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墻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于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干部下班后通常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可以著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九)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著仿制的軍服。
第一百零五條軍人頭發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蓄發(戴假發)不得露于帽外,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發。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發型(軍人發型示例見附錄十一)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發型。軍人染發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一百零六條軍人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移動電話、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一百零七條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志或者專用臂章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勛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志;
(三)執行作戰、重大演習、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著作訓服時,可以按照規定佩帶專用臂章(尺寸、式樣應當與單位臂章一致);
(四)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著常服時,可以佩帶院(校)徽;其他人員著軍服時不得佩帶院(校)徽;
(五)營區出入證只限于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舉止
第一百零八條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條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一百一十條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猬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條軍人不得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操作武器裝備。
第一百一十四條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游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第一百一十五條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一百一十七條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以及軍人給報刊、雜志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電視節目、參加電視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條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斗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旅(團)每月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并講評。
第一百二十條團(獨立營)以上單位應當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八章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條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系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機關批準。參加活動后,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軍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準,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地方組織的文藝、體育競賽活動,必須經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人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模特比賽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以及軍隊專用標識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三十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一百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范圍。
第一百三十二條軍人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條軍隊單位和人員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一百三十四條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征婚、求職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網吧上網,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瀏覽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國際互聯網上開設網站、網頁、博客、論壇,不得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作息
第一節時間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并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于集體組織科學文化學習、文體活動、農副業生產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條作息時間表,由師(單獨駐防的旅、團)以上單位機關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二節連隊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九條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著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以上時,部(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和體能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并經連首長批準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檢查著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連集合場,向連值班員報告。連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由連首長或者連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周進行1至2次著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營每月、旅(團)每季組織1次會操。
駐城市部隊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第一百四十一條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鐘。班值日員協助檢查并整理本班的內務衛生。連值班員檢查全連的內務衛生。
連首長每周組織1次全連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開飯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后,以班、排或者連為單位帶到食堂門前,由連值班員整隊,按照連值班員宣布的次序依次進入食堂。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四十三條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后,連(排、班或者訓練編組)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著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連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后,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四十四條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后,除執勤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連值班員檢查全連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四十五條課外活動
晚飯后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余由連隊安排。
第一百四十六條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連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為單位于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也可以排為單位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連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并迅速集合全連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著裝,向連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首長和連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四十七條就寢
連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四十八條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后,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后至晚飯前,主要用于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四十九條院校學員隊,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分)隊和在外執行其他任務臨時組建的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機關一日生活
第一百五十條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條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以上時,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五十二條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或者體育活動。
旅(團)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軍、師機關每周早操2至3次;總部、軍區、軍兵種機關和院校、科研單位、醫院的早操次數,由單位首長確定。
師以上機關、院校、科研單位、醫院每半年會操不少于1次。
第一百五十三條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條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閑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
上午、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第一百五十五條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條體能訓練
機關人員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后一小時進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業余活動
晚飯后至就寢前的業余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五十八條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節行政會議
第一百五十九條連隊的行政會議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后進行,一般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連隊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連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對連隊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六十條營、旅(團)的行政會議
營、旅(團)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旅(團)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二節請示報告
第一百六十一條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一百六十二條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連向營、營向旅(團),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節內務設置
第一百六十三條內務設置應當利于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條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以營或者連為單位統一(連隊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錄八)。
連隊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條連隊的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榮譽室等室(庫),物品放置應當整齊有序,室內只準張貼(懸掛)團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通常放在兵器室內;戰備和訓練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內;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內,運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內;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內。
各類武器裝備和物資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
