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社會法學過去一年的發展,本卷《社會法評論》共設“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和“域外法學”三個欄目,共收錄16篇文章。
“勞動法學”部分共收錄8篇文章,林佳和教授《勞動契約的管制與自治》一文,首先基于勞動契約的債法契約本質和人格面向之特質,指出“傳統民法……已無法適切處理勞動契約當事人截然不平等的社會關系”,因此,為維持和落實勞動法之特質,“國家不同形式與實質的介入,正是不可或缺的充分與必要條件。”其次,該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基于傳統社會國的角色與功能所遭受的沖擊和挑戰,對“勞動契約的管制何去何從”提出設問。再次,佳和教授從立法、司法、行政乃至團體之角度對勞動契約的管制進行了深人的論述。最后,佳和教授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指出“管制與自治是勞動法/勞動契約之宿命”,“勞動契約會繼續往管制與自治之動態折沖的復雜方向發展”,而我們必須時時檢討,既要防止自治不當地被管制扼殺,也要防止勞動法之特質因不當的自治而消失。
李海明博士的《論勞動者的法律界定》一文,基于比較研究和歷史分析,以及對我國法律文本中多元的“勞動者”表述的概括分析和相關案例的評析,理清了勞動者概念的內涵,并對“公司經理等”、“教師以及公務員”、“個人用工”以及“農民工”等多種主體的“勞動者”身份進行了分析。
德國nilsseibert博士則以法解釋學的方法,對《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規范性文件關于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的區分進行了分析,指出我國相關規定的體系性漏洞,尤其是其經分析指出“嚴格遵守書面形式的要求不僅不能促進權利、義務的明確,反而阻礙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和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值得重視。
孫國平之《工資集體協商的勞動法考察——兼談中國當下工資集體協商的魔咒、困境與悖論》以2010年富士康“n跳”事件和南海本田“罷工”事件為切人點,從權利、主體、模式、責任、觀念以及技能六大方面對我國工資集體協商的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
青年學者王倩博士從比較法的視角對招聘階段用人單位知情權的限制進行了分析和介紹,并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第2款進行了相應的分析。潘峰博士則對勞務給付拒絕權的理論基礎、行使范圍、條件及效果進行了分析。鄧娟博士則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勞動基準立法的發展趨勢進行了探析。唐榮娜法官基于自身的審判實踐,對勞動爭議案件中小額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社會保障法學”部分共收錄了4篇文章。楊飛博士《社會保險權的規范建構》一文,從公、私法兩個視角對社會保險權進行了規范分析。袁圣韻樂博士則結合最新的《社會保險法》,對工傷認定一般條款的意義、理解與適用及相應的標準進行了分析,并以此為基礎對實踐中的疑難案例進行了分析。朱勛克博士所撰寫的《社會救助法的立法架構及法律規則選擇》一文則對《社會救助法》(草案)的內容架構及缺失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完善建議。范圍博士《企業年金法律制度研究》一文則在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企業年金法律制度的問題及其完善進行了分析。
“域外法學”部分共收錄了4篇文章,可謂名家匯集,內容豐富。這些域外法制的介紹,對于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其中《歐盟中的社會福利國家》一文是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社會法研究所所長烏爾里奇·貝克爾教授專門為本刊所撰寫的,貝克爾教授作為著名的社會法學者,在文中以合憲性解釋的方法為我們重點介紹了歐盟一體化過程中歐盟與成員國在社會福利國家方面的相互影響與協調,盡管成員國的社會福利國家原則遭受到威脅,但仍保留獨立性,而歐盟社會政策的目標越來越具體和明確。《德國勞工共決制度》是德國哥廷根大學著名的勞動法學者rtidigerkrause教授應邀在中國人民大學講座的講稿,經其認真修改后提供給本刊。該文對德國共決制度的組織、效力、憲法基礎、事項等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錄用的自由及其制約——派遣法修改的慎重論》一文,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田思路教授專門為本刊向日本著名的勞動法學者大阪大學法學部小島典明教授的約稿,并由田教授親自擔任翻譯。該文對日本勞務派遣法修訂過程中錄用的自由及其制約進行了較為詳細的介紹。本欄目的最后一篇文章來自我國臺灣地區知名勞動法學者謝棋楠教授,謝教授對本刊厚愛有加,先后賜稿數篇,此次《臺灣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正之分析——美國與加拿大法觀點》一文對我國臺灣地區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訂之最新成果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在與加拿大和美國相關制度的比較基礎上,對我國臺灣地區“就業保險法”在相關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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