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司法的陽光溫暖被害人
卞建林
20世紀中葉,隨著刑事被害人學的興起,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在各國司法制度改革中日益得到重視,保護被害人權利成為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在國際人權領域,被害人問題也越來越得到關注和重視。聯合國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通過的《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以聯合國文書形式集中規定了保障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則。這表明,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已成為世界各國的一項共識,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民主、公正程度的重要標志。
究其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認識到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和損失是社會應負的人道主義的責任,社會幫助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是正義的要求;二是人權組織和被害人援助團體的影響,最早呼吁加強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以及她們的關心者、支持者,以避免女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權利受漠視,甚至二次受害;三是西方國家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上升,因犯罪的頻繁發生和惡性犯罪的增多,使社會成員人人自危,安全感下降,人們擔心自己或其家屬隨時可能成為犯罪的被害者,因此強烈要求國家對被害人加強保護;四是罪犯改造與矯正效果不佳,促使人們探索新的刑罰理念與司法模式,恢復性司法的理念越來越為人們認可和接受,其中包含有重視犯罪人對被害人的賠償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和解;等等。世界范圍內出現的這種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的趨勢,或者說刑事司法程序從之前的以被告人權利保障為重心逐步轉向尋求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平衡,基于這樣的認識和原理: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如果刑事程序疏遠、忽視被害人,勢必造成被害人及其親人甚至其他社會成員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降低司法機關的威信,不利于查明犯罪,懲罰罪犯。刑事被害人的訴求和愿望得不到尊重和滿足,其權益得不到保障和救濟,也會引起被害人對罪犯和社會的極大不滿,甚至產生報復情緒。這均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恢復為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秩序。因此,強化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既體現了刑事訴訟本身的要求,也是控制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審視我國刑事訴訟的立法與實踐,雖然近年來隨著“人權”理念的勃興和“正當程序”精神的弘揚,人們對追究犯罪程序的正當性和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越來越予以關注,但談論的話題仍多集中于如何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地位,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保障方面,程序公正的陽光、人權保障的雨露尚未照耀或惠及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而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需要實現被告人與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均衡。我們在追求刑事訴訟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目的時,考察司法實際則不難發現一個問題: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時常處在孤立無援、令人同情的境地。被害人的正當訴求得不到有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辦案機關的尊重和保障,特別是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罪行而遭受的權利侵害,難以在訴訟中得到實質的、有效的、精神與物質上的補償和救濟。更有甚者,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其人身、人格、尊嚴及其他基本人權可能遭受二次甚至多次侵害。當被害人
無法從“公力”得到實質性救濟之時往往可能轉而尋求“私力”,于是乎,原本的“被害人”極有可能搖身一變而成“加害人”,擅自以自力救濟方式尋求實現其“公平正義”,這是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本卷聚焦“被害人的正義”,選取了實踐中兩個典型案例。案例一是:被告人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法益受到了保護,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因得不到補償與救濟導致其由“被害人”轉變為“加害人”;案例二是:被告人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且申請獲得了國家賠償,而被害人在等待多年之后卻未能得到有效救助,從而陷于極度無助的狀態。這兩個案例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大量的類似情況,給社會增加了許多不穩定因素,妨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需依賴司法公正來加以實現。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程序公正指訴訟過程的公正,強調實現程序的獨立價值,即訴訟程序對于滿足程序主體就程序本身提出的目標是否有用、有效的價值標準,如公正、尊嚴、參與等,它是訴訟程序內在、固有的一種品質。這種獨立價值與保證實體法實現的工具價值相比,其對程序結果的影響是不同的。“即使公正、尊嚴和參與等(獨立)價值并未增進判決的準確性,法律程序也要維護這些價值。”程序正義是刑事訴訟的目的價值之一。程序正義,不僅對被告人權益保障重要,對被害人權益保障也同樣重要。對被害人通過程序正義實現權益保障之關注,已體現在各國司法改革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中。