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
(四)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
傳遞和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在辦公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聯接國際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移動電話;
(六)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移動電話錄音、攝影、攝像和開通定位服務功能;
(八)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涉密信息;
(九)嚴禁將軍用移動電話帶到國
(境)外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
(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國(境)外人員贈送的移動電話。
第二百零五條軍隊單位和人員使用國際互聯網,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國際互聯網;
(二)嚴禁涉密計算機安裝、使用無線上網卡;
(三)嚴禁涉密計算機開通紅外、藍牙等無線聯接、傳遞功能;
(四)嚴禁將使用無線上網卡的私人計算機帶入涉密場所;
(五)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經涉密的移動存儲載體;
(六)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者傳遞涉密信息;
(七)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顯示軍人身份的資料;
(八)嚴禁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傳
播涉密信息;
(九)嚴禁計算機在軍隊涉密網和國際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十)嚴禁存儲載體在涉密計算機
和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條部隊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節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條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和團以上部隊、院校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團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通常分別建立機關值班制度;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可以與作戰值班合一;
(三)營、連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二百零九條值班分隊由團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二節值班人員基本職責
第二百一十條值班首長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動向和本部(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使其處于規定的狀態,保證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對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分)隊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百一十一條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并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基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并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三條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輪流擔任,受連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全連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斗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并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連隊要事日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并負責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專業值班(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機構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并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旅(團)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制發。
第三節交接班和換班
第二百一十八條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后,雙方在值班簿上簽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二百一十九條值班部(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后,接班部(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二百二十條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二百二十一條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二章警衛
第二百二十二條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二百二十三條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駐地集中的旅、團、營可以組織衛兵分隊;衛兵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單位首長規定;
(三)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警衛任務、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并提出要求;
(四)單獨駐防的連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必要時重要目標的哨位,應當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立通信、照明、監控、報警等設施設備;
(五)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營門衛兵的著裝、站姿和武器、裝具的攜帶,以及警示牌的規格、內容、位置,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統一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并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范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擔負哨所、營門、車(炮、機械)場、陣地、發射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和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支、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配帶槍支、彈藥的辦法,由團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
第二百二十八條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和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二百二十九條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
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二百三十條衛兵對于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一條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二條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衛兵分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或者班長擔任,受旅(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分隊受營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采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旅(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三章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等零散人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三十五條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準,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后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余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經主管首長批準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三十六條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一)對單獨執行任務的軍人,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和所處環境,明確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并掌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予以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并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軍人單獨執行任務時,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照首長意圖,積極完成任務,并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系;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七條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并保持聯系,保證部隊有緊急戰備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糾紛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院(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鑒定,并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院(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后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條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外出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四章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日常戰備
第二百四十一條部(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落實戰備制度,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四十二條部(分)隊應當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條部(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分別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使其處于良好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準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后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注記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條部(分)隊應當按照規定保持裝備完好率和人員在位率,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二節緊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條部(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四十六條部(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通常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著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條部(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斗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為鍛煉提高部(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斗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旅(團)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分)隊首長根據部(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導彈部隊的部署操演、實兵拉動、戰斗值班(戰備)等級轉進、戰斗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節財務管理
