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十一)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長,負責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務中心服務保障情況,組織擬制主副食品供應和炊事燃料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基層伙食單位按照食物定量標準制定食譜,科學調劑伙食;
(三)領導部屬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監督經費開支,審定食品價格,檢查食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五)領導生活服務中心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征求基層伙食單位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兵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和班長,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二條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于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營長的指定代行營長職責。
第四十四條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于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營衛生勤務保障工作,搶救、治療傷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和處理;
(二)指導全營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后送;
(三)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衛生防病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
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本所人員以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以及廁所的消毒;
(八)協助營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條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斗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伙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六條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于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連長的指定代行連長職責。
第四十八條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于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四十九條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斗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條技師職責
技師負責職掌的武器裝備的維修保養,并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武器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和保養武器裝備,及時維修或者送修武器裝備;
(三)定期檢查測試武器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武器裝備的履歷書、技術狀況表和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武器裝備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五十一條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所在基層單位的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軍事、業務訓練,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三)領發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和丟失;
(五)組織農副業生產和產品的儲藏保管;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二條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斗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斗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三條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于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五十四條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伙食;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衛生,保證飲食符合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條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并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導員直接領導下,負責領發、登記和管理連隊密碼裝備。
第五十六條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采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七條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凈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條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文件;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九條相當于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四章內部關系
第一節軍人相互關系
第六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六十一條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的關系。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
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干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干部之間,依隸屬關系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六十二條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后,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條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六十四條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斗中與上級失掉聯系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系。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系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六十五條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官兵關系
第六十六條官兵關系是軍隊內部關系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六十七條軍官、文職干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嚴格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六十八條士兵對軍官和文職干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和文職干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后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和文職干部,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和文職干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機關相互關系
第六十九條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后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七十條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七十一條沒有隸屬關系的部(分)隊,由于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系。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二條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系。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系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系,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三條部(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應當遵守艦員在艦上行為守則,服從編隊指揮員(艦長、船長、艇長)的指揮。
第五章禮節
第一節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七十四條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條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于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六條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后,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七條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上級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以進入并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后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五)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六)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七)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八)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
第七十八條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于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
(五)在浴室、理發室、餐廳、商店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于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七十九條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后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后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于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八十條分隊在下列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八十一條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二條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本條令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的規定適用于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八十四條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著軍服參加外事活動,聽到奏國歌時行舉手禮。
第八十五條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艦(船)艇上的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軍人著裝
第一節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條軍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范統一(著裝序號見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飾的佩帶見附錄六,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七)。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統一著退役時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八十九條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著裝要求,通常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第九十條軍服以及標志服飾不得變賣,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應當將標志服飾上交。
第二節禮服
第九十一條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著軍官禮服: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九十二條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著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范表彰大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四)軍區級以下團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著裝。
軍官結婚舉辦儀式、與家人合影,可以著軍官禮服。
第九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著儀仗隊禮賓服。總部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總參謀部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可以著儀仗隊禮賓服。
第九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著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其他人員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第九十五條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其他人員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第三節常服
第九十六條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第九十七條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著;夏季在不便著禮服的重要場合,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著春秋常服時,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條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通常著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著夏常服時,通常戴貝雷帽,衛兵執勤、大型集會、軍以上單位工作組下部隊時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于褲(裙)內;著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戴貝雷帽脫帽后不便放置時,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條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
著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訓大衣。
著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團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
穿軍官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于大衣領內,豎向對折,折口朝下圍于脖領處,圍巾上沿高于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著制式毛衣(男軍人內著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一百條著常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通常扎外腰帶(扎于最下方衣扣與上一衣扣之間,著夏常服時扎于內腰帶外側)。
第四節作訓防護服
第一百零一條軍人在作戰、訓練、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體力勞動時,應當著作訓服。師以下部隊在日常工作、生活時可以統一著作訓服。軍以上單位機關工作時間在營區內,也可以統一著作訓服。
第一百零二條著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著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后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訓大衣時,應當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取下風帽。
著作訓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扣緊袖口鈕扣,統一穿作訓鞋或者作訓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其他時機也可以統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條各類專用防護服,應當按照服裝功能和任務需要配套穿著。
第七章軍容風紀
第一節儀容
第一百零四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不分頁顯示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