在聯合國《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中關于“獲得公正公平之處理”即作了詳細規定:犯罪被害人應受同情及尊重之對待,其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依法獲得迅速之救濟;司法及行政機關應建立制度或采取必要之加強措施,使犯罪被害人得透過迅速、公平、低費用而且方便之正式或非正式之程序以獲得救濟,并應告知犯罪被害人得透過上述程序而獲得救濟之各種權利;采取多項司法及行政程序以滿足犯罪被害人的需求;采用解決糾紛的非正式程序,包括調解、仲裁及慣行之司法實務或固有之習慣,以充實犯罪被害人救濟制度。這對于我們修改完善相關訴訟程序、加強被害人權益保護、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注意到改善被害人訴訟地位、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問題,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例如明確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擴大被害人自訴的案件范圍,增設了公訴轉自訴的特殊機制。但毋庸諱言,立法本身仍存在著一些不足與缺陷,更值得人們關注的是,法律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的不盡如人意。被害人的正當訴求遭到漠視,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遭到忽視,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猶如“水中月、鏡中花”,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和救濟。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著力提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有效保障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平等參與,探索建構被害人保障和救助機制,以切實保障被害人正義的實現,讓司法的陽光溫暖被害人,是需要法學界與全社會共同關注的重大課題。
本卷“聚焦·被害人的正義”,特邀六篇稿件對被害人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討。研究的目的不在評價個案的是非對錯,旨在強化對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推動被害人正義保護機制的完善。
雖然六篇文章意見不一,但角度的多樣與觀點的紛爭正具討論之價值。向燕、杜亞起的《被害人正義》一文針對本卷聚焦主題,圍繞理論上、實踐中和域外立法中的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補償制度等問題展開討論,指出在對被害人損失予以國家補償之外,賦予被害人實質性參與訴訟的權利是現代刑事訴訟較為普遍的做法,有助于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利益在審前、審判和執行階段得到充分實現。陳芳、范仲瑾的《社會和諧與被害人保護》一文圍繞并“走出”本卷聚焦主題,將被害人問題上升到和諧社會建設的層面,指出被害人保護法律制度的失衡已經發展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潛在隱患,因此,應當認真對待被害人權利。該文特別指出被害人在刑事追訴方面享有的權利保障機制:對于無罪案件應規定必要的重新偵查機制、保護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等。郭倍倍的《論刑事訴訟構造中的被害人人權保護》一文從刑事訴訟構造角度討論三個方面內容:被告人人權保護和被害人人權保護的差異;被害人人權保護的性質、內容和實現路徑;刑事訴訟構造中被害人人權保護的完善。作者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了被害人人權保護的完善意見:完善被害人對不起訴案件的申訴或起訴權;完善現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加強訴訟中對被害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保護;確保被害人的知情權和有效參與。曾新華的《多些程序主義,少些形式主義——從刑事被害人再次受害說開去》一文結合實踐中發生的一起案件討論了被害人二次被害問題。作者指出,我國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著“重形式主義,輕程序主義”的觀念,認為系因立法缺乏操作性和混淆程序主義和形式主義所致,并進一步指出:程序主義是強調必要的形式和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權和限制權力;而形式主義則是超越了必要的形式,過分強調程序的形式,而忽略了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國家權力。文章最后指出,應將國家賠償制度應用于救濟再次受害的刑事被害人。陳煜的《建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彰顯司法和諧之人本理念》一文以彰顯司法和諧理念為目的展開全文的討論。作者是云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其對被害人救助問題的研究和想法是值得關注的。論文從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淵源和發展談起,介紹了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其對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意義,并在詳細考察域外相關立法和司法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理論研究成果,就如何建構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提出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和主張。盧森的《誰有權獲得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一文從國家補償的對象、前提條件、資格等方面討論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建構設想,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意見。
《中國訴訟法判解》是我國訴訟法學領域兼具理論與實務特色的出版物。該書通過研究當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真實案例,推動了訴訟法學理論對實踐問題的關注和認識。同時,通過研討訴訟判例的學理問題,促進了我國訴訟法學理論的傳播與交流。五年來《中國訴訟法判解》深受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學生等的好評。2008年年初,經與出版社協商,《中國訴訟法判解》進行了較大的改版,改版后,將繼續秉承宗旨,繼續保持特色,繼續傳播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領域的優秀成果。草長鶯飛、春意盎然的三月,《中國訴訟法判解》即將出版新的一卷。這里,讓我們一起期待和迎接新的收獲和新的希望。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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