第二百五十條部(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條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不得侵占官兵經濟利益,不得虛報冒領經費物資,不得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費,不得擴大伙食費開支范圍,不得設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百五十二條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由基層單位掌管的各項經費和農副業生產收益等,應當建立賬目及時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精打細算,按照規定范圍計劃開支,定期檢查,及時公布。由基層單位代領代報的工資、津貼、探親路費、差旅費等,應當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現金和票據管理,應當做到收支有據,手續齊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繳獲或者出土的金、銀、錢幣、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當及時如數登記上交,并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處理。
接收的捐贈款物,應當按照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節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部(分)隊首長必須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科學調劑伙食,保證營養平衡,講究色香味形,提高飯菜質量,改善就餐環境,節約糧食、燃料和用水,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保證伙食達到灶別規定的食物定量標準,并在任何情況下保證官兵基本的飲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條挑選身體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擔任炊事員。加強炊事人員的政治學習、軍事訓練和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員熱愛本職工作,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情況,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鶎踊锸硢挝粦斨辽俦3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在崗。
第二百五十七條發揮軍人委員會經濟民主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經濟民主組通常由本單位1名軍官擔任組長,由司務長(管理員、艦艇軍需)、炊事班長和若干名士兵擔任成員。
經濟民主組通常每周活動1次,主要負責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的意見,研究改善辦法,審查食譜;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檢查賬目,防止貪污、挪用、鋪張浪費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條基層伙食單位每周制訂1次食譜。食譜由司務長、給養員、炊事班長提出,交經濟民主組審查,經單位首長批準后公布實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按時公布伙食賬目。月終結賬后,編制伙食賬目公布表,由經濟民主組和單位首長審查蓋章并及時公布。
第二百六十條逐日登記給養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調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長和廚房值班員共同計量并進行登記。
第二百六十一條連隊或者其他基層伙食單位設廚房值班員,由副班長和指定的士兵輪流擔任,受連或者其他基層單位值班員領導。廚房值班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驗收購買的食物,并在單據上簽字;
(二)監督按照就餐人數做飯,在給養逐日消耗登記憑證上簽字,并于晚飯時向全連或者其他基層單位全體人員宣布當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員按時做好飯菜;
(四)督促炊事人員搞好個人衛生,檢查并協助搞好食堂衛生;
(五)通知炊事人員做病號飯和給執勤、外出人員留飯。
第二百六十二條基層單位首長在節假日應當參加和組織官兵幫廚,保證炊事人員勞逸結合。
第二百六十三條食堂應當保持清潔,有消毒、防蠅、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設備。炊事用具用后必須洗凈,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購、制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個人餐具,必須洗凈、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條團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每半年對基層單位的炊事人員進行1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診治。
第二百六十五條軍官(家屬)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取食物,確需購買時,應當按價付款。
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伙。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二百六十六條旅(團)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
生活服務中心實施服務和保障,不得創收營利。供應的食品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其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市場零售價格。
建立司務長輪流值班制度,基層單位司務長參與并監督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實行飲食社會化保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機制,加強對伙食質量、價格、衛生等方面的監督。
第三節農副業生產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部(分)隊應當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生產收益,辦好軍人服務社。
農副業基地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農用土地資源,為部隊生活供應提供補助。
第二百六十九條生產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補助生活;鶎訂挝坏纳a收入為基層單位所有。
第四節衛生管理
第二百七十條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發、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復查、病史登記、心理測試;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根據病種迅速采取隔離、消毒等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官兵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潔凈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煙。
第二百七十二條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軍官、士官通常每年進行1次,義務兵在服役第二年進行1次,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安排其退出現役。
第二百七十三條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者預防服藥。對來自疫區的軍人應當及時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必須根據病種采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治療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情報告直接首長,經批準后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并根據病情開具病休證明。對急癥病人,醫療機構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七十五條軍人應當學習和遵守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接受衛生人員的監督指導,積極參加營區衛生和生活環境衛生治理整頓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條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整治環境衛生,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
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煙頭,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處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潔治。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50米內設置廁所、畜圈、糞坑和堆積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七十八條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有防蠅設備,密封貯糞池,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二百七十九條衛生檢查,通常班(排)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1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者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五節軍事交通運輸管理
第二百八十條部(分)隊應當加強軍事交通運輸管理,周密擬制運輸計劃,合理安排和使用運輸力量,嚴格組織交通法規教育和運輸訓練演練,落實車輛、陸(空)軍船艇(以下簡稱船艇)以及軍事交通運輸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制度,圓滿完成運輸任務。
第二百八十一條部(分)隊組織輸送和摩托化機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乘行教育,嚴密組織人員乘行和裝備物資裝卸,并加強現場組織和協同配合,確保運輸安全有序。
使用國家和地方鐵路、水路、航空運力組織人員輸送和裝備物資運輸時,應當在駐交通沿線軍事代表的指導下組織實施。使用汽車運輸力量組織摩托化機動運輸時,應當按照規定協調交通戰備部門為部(分)隊機動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
第二百八十二條部(分)隊應當按照車輛、船艇編配用途、性能和規定的動用數量、行駛(航行)區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規定組織車輛、船艇的封存、啟封、保養和檢查,嚴格管理車船運用憑證和車輛號牌,指定專人負責登記、統計,準確記載車船的動用、數量、質量和維護保養情況。
第二百八十三條部(分)隊應當加強車場、碼頭等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嚴格落實值班和車場日、碼頭保養、碼頭日巡視制度。
編配5臺以上車輛并集中停放的單位,應當設置固定車場,落實車場管理規定,組織車場勤務。
第六節房地產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條部(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和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以及營區文物、林木等房地產的管理,教育部屬愛護房地產,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營房、營具、設施設備。未經具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機關批準,不得任意拆毀、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出租和轉讓。
軍隊單位出租空余房地產,租賃用途應當符合規定,對租賃方和租住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并定期組織檢查,督促租賃方和租住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部隊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必須落實營房、營具、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實行周期維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壽命,確保使用安全。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地產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條加強水、電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隊正常的用電、用水和取暖,節約使用水、電和燃料。
第二百八十八條部隊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清點、登記、交接房地產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經批準的非本單位人員暫時使用的房地產,每年進行1次清理、登記,按照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十六章裝備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條部(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銹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百九十一條部(分)隊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使官兵增強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量、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檢查、檢測、維護、修理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護、會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部(分)隊應當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九十四條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實彈射擊后必須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機動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1次車場、炮場、機械場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帶車輛為1日);車場、炮場、機械場日列入部(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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