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三百五十條組織實施飛行訓練,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禁擅自更改飛行計劃;
(二)嚴禁擅自飛離航線空域;
(三)嚴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嚴禁擅自脫離指揮崗位;
(五)嚴禁擅自超氣象、超條件組織訓練;
(六)嚴禁違反飛機(直升機)操縱規程;
(七)嚴禁無關人員搭乘飛機(直升機);
(八)嚴禁以飛行訓練為借口擅自安排飛機(直升機)執行其他任務;
(九)嚴禁違章組織、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保障。
第三百五十一條各級航空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機場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據需要適時優化調整航路、航線和各類空域,減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飛行活動,必須遵守空域管理規定。
第三百五十二條航空管制由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各級航空管制部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監督航空器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飛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經批準擅自飛行;
(三)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或者設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對空兵器或者對空發射裝置誤射航空器;
(五)加強軍民航之間航空管制的協同;
(六)嚴格執行航空管制規定,做好飛行調配,及時解決飛行矛盾;
(七)優先保障作戰、專機、重要任務和其他重大任務飛行。
第三百五十三條組織指揮飛行活動的指揮員,必須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和調配方案,嚴密組織飛行,維護空中秩序,嚴格執行飛行紀律,及時正確地處置異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條航空兵部隊和有關航空通信、導航部(分)隊,應當正確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導航設備,加強航空通信、導航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和保護,保證航空通信、導航的穩定可靠。
飛行人員執行飛行任務時,應當同航空管制人員和飛行指揮人員保持無線電通信聯絡,嚴格遵守通信紀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條雷達主管部門和雷達部(分)隊,應當正確操作使用雷達,按照管制區域或者責任區,加強對空觀測,及時掌握飛行動態,實時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條航空氣象主管部門和氣象保障單位,應當嚴密組織飛行氣象保障,及時準確提供天氣預報、警報和實況,嚴格把握飛行氣象條件;對擅自超氣象飛行的,必須向指揮員提出制止建議。
航空氣象主管部門和航空兵部隊,應當隨時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業后天氣變化情況,準確分析降雨云團的發展運動趨勢;當飛機(直升機)在高山峽谷執行低空飛行任務時,必須充分預測低云大霧、強氣流等局部氣象瞬間變化對飛行的影響,并及時向航空管制部門通報和提出建議。
第三百五十七條機務主管部門和機務保障單位,應當加強機務安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項安全檢測和維護保養,嚴禁非作業人員接觸彈射救生裝置、武器發射裝置、應急拋放設備、電子信息設備等,防止誤操作和損壞裝備。
第三百五十八條場務主管部門和場務保障單位,應當嚴密組織場務保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飛行場地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改進機場周圍鳥類活動防治手段,維護機場管理秩序。
第三百五十九條組織專機飛行,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考核和優先配備機組人員;
(二)嚴格按照任務要求組織實施;
(三)嚴格執行放飛、接收規定;
(四)嚴格落實乘載規定;
(五)嚴格執行起降和航路航線飛行的避讓規定;
(六)嚴格安全檢查和安全警戒;
(七)嚴格組織必要的試飛試航;
(八)嚴格并優先實施航空通信、導航、雷達、氣象、油料、機務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條航空兵部隊應當重視事故征候和飛行問題的調查分析,建立飛行事故征候千時率分析評價制度,把調查分析事故征候作為預防飛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發生飛行事故征候后,必須查明具體原因、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上報,防止釀成事故。
第九節艦艇事故防范
第三百六十一條艦艇部隊應當遵守艦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組織不力、操縱不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艦艇事故。
第三百六十二條防范艦艇事故,應當突出下列重點:
(一)執行試驗試航任務;
(二)執行出訪任務;
(三)執行遠航任務;
(四)組織實彈發射和重大演習;
(五)艦艇觸礁、擱淺、沉沒;
(六)艦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員氣體中毒;
(七)艦艇與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險接近。
第三百六十三條軍港碼頭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統一管理,適時清理進出軍港的主航道,確保航道安全暢通,維護碼頭秩序,加強安全監控,確保軍港碼頭安全。
第三百六十四條艦艇航行時,應當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內河避碰規則、艦艇編隊運動規則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規定,加強觀察了望,及時通報信息,實施正確機動,防止發生碰撞。
第三百六十五條艦艇上人員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裝卸和使用武器彈藥、燃料、電器設備,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三百六十六條艦艇出航時,有關指揮和操作人員應當精心準備,熟悉航道、航線等情況,正確操縱,嚴格執行航行計劃,采取有效避險措施,保持水密、穩性、正常浮態,防止艦艇觸礁、擱淺、沉沒。
當艦艇出現艦體破損、艙室進水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艦艇損害管制規定,及時采取防沉措施;當艦艇即將沉沒時,必須按照規定采取避險措施。
第三百六十七條艦艇廠修時,艦艇管理單位和駐廠軍事代表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依據修理任務和進度,適時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修單位及時消除艦艇修理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第三百六十八條組織海上觀通保障,應當加強雷達觀察監視,利用有效手段了解當面情況,掌握并準確識別各種海上目標及其航行動態,及時通報有關部隊。
第三百六十九條組織航海保障,應當備齊航海圖書資料,熟悉海區環境,了解掌握水文氣象和海況,加強安全預測和協同指揮,實時提供準確、詳實的可能危及航海安全的信息,為艦艇航行提供安全保障。
