我們感到不平的是,在這些資本巨頭所賺取的利潤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中國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換取的(61)。
中國當前可能是世界上勞動力最廉價并且人命也最不值錢的國家,每年光是工傷死亡就達15萬左右,據中國社科院一位研究員的調查,四川外出打工者的死亡率大約為2-3%,傷殘率大約在8-9%(62)。
也就是說,外資企業在中國賺取的除了正常的利潤外,還利用中國勞動立法的缺陷攫取了不正常的超額剩余價值,逃避了其應當承擔的勞動義務,甚至不惜榨取中國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
(58)(59)、(60)均引自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605/6758.html《全球化的大國迷路:中國真是巨大的受益者嗎》
(61)引自http://tzbbs.com/PostView.asp?BoardID=13&imageID=8974 《珠三角斷指事故年斷指4萬 政府縱外企忽視勞!贰
(62)引自http://view.news.qq.com/a/20060705/000048.htm?ADTAG=CLIENT.QQ.MINISITE.NEWS《中國經濟:侈談勞動力低成本是犯罪》
⑸對國有企業形成不公平的競爭。
國有企業遵守《勞動法》一般比較好,由此,國有企業支出的人工成本中,除了黨群專職人員、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以外,還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工會經費等等一些勞動法規定的支出。而外資企業卻利用中國勞動立法的缺陷,利用中國政府只關心吸引外資、關注GDP、以政府為中心而漠視勞動者合法利益、不是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心態,大多數的外資企業都沒有履行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勞動義務。
由此,外資設在中國的企業中除了沒有象國企支出的黨群專職人員、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工會經費等成本以外,而且大多數的外資企業也沒有承擔履行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法定勞動上的義務。
兩相比較,可以看出,在現在的市場競爭中,國有企業的人工成本明顯高于外資企業。這對國有企業而言形成了極不公平的競爭。
5、勞動立法中未考慮到給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勞動者以具體的法律援助制度、程序與方式,除前文所述的讓“政府為勞動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買單”這一不公平的后果外,它還造成以下兩個后果:
⑴律師沒有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積極性。
雖然《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律師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從政府領取律師代理費用,但是在實際中,由于多數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問題,這條規定并未能得到執行。筆者承辦過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如前文提到的汪海全案、張榮香案等等,筆者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并沒有領到《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辦案補貼費用。
⑵助長了勞動違法行為人繼續實施勞動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實施了勞動違法行為,不但可以獲取非法利益,而且還無需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由此就助長了用人單位繼續實施勞動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勞動立法缺陷造成勞動者維權成本大于其受侵害的勞動合法權益,而且用人單位還可以利用勞動立法在程序上給勞動者維權所設置的重重障礙
來迫使勞動者放棄通過法律途徑去維權的想法。即使勞動者堅定地通過法律途徑去維權,用人單位敗訴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擔其早就依法應予承擔的勞動義務,并不需要另外承擔什么其它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比如承擔勞動者為維權應當支付的律師代理貫費、勞動者為維權所支出的時間成本等等。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用人單位實施了勞動違法行為以后,既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又可獲取非法利益,用人單位何樂而不為?
四、完善勞動立法之我見
1、明確界定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的概念
建議立法機構對何謂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確界定。
中國有數萬名的法律學者、專家,難道連一個勞動法上勞動者的法律概念都不能予以明確界定嗎?
實在不行,立法機構就此成立一個課題攻關組,專門研究勞動法上勞動者的法律概念如何?
2、關于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合同立法,我認為沒有必要,只要對《勞動法》第三章予以修改完善即可:
⑴在《勞動法》第三章中予以明確地規定:
第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并且
第二、給付勞動者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樣必須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且
第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前述兩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勞動爭議發生后,由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比如在發生勞動爭議以后,因為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而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于建立勞動關系時的相關約定——如工資報酬、工作時間等內容無法查明時,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來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權利與義務。
在這里我想著重說明的一點是,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事實的證據之一。而可以用來證明勞動關系事實存在的證據尚有勞動者的工資表、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它類型的證據。那種以有無書面勞動合同來區分合法勞動關系、非法勞動關系的做法非常的不可取。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我們不能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為非法勞動關系,更不能據此而否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所存在的勞動關系的事實。
⑵對于接受勞務派遣企業派遣的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將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復印件交付勞動者一份,將此規定為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的勞動法上的責任。用工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承擔義務后,再依據勞務派遣協議與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去區分他們各自的責任去。
所以中國目前重要的不是為勞動合同立法,而是是否要嚴格執行《勞動法》,只要《勞動法》得到嚴格地執行,就不會出現本文第一部分所陳述的一系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違法現象了。
在勞動合同立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由于反對者的聲音較高,使得立法機構開始猶豫。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些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外企、民營企業,它們的聲音立法機構能夠聽得到,在全國人大代表中,代表這些企業利益的人大代表很多,而能夠代表勞動者的人大代表卻很少,所以勞動者的聲音立法機構是很難聽得到的。盡管我對勞動合同立法的態度是未置可否,但我想說的是,我們現在進行的勞動合同立法考慮的到底是保護75000萬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維護少數資產者的利益。難道外資撤走了,中國的經濟就垮了?中國共產黨當初創建新中國的初衷又是什么?不就是為了改善廣大工農百姓的生活嗎?可是面對現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背后的廣大的工農勞動者的血淚史,我們的勞動立法能無動于衷嗎?勞動合同立法應當多聽取75000萬工農勞動者的聲音,而不應當被少數代表資產者利益的聲音所左右。
3、關于勞動仲裁
鑒于我國勞動仲裁程序的設置存在缺乏法理依據、與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的銜接沒有設計好等先天不足之他狀,鑒于現實中勞動仲裁程序實施后的結果也證明這個程序實際上并不能起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主持公平與公正、甚至成了勞動者維權的一道難以逾越的維權障礙之現狀,筆者認為應當將勞動仲裁程序從勞動立法中予以刪除。
如果我們一定要保留這個程序,則必須對它進行完善,解決諸如60天的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與法律地位問題、勞動仲裁員的來源與標準問題、與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的對接等等問題。
4、關于勞動行政部門行政不作為
我們的勞動立法應當明確勞動部門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而且必須將這個法律責任落實到勞動部門的具體責任人個人身上!吨袊嗣胥y行法》中關于銀行民事賠償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身上的立法規定值得借鑒與學習,為何勞動部門要為具體責任人背黑鍋。
我所設想的具體制度或者做法是:當勞動者向勞動部門為維權向勞動部門投訴時,勞動部門的接待人員必須給予勞動者以書面答復,并將勞動者投訴的處理結果告訴勞動者,否則具體責任人予以開除,如果勞動部門無法確定具體責任人,則勞動部門的負責人必須予以開除,且勞動部門具體責任人或者負責人其晚年所享有的養老保險等待遇一并予以剝奪,算是其為減輕國家負擔所作的貢獻,也是對其行政不作為行為的補償,F任的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就應當首先享受這一“待遇”,因為在其在任期間,僅農民工工資被拖欠金額就超過了1000億元,他卻無能為力,那我們要這個部長何用?
5、關于最低工資。
筆者建議應當將《勞動法》第49條修改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公務員平均工資的60%。以公務員工資為參照標準,此舉最為公平。
5、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給予勞動者以法律援助的具體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明確規定勞動者為了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為勞動者的直接損失,全部由敗訴方的用人單位承擔。以此來調動律師參與維權的積極性,打消勞動者維權的顧慮,鼓勵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被侵害的合法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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