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1681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第2輯)
- 作者:最高院審理辦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4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4-11-26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成果的最終載體,是衡量法官審判工作質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標尺。確保上網裁判文書的質量,是落實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關鍵環節。
為充分發揮優秀裁判文書的引領示范作用,我們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評選出的33篇優秀裁判文書結集出版。為便于學習、借鑒,在總結第一輯出版經驗的基礎上,第二輯增加了優秀裁判文書獲獎者文書制作心得,以進一步拓展學習交流的內涵和外延,讓廣大法官能夠有所收益、有所進步,進而提升裁判文書質量。
圖書目錄
一、刑事類優秀文書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類
▲劉筱華等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案()
本案體現了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主犯按照集團所犯罪行或組織參與罪行處罰,對累犯、毒品再犯等從重處罰的原則。被告人劉筱華先后糾集被告人艾代青、同案被告人李建忠、周宜柱、程英文(均已判刑)和馬小玲(因本案已死亡)等人,組織、領導并為首共同實施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尋釁滋事,販賣、運輸毒品,持槍聚眾斗毆等嚴重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其間,劉筱華還實施了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故意殺人(未遂)等犯罪活動。劉筱華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艾代青是犯罪集團骨干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也是開槍殺人的直接兇手,應依法懲處。二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均應當判處死刑。
【刑四庭(2011)刑四復65159929號】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類
▲劉毅夫集資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案()
在對實施集資詐騙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情況、受害群體、被害人人數等情節,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裁量。
【刑二庭(2012)刑二復58991899號】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類
▲陳亞軍故意殺人罪案()
在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的情況下,能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歷來是審判實踐的難點問題。本案被告人陳亞軍因瑣事或為了騙取錢財先后殺害其妻妹陳妮、姐姐陳蔚菁、同學尹鐵梅、妻妹陳蘭,并分尸、焚尸、拋尸,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其雖有坦白殺害陳妮、陳蔚菁、尹鐵梅三起犯罪事實的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其死刑。【刑一庭(2012)刑一復39065703號】
▲阿卜杜艾尼·玉蘇普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放火罪案()
被告人接受極端宗教思想,伙同他人成立暴力恐怖組織,并組織、指揮恐怖組織成員多人,實施暴力襲擊公安局派出所等暴力恐怖活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行為依法分別構成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且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懲處。【刑二庭(2012)刑二復50411079號】
▲李煥文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案()
本案系因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因而被核準死刑之案例。被告人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搶劫作案27起、盜竊作案1起,負案在逃期間又實施滅門殺人犯罪。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致5人死亡);所犯搶劫罪具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2人)、死亡(2人),持槍搶劫等情節;所犯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綜上,李煥文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條件,因而被依法核準死刑。
【刑二庭(2012)刑二復47860447號】
▲陳寶娟故意殺人罪案()
本案系為侵吞遺產而雇兇殺人之案例。被告人出資雇兇,安排分工并與兇手商討作案細節,還指使他人偽造現場干擾破案,妄圖逃避法律處罰,情節特別惡劣;案件造成七旬老人身中數刀、命喪家中,后果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壞,被告人主觀惡性很深。最高法院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法核準被告人死刑。
【刑三庭(2012)刑三復61384296號】
▲凌小娟等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案()
本案是親屬間的犯罪,被告人凌小娟是被害人凌小云的親妹妹,因經濟交往和生活相處中的矛盾,凌小娟伙同他人殺死了凌小云一家四口,在當地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在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本篇裁判文書詳細論證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從而使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得以彰顯,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五庭(2012)刑五復07319498號】
(四)侵犯財產罪類
▲李圣林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案()
被告人李圣林在未成年時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滿一年后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解除勞動教養的當天夜晚即實施搶劫、強奸犯罪,潛逃期間的第三天又行盜竊犯罪,雖然李圣林依法不構成累犯,但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圣林核準死刑。
【刑三庭(2012)刑三復73860660號】
▲潘勇等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案()
結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具有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情節;一被告人為壟斷市場指使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一被告人受人指使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均系累犯。
【刑四庭(2012)刑四復83040115號】
▲奚洪權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案()
在被告人犯數罪,且兼具累犯、自首情節的情況下如何定罪量刑是審判實踐的一大難點。本案被告人奚洪權犯有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且系累犯,但奚洪權歸案后能夠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故意殺人犯罪,具有自首情節。綜合全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奚洪權死刑。
【刑五庭(2012)刑五復08582950號】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鄭運堅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案()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八》)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刑由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改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本案一審在《修八》施行前,故對被告人余中朗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并無不當。但二審期間《修八》生效,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二審應對該罪適用新的法定刑,卻沒有適用,導致對余中朗該罪的量刑不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余中朗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了改判,并與其他犯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仍決定執行死刑。本判決書對辦理死刑復核案件如何糾正非死刑罪名的量刑問題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刑五庭(2012)刑五復13063362號】
二、民事類優秀文書
(六)合同糾紛類
▲陳國健等與新汶礦業集團地質勘探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出售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
涉及煤礦的轉讓合同案件如何確定管轄,不應以形式上的煤礦轉讓名稱認定轉讓標的屬不動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結合轉讓標的的性質及合同的內容審查,如轉讓標的為煤礦的資產及企業名下的所有權益即投資者權益,則轉讓標的不屬于不動產,根據當事人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立案一庭(2012)民申字第416號】
▲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等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通遼市科爾沁區支行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在一審法院準許原告追加被告后,追加的被告認為其與原告的糾紛同原告先前起訴的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引起的,依法不能合并審理,并且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據此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追加的被告與先前起訴的被告不構成共同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對追加被告的起訴,避免受訴法院通過原告追加被告的方式不當行使管轄權。
【立案一庭(2012)民二終字第50號】
▲宜昌市萬佳百貨公司等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夷陵支行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本案是比較典型的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案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又稱“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人資格否認”、“股東有限責任待遇之例外”、“股東直索責任”,是指控股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該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531號】
▲中國農業銀行濟南市槐蔭區支行與山東魯建世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
