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大致可以分為理論探討、程序闡述和借鑒分析三個部分。在理論探討中,健豪提出了“退出制與加人制相比較是明示義務、與禁止退出制相比較是退出權利,退出制的法哲學根據應當是社群主義等新觀點;在程序闡述中,他介紹和分析了退出制的適用方式,退出通知的操作程序以及二次退出、禁止退出等程序的具體運作以及與日常生活,。“9·11”恐怖襲擊,金融危機等有關的退出制集團訴訟案例;在借鑒部分,他總結了我國法院在群體糾紛解決中的實際作用和應有功能、提出了構建“禁止退出、明示退出、默示退出三位一體、功能互補”的群體訴訟成員確認新機制,強調了整合群體糾紛化解資源的重要性。
本書的出版對于深化集團訴訟的理論研究,清晰、系統地展示退出制集團訴訟的具體運作程序、推動我國群體訴訟研究向縱深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我對健豪在學術道路上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衷心祝愿他在學術研究領域取得新的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作者簡介
羅健豪 西南政法學院司法行政管理系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法學碩士,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在四川省儀隴縣法院工作五年、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工作十年。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民商法學。曾獨立或合作在《現代法學》、《法學》、《政治與法律》等期刊發表專業論文十余篇,其中三篇被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全文轉載。所著博士學位論文獲2010年復旦大學和上海市優秀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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