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發〔2010〕21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錦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宣誓
第三章軍人職責
第一節士兵職責
第二節軍官職責
第三節首長職責
第四節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內部關系
第一節軍人相互關系
第二節官兵關系
第三節機關相互關系
第四節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五章禮節
第一節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
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軍人著裝
第一節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禮服
第三節常服
第四節作訓防護服
第七章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二節舉止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作息
第一節時間分配
第二節連隊一日生活
第三節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節行政會議
第二節請示報告
第三節內務設置
第四節登記統計
第五節請假銷假
第六節查鋪查哨
第七節留營住宿
第八節點驗
第九節交接
第十節接待
第十一節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節保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節值班制度
第二節值班人員基本職責
第三節交接班和換班
第十二章警衛
第十三章零散人員管理
第十四章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日常戰備
第二節緊急集合
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節財務管理
第二節伙食管理
第三節農副業生產管理
第四節衛生管理
第五節軍事交通運輸管理
第六節房地產管理
第十六章裝備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營區管理
第十八章野營管理
第十九章常見事故防范
第一節車輛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節工程作業事故防范
第三節誤擊誤炸事故防范
第四節火災事故防范
第五節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節觸電事故防范
第七節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節飛行事故防范
第九節艦艇事故防范
第十節裝備事故防范
第十一節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節醫療事故防范
第十三節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節自然災害防范
第二十章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
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國旗的使用和國歌的
奏唱
第二節軍旗的使用
第三節軍徽的使用
第四節軍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則
附 錄
附錄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著裝序號
附錄六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
飾的佩帶
附錄七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八連隊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九連隊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十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一軍人發型示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世紀新階段的歷史使命是,為黨鞏固執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證,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堅強安全保障,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有力戰略支撐,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著眼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加強軍事斗爭準備,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實現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斗。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人民軍隊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斗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斗隊的思想,把提高戰斗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
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軍隊建設科學發展和官兵全面發展,保證軍隊內部和軍政軍民團結和諧。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勝利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和規范軍人行為,實施科學管理,建立正規秩序,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劃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嚴格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完善安全管理機制,預防各類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問題,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干愛兵;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干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一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軍人宣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后,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斗,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后,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簽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后交司令機關存檔。
第十五條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后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詞內容,由團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并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于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軍人職責
第一節士兵職責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基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并愛護武器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煉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干作用。
第二十條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一條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軍官職責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群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軍官和文職干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三節首長職責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分)隊的軍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裝備工作負完全責任,其基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和意圖,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戰備工作,帶領部屬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提高其軍事素質;
(四)領導部屬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領導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領導裝備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屬管理好裝備;
(七)領導部(分)隊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九)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七條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后勤和裝備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副旅(團)長職責
副旅(團)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旅(團)長工作;在旅(團)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旅(團)長的指定代行旅(團)長職責。
第三十條旅(團)副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副政治委員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三十一條旅(團)參謀長職責
旅(團)參謀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部隊的首長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旅(團)副參謀長職責
旅(團)副參謀長隸屬于旅(團)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參謀長的指定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三十三條旅(團)政治部(處)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主任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政治部(處)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隸屬于旅(團)政治部(處)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職責。
第三十五條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后勤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后勤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后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后勤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后勤保障計劃,調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旅(團)后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后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旅(團)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旅(團)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
(六)領導全旅(團)的房地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旅(團)的軍事交通運輸工作;
(九)領導全旅(團)后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十)領導后勤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
(十一)領導后勤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二)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旅(團)后勤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后勤部(處)副部(處)長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裝備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裝備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的裝備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裝備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裝備保障計劃,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裝備保障訓練,檢查訓練效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裝備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炮場和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等車場、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炮場、車場勤務并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裝備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裝備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裝備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隸屬于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九條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職責
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長,是醫院(衛生隊)的直接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指導落實軍事訓練健康保護措施;
(二)組織制定衛生勤務保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傷病員的門診、搶救、入(轉)院以及會診工作,戰時組織傷病員的救治、護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組織全旅(團)人員的定期體格檢查,協助首長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首長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醫院(衛生隊)以及全旅(團)其他衛生人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組織全旅(團)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組織指導全旅(團)開展健康教育與衛生保健;
(八)指導全旅(團)的心理衛生工作,定期進行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
(九)領導醫院(衛生隊)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十)協助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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