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263
- 書名:刑事一審程序理論與實務(訴訟法學文庫)
- 作者:許蘭亭
- 出版社:人民公安
- 出版時間:2002年7月
- 入庫時間:2003-1-28
- 定價:23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本書是在我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
公正與效率不僅是21世紀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整個司法工作
的核心和靈魂。筆者是在同一含義上使用公正、效率與人權保障的提
法的。筆者認為,實現了公正與效率,也就等于實現了人權保障,反之
亦然。實現公正效率和人權保障的目標,就必須遏制司法腐敗,進行
司法改革。具體到刑事訴訟中,司法改革涉及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
調整與重構,其職權、地位的重新認識和定位,還涉及司法機關與權
力機關(人大)、與執政黨、與社會監督等多方面的問題。刑事審判方
式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方面,審判方式改革的成功離不開整個
司法體制。司法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本書的主旨就是圍繞公正與效率這個司法的主題與靈魂,力圖
在一審程序中為實現這一目標,為構筑司法公正的大廈繪制藍圖、奠
定基礎。本書主要論述的是一審程序中的實務問題,每一章都著重分
析、評價并試圖解決至少一兩個實務問題。希望通過筆者的比較、剖
析、闡述,提出建議和見解、途徑與對策,能夠為司法改革、司法公正
略盡綿薄之力,可謂“我為公正鼓與呼”。
本書除緒論外,共分九章。
緒論部分簡要介紹了本書的選題理由、研究目的和方法,并對現
行審判方式的改革、存在的問題等作了簡要評析與宏觀評估。
第一章是關于行使審判權的人或組織,包括合議庭、獨任審判
員、審判長、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等的職權與定位——關于審判組
織問題。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歸根結底是由審判組織(人)來行使,因
此,由什么樣的審判組織來行使關涉公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最基本、
最重要權利的審判權,就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主張,
應當對現行審判組織形式加以改革,優化法官隊伍,提高全體法官素
質,包括政治、業務、道德品質等方面的素質。具體說,要最終取消審
判委員會,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用法官選任制代替審判長選任制,
使法官真正成為有職有權、“審”“判”同一的獨立主體,成為社會的
“精英為,成為良知與正義的化身。本章闡述了在審判委員會暫時還不.
能取消的情況下,如何改革審判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工作職責、工作
方式等問題;闡述了在法官選任制暫時還難以施行的情況下,如何發
揮選任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作用,協調處理選任審判長與合議庭、
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系等問題。
第二章是關于民眾參與司法、體規司法民主化的制度——關于
陪審問題。陪審是民眾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司法民主化的
重要體現。長期以來,陪審制在我國的運行效果不盡如人意,主張改
革甚至廢除的呼聲很高。筆者主張,我國應建立陪審團制,對重大有
影響的案件,由陪審團決定事實(定罪)和法律問題(量刑),不僅一審
中可以使用陪審團,而且二審中也可以使用陪審團,因為我國的刑罰
普遍偏重且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款偏多。
第三章是關于一審程序的啟動階段——關于案件的接受與庭前
審查問題。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存在著一個庭
前審查程序,以決定案件是否接受等問題,解決的是能否把被告人交
付審判的問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接受和庭前審查問題的
規定,雖比以前有所改進,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如并不是完全意義上
的程序性審查,并沒有排除法官的預斷等,且由于許多配套改革措施
沒有跟上,審判(庭審)方式改革的目標難以實現。。因此,筆者提出了
改革的意見和建議,主張重新設計、重新定位庭前審查程序,設立預
審庭,使之真正成為限制公訴方濫用訴權,避免不當起訴,避免輕易
把被告人送上法庭審判,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過濾,把關裝置。
第四章是關于法庭審理階段的若干問題——關于法庭調查與交,
叉詢問問題。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控辯式庭審方式,強調控辯雙方舉
證、質證,加強庭審的對抗性,把重心放在法庭這一特定時空內,因
此,控辯雙方如何舉證、質證,法官如何正確看待和行使法官庭外調
查權,如何認證就成了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本章對質證、認證、庭外
調查權等問題進行了分析闡述。特別對交叉詢問規則這一被稱為發
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進行了深入探討,以消除我們對這一規則的
陌生感、神秘感,從而使我們能夠熟練地操作它、駕馭它,使之同樣成
為我國控辯式庭審中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文中對交叉詢問的
價值、主要內容、主詢問、反詢問、誘導性詢問等特有規則、技巧及在
我國確立的設想、配套措施的完善等進行了研究和論證。
第五章是關于律師辯護權的生存困境問題——關于庭審辯護的
障礙與困惑。控辯式庭審要求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加強庭審的對抗
性,“功夫在庭上”。為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控辯雙方地位對等、“平等
武裝”,否則,檢控方過于強大,辯護方過于弱小,則新的庭審方式將
置被告人比以往更為不利的境地。我國目前的現狀是,控辯雙方嚴重
失衡,根本談不到平等武裝,其表現是: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現象大量
存在,屢禁不止;被告人的辯護權受到很大限制,如律師在偵查階段
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等問題,甚至有許多律師因履行辯護職
責而身陷囹圄,蒙受牢獄之災。本章著重介紹了我國律師辯護制度所