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因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買受人對該標的物瑕疵并不明知。本案中,出賣人銀行通過受讓他人房產的方式實現其貸款債權,又將案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在此過程中,買受人明知案涉交易的目的是實現貸款債權、明知標的物的面積應當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出賣人無違約行為,不應承擔標的物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民一庭(2012)民提字第18號】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南寧辦事處與廣西貴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再審案()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在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發生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兩年之后、2002年8月1日之前的情況下,保證責任如何承擔。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發布《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法〔2002〕144號)對此未予明確。但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方法,債權人在2002年8月1日之前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尚且給予寬限期,則債權人已經在此前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的,應當解釋為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民二庭(2012)民提字第137號】
▲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水上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等疏浚合同糾紛上訴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當事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依據仲裁裁決確定的涉案工程鑒定報告計算本案中施工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民四庭(2011)民四終字第26號】
▲荊州市大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抗訴案()
本案再審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租賃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應當如何認定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原告改建房屋的費用,不應認定為原告為獲取新的商業利益而支出的商業成本,而應認定為因被告違約而給原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本案房屋改建后其價值增加,作為房屋所有人的原告,其利益有了相應增加,亦應承擔部分改建費用。
【審監庭(2011)民抗字第86號】
(七)債權人代位權糾紛類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蕪湖市國土資源局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債權之訴,分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個訴訟具有不同的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是判斷訴的同一性的標準,因此兩個訴訟不具有同一性。債權人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起債權之訴之后,另行提起代位權之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代位權訴訟時,對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專門要件,僅進行形式意義上的審查即存在對債權人(代位權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對于該損害是否現實的發生,應待實體審理中查明,并根據事實作出裁判。
【立案一庭(2012)民二終字第3號】
▲王瑞光與北海市衛生局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在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中,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是指債務人怠于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主張其他權利如物上請求權,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還應當確定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具有其他財產給付內容,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代位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604號】
(八)債務糾紛類
▲江西富華工業瓷有限公司與董凱債務糾紛申請再審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但借款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借款行為是代表公司的,應認定公司為債務人。原借款債務人雖未注銷,但已停止生產經營且其所有資產均已并入另一公司的分支機構,與該分支機構系兩塊牌子一班人馬,案發時該分支機構已被注銷。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可以依據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理論,將原借款債務人與另一公司視為同一主體,判令另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境外形成的證據未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未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法院不應采信。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861號】
(九)公司糾紛類
▲常州長江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與上海巴士永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協議效力確認糾紛再審案()
本案是再審案件,爭議焦點為,案涉簽字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備忘錄”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從本案再審查明的事實看,綜合“備忘錄”簽署時簽字雙方的身份、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慣例以及“備忘錄”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在各方之間體現了實質公平等情況,可以認定“備忘錄”上簽字的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備忘錄”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2012)民提字第172號】
▲西安點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與西安交大博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上訴案()
民辦高校的舉辦行為及舉辦者身份均屬于行政審批核準的范圍,是教育行政部門行政許可需要審查的內容。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求按照公司法股東身份確認訴訟的方式對民辦高校舉辦人的身份予以確認,其實質是要求人民法院對于教育行政部門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審查判斷,該項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予以駁回。當事人基于民辦高校舉辦人身份而提出的其他具有財產內容的訴訟請求,在舉辦人身份得以確認的基礎上可以提起相應的民事訴訟。
【民二庭(2012)民二終字第95號】
▲富鈞新型復合材料(太倉)有限公司與仕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上訴案()
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實質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即使一方股東對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過錯,其仍然有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過錯方起訴不應等同于惡意訴訟。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導致公司解散,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公司存續的,不應輕易解散公司。當公司陷入持續性僵局,窮盡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可判決解散公司。
【民四庭(2011)民四終字第29號】
(十)知識產權糾紛類
▲張锠等與張鐵成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
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該特定人群的技藝和作品的特定稱謂,承載著極大的商業價值,應當依法給予保護。
在判斷公開出版物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時,要考慮出版物本身對真實性的要求、記載內容來源相同的不同出版物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有無其他證據支持或者推翻相關記載內容等。
在判斷“行業(或商品)+姓氏”的稱謂是否屬于通用稱謂時,應當考慮該稱謂是否屬于僅有的稱謂方法、該稱謂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來源是否特定、該稱謂是否使用了文學上的比較手法等。
【民三庭(2010)民提字第113號】
▲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涉及計算機字庫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及應當作為何種作品受到保護,計算機字庫中的單個字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領域核心法律問題。本判決書對前述法律問題的厘定,關系著相關產業的發展方向及權利人權利與公眾利益邊界的劃分等重大社會和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和對類似問題的指導意義。最高法院通過本判決,明確了:(1)涉案方正蘭亭字庫應作為計算機軟件而不是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只有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時方能認定其為美術作品;(3)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無論其是否屬于美術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權利。
【民三庭(2010)民三終字第6號】
▲無錫市隆盛電纜材料廠等與西安秦邦電信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專利權糾紛再審案()
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專利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未對專利權利要求相關術語的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自身內容的理解為準,而不應當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否則,權利要求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就會受到損害,專利權人就會因此不當獲得權利要求本不應該涵蓋的保護范圍。但權利要求特定用語的表述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明確、直接、毫無疑義地修正權利要求的該特定用語的含義的,應根據修正后的含義進行解釋。
【民三庭(2012)民提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