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發〔2010〕22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錦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節獎勵的權限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七節紀念章
第三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四節處分的權限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訴
第六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七章附則
附 錄
附錄一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附錄二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三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四處分登記(報告)表
附錄五行政看管審批表
附錄六行政看管登記表
附錄七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
附錄八控告、申訴登記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和鞏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斗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干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六條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管理、嚴格要求,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正無私、賞罰嚴明的原則。
第七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范作用和群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八條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九條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
第十條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另立并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條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對軍官和文職干部的處分以及對士兵的開除軍籍處分,由政治機關承辦;對士兵的警告至除名處分,由司令機關承辦。
第二章獎勵
第一節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十二條獎勵的目的在于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
為輔。
第二節獎勵的項目
第十四條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十五條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章。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批準的,授予二級英雄模范勛章;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授予一級英雄模范勛章。
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旗。
第十六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干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可以提前晉銜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文職干部,可以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提前晉銜適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文職干部級別適用于四級以下的文職干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適用于低于本軍銜級別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于各級低于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干部。提前晉銜、晉文職干部級別、增加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增加一檔。
第三節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十七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給予嘉獎。
第十八條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系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十九條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范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條戰斗中勇于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裝備保障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一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二條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或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規定課目的比賽中,獲得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軍事訓練比賽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三條積極適應信息化條件下軍事訓練需要,改進訓練方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準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準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準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四條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航天發射測控、遠航、導彈發射、戰略演習、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五條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六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環保,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于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裝備、彈藥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有效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并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竊密、滲透活動作斗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項目,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在體育比賽中,奪得奧運會銅牌、銀牌、金牌的個人或者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鉆研業務,艱苦奮斗、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被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在全軍表彰的先進個人,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在參加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賦予的重大戰備執勤、訓練演習、比武競賽等活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三等功;獲得國家部委表彰或者在執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軍事演習等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中完成任務出色,獲得四總部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二等功;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表彰的正團職和專業技術七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在本條令第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節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四十三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四十四條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事故、案件,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條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一條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并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二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三條在本條令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獎勵的權限
第五十五條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準;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準;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準;
(四)一等功由軍批準;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二)高級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六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干部,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干部,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四)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干部,嘉獎由師,三等功由軍,二等功、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旅可以批準給予嘉獎;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嘉獎由軍,三等功、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六)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七)軍區級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七條對單位實施獎勵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以下單位的嘉獎由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軍,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二)連級單位的嘉獎由團、旅,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三)營級單位的嘉獎由旅、師,三等功由軍,二等功、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四)團級單位的嘉獎由軍,三等功、二等功由軍區,一等功、榮譽稱號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五)旅的嘉獎、三等功由軍區,二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六)師的嘉獎由軍區,三等功以上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七)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對相當于營、團、師級的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獎勵,分別按照對連、營、團級單位獎勵的權限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獎勵權。
第五十九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干部以及連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以及營級單位的二等功;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文職干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六十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獎勵權。
第六十一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獎勵權。
第六十二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士兵獎勵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獎勵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三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六十四條獎勵通常應當按照獎勵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六節獎勵的實施
第六十五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和程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其中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六十六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并在適當范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項目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對象和獎勵項目;超過本級獎勵權限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六十七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六十八條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采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后,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十九條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跡,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七十條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并向其家庭寄發喜報。
第七節紀念章
第七十一條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現役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20年以上、不滿35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5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二條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超過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七十三條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七十四條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條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作戰、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范圍,由總政治部擬定并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七十六條紀念章的頒發,由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審批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七十七條處分的目的在于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七十八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處分的項目
第七十九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
(六)撤職;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于副班長;降銜不適用于列兵、下士;對上士、三級軍士長實施降銜的同時降低士官等級;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除名不適用于士官。
第八十條對軍官、文職干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干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于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降銜(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干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干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不適用于降職(級)待遇。
第八十一條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的;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干部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處分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五條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軍事訓練規定,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際互聯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九十四條擅自出國、出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7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8日以上15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16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30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六條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七條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志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士官選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以上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在本條令第八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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