處的困境,實踐中關于律師辯護權行使的障礙與困惑,以期引起“療
救”的注意。筆者在文中呼吁,當前亟須解決阻礙律師辯護權行使的
諸多障礙(陷阱),包括觀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立法的修改(如刑法
第306條的制約性條款,刑事訴訟法和公、檢、法三家的司法解釋中
關于行使律師辯護權的諸多限制等)。也就是說,現在應著重解決保
障辯護權行使的基礎問題,排除障礙,消解困惑,這些問題不解決,將
嚴重損害我國的辯護制度,也根本談不到律師辯護的藝術(技巧)等
問題。
第六章是關于控辯式庭審方式的童要配套措施之———關于證
據展示問題。控辯式庭審方式要求控辯雙方積極對抗、競爭,法官客
觀中立。為做到這一點。固然有許多措施需要跟上,但證據展示問題
無疑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只有確立證據展示制度,才能確保律師閱卷
權,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目標。本章介紹了英、美、意、日等國的證據展
示制度,設計論證了我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方案,如證據展示的范圍、
時間、地點,違反證據展示義務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控辯雙方關于證
據展示爭議的裁決機制等。
第七章、第八章是關于體現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如加強判決理
由等問題——關于刑事判決改革問題。控辯式庭審要求控辯雙方公
開舉證、質證,法官公開認證、公開說理。加強判決理由就是公開認證
(在不能當庭認證時,應當在判決書中講明認證理由)和公開說理的
體現。因為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新刑事
訴訟法在原來的有罪和無罪判決之外,增加了一種“證據不足,指控
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體現了疑罪從無精神。但是無論是哪
一種判決,都必須加強判決理由,加強說理,因為判決是體現司法公
正的最終載體。文中主要圍繞加強判決理由問題進行了深入。詳細的
分析、闡述,分析了不講理的判決書產生的原因、危害、表現形式,介
紹了我國裁判文書發展的歷史脈絡及域外的立法與實踐,提出了加
強判決說理的九項具體措施。
本章還對法院變更起訴指控罪名問題進行了論述。筆者認為,法
院有權改變起訴指控罪名,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審
判權的內涵就是定罪和量刑。因此改變起訴指控罪名甚至宣告無罪
自然是定罪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因此,法院有權改變起訴指控的罪
名,但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步驟,要遵守不告不理、控審分離、有利被
告、確保被告人辯護權等原則。
第九章是關于體現訴訟效率追求的問題——關于簡易程序的適
用。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創立了簡易程序,體現了訴訟效率的追求。大
力發展、廣泛采用簡易速決程序是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控
辯式庭審是一種昂貴的、耗時費力甚至是奢侈的程序,所有案件都適
用之,既無必要也無可能,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實現繁簡合流。
本章主要對簡易程序適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闡述,提出了解
決辦法,并對實踐部門創造的“普通程序簡易審”進行了介紹和評析。
總之,本書貫穿始終的主題(線)就是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追求
司法公正。本文所論及的一審程序中的問題均圍繞這一主題(線)展
開,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向來進行論證。
本書主要側重于實務問題,對純理論范圍的東西,沒有過多涉
及,沒有刻意追求形成一個封閉的、自成一家的體系。對司法改革中
的一些重要問題如偵查體制、檢察體制的改革與重構問題,法院機構
設置,法院體制的非行政化、非地方化,法官的素質、培養、職業化及
各種保障,刑事審判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則等理論性問題,由于眾多”
學者的論述已經非常充分,對某些問題如法官的獨立性、中立性等大
家的見解趨于一致,故筆者對此沒有過多涉及,對一些約定俗成的理
論原則、制度等,甚至沒有對概念加以界定,而是采用“拿來主義”的
態度,直接引用,如公正、正義、效率等概念。
關于證據問題。我們知道,證據問題是刑事訴訟的血肉與靈魂,
可以說整個刑事訴訟都是圍繞著證據問題而展開的。筆者也深知證
據問題的重要性,尤其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證據法的立法工作。眾多專
家學者都在呼喚我國證據法的誕生,特別是要制定一系列證據規則。
但筆者在本書中主要側重于與審判程序相關的問題而沒有把證據問
題作為研究重點。一方面是因為,證據問題博大精深,每一個證據問
題都可以形成一篇博士論文,在有限的時間和篇幅內,筆者不可能
對證據問題過多涉及;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筆者的許多同學,其博士論
文都是關于證據問題的且頗有建樹,為避免重復勞動(或日藏拙),筆
者在本書中也沒有過多涉及證據問題。
關于縮略語。筆者在本書中所稱的刑訴法、現行刑訴法、新刑訴
法都是指1996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原刑訴
法、舊刑訴法是指1996年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則》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
年1月18日)。
《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
《48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
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
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
綱要》是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1999年10月20日)。
許蘭亭
2002年6月
目錄
緒論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陪審問題
第三章案件的接受與庭前審查
第四章法庭調查與交叉詢問
第五章庭審辯護的障礙與困惑
第六章證據展示問題
第七章刑事判決的改革(之一)
第八章刑事判決的改革(之二)
第九章簡易程序的適用
結論
參考書目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