第一百六十六條機關辦公室的辦公桌椅、文件柜、書柜(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團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院校學員隊的內務設置,參照本條令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學員隊宿舍的書桌、書架、臺燈的擺放應當統一整齊,不得擺放玩具、飾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條艦(船)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空調、電燈、電扇、冰箱、電暖氣等設備,嚴禁在艙壁鉆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四節登記統計
第一百六十九條連隊應當每日及時、準確地按照《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錄九)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條《連隊要事日記》的主要內容是:實力,當日訓練、教育或者執行其他任務情況,到課率,人員、裝備變動,公差勤務,臨時來隊親屬,病號以及處理情況,派班情況,查鋪查哨,武器裝備、軍容風紀、內務衛生檢查,請假銷假,違紀、事故案件,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航泊日志》的內容設置由海軍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連隊要事日記》由連值班員于當日就寢前填寫完畢。
連首長應當逐日檢查《連隊要事日記》填寫情況并簽字。
第一百七十二條連隊其他登記統計的內容,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五節請假銷假
第一百七十三條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七十四條請假1日以內(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連首長批準,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休息日和節假日連隊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一般不超過5%;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0%;執行其他任務的部(分)隊、艦艇部(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師以上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請假外出時,由連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著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式樣見附錄十);歸隊后,必須向連值班員銷假,并交回外出證。連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首長。
士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負責人。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請假回家的,必須于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從年度正常假期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條請假1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假(休假)條件的軍官和士兵,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正營職以下軍官由旅(團)的首長批準;機關、院校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士兵由營的首長批準并報旅(團)備案;
(二)軍官或者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準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正營職以下軍官和士兵由旅(團)的首長批準,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并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準,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不含途中往返時間);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后,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并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七十六條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條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條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歸隊。
第六節查鋪查哨
第一百七十九條連隊應當組織軍官查鋪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須在23時30分至次日5時之間進行。
營首長每周查鋪查哨不少于2次,旅(團)首長和機關每周查鋪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并不定期地檢查連隊執行查鋪查哨制度的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全營軍官連續查鋪查哨。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其他部隊在必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船)艇部隊的查鋪查哨,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查鋪時,動作要輕,注意不影響士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采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七節留營住宿
第一百八十二條連隊在位的軍官,應當在連隊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隨軍或者居住在營區附近的,在保證連隊軍官按編制數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輪流回家住宿的軍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請假銷假。擔負特殊任務的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三條士官應當在連隊住宿。在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連隊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離隊住宿:
(一)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隨軍或者符合有關規定在駐地找對象結婚的,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回家住宿的士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請假銷假。
特殊崗位士官的留營住宿辦法,由軍級單位確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飛行員和艦(船)艇上的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軍、海軍和軍區規定。
第八節點驗
第一百八十五條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和檢驗。旅(團)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師以上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點驗。對新兵應當進行個人物品點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和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八十七條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部隊首長領導實施,或者由上級首長與機關領導組織實施;旅(團)進行點驗時,通常在旅(團)首長領導下,由旅(團)機關統一組成若干點驗小組到各營(連)直接實施,或者在點驗小組監督下由營、連組織實施;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范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后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后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并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四)點驗結束后,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者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應當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八十八條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淫穢物品等必須予以收繳,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九節交接
第一百八十九條軍人在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后,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九十條部(分)隊調離原建制、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嚴格手續,防止物資經費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后雙方分別寫出專題報告并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九十一條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節接待
第一百九十二條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應當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準;
(三)軍人會客時,必須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國(境)外人員,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軍人親屬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并介紹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親屬離隊時,可以允許軍人送到臨近的車站、港口、機場;
(二)軍人親屬來隊的留住時間:義務兵的直系親屬不超過7日;士官和軍官的配偶一般不超過45日,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10日;士官和軍官配偶來隊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留住時間,應當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準,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三)軍人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由營首長批準;軍官的,由直接首長批準。
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一節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等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人通行證和外出證由制發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軍人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身份的,憑軍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第一百九十五條軍人身份證件應當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復制、偽造、涂改,防止遺失和損壞。
第一百九十六條軍人在職務、軍銜、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或者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時,必須及時上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換發新證件。
軍人被開除軍籍、除名,必須收繳其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隊制發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一百九十七條遺失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及時報告填發機關。需補發時,軍官、文職干部,經團以上部隊的政治部(處)審查批準后補發;士兵由連以上單位首長出具證明,經團以上部隊司令部審查批準后補發。
第一百九十八條軍人使用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證辦理軍隊明確禁止的事項;
(二)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國(境)、婚姻登記等手續,必須經組織批準;
(三)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只提供辦理居民身份證所需個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著便服外出應當攜帶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軍人自己保管使用。團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所屬人員居民身份證備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記表等個人檔案資料中載明其公民身份號碼。
第一百九十九條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準,并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二百條印章應當專柜存放,專人保管。印章丟失必須及時上報,嚴加追究,并通報有關單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須在制發機關留取印模,備案后方可啟用;經批準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留存印模,上繳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須按照規定上繳制發機關處理。
第十二節保密
第二百零一條軍人必須遵守國家、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軍事秘密。
第二百零二條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范圍;
(九)不私自復制、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二百零三條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百零四條軍隊單位應當采取審批備案、規范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志、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并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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