艦艇夜航或者進入復雜海區航行,艦艇指揮員應當嚴密組織,提高部署等級,合理安排更次,加強觀察了望,連續跟蹤可能危及艦艇安全的目標,掌握其動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第十節裝備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條各級裝備機關和部(分)隊,應當嚴格遵守裝備安全管理規定,突出裝備科研生產、試驗試用、使用管理、維修保障、退役報廢等重要環節的安全管理,確保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裝備質量缺陷或者操作不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裝備事故。
第三百七十一條組織裝備立項綜合論證,應當著眼作戰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確保裝備作戰性能的同時,科學確定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標和具體要求,認真履行裝備定型程序,防止裝備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百七十二條有關裝備機關和軍事代表機構在裝備研制生產過程中,應當加強質量監控,督促裝備承研承制單位使用成熟技術,提高工藝水平,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對裝備批量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檢查,保證裝備符合生產定型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條組織裝備試驗試用,應當加強現場組織指揮,督促試驗現場責任單位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督,嚴格按照計劃、預案和程序實施,全面測試和評估裝備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學結論,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條有關裝備機關與裝備承研承制單位簽訂裝備科研、采購合同或者協議,應當明確安全標準、安全責任,以及技術維護、零備件供應、產品升級換代、售后服務、安全操作培訓等事項。
第三百七十五條有關裝備機關應當督促裝備承研承制單位按照采購合同要求,及時提供詳細的裝備技術說明書、使用規程和維護修理技術規范,明確編配用途、技術性能、操作程序、維護方法和安全規定,保證各類技術資料配套齊全。主管訓練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裝備管理部門,在新裝備配發部隊的同時,編寫下發新裝備操作規程。
第三百七十六條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當依據裝備采購、科研合同和協議,對裝備研制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報告,督促整改,必要時責令停止科研、生產。
第三百七十七條操作使用裝備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和維護保養規定,不得帶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對裝備進行測試、檢驗,及時排除故障,防止出現機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裝備損毀。
對達到或者超過使用壽命的裝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作報廢處理;需要繼續服役的,應當經技術鑒定,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對延長使用壽命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加強維護保養,控制使用強度和使用頻率,嚴格按照審批計劃行技術加裝改造。
第十一節爆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八條各級應當遵守彈藥、炸藥、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氣、特種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爆炸事故。
第三百七十九條防范爆炸事故,
應當突出下列場所、設施:
(一)武器倉庫、彈藥倉庫;
(二)油料倉庫、加油站;
(三)爆破器材倉庫、防化倉庫;
(四)彈藥、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險化學品銷毀場所;
(五)輸油管道、輸氣管道;
(六)壓力容器及其配套設備;
(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場所、設施。
第三百八十條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性質、類別將爆炸物品分別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由專人管理;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存放數量不得超過安全容量;在庫區配備監控、防爆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第三百八十一條組織爆炸物品運輸,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正確選擇運載工具和裝卸載地點與方式;
(二)正確選擇運輸路線,避開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區;
(三)正確選擇通過時機,避開人員車輛流動高峰期;
(四)正確裝載爆炸物品,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五)嚴密警戒,專人押運。
第三百八十二條組織軍事演習、爆破作業、炸點顯示,應當科學計劃,精心組織,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劃定安全區域,設立警戒標志,防止實彈實爆造成人員傷亡和裝備受損。
組織火炮實彈射擊,各門火炮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員傷亡。
第三百八十三條組織實施爆炸物品銷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計劃、方案;
(二)不得由非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三)不得讓未經培訓的人員參與;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作業;
(五)不得在高溫、雷雨、大風等不良天候條件下作業;
(六)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第十二節醫療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四條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規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防止發生醫療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條衛生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認定,并定期組織考核。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管理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醫務人員取得執業資格并進行注冊后,方可獨立從事醫療、護理活動。醫務人員必須遵守醫務工作制度和醫德規范;開展新業務、運用新技術,必須充分論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百八十六條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藥品采購和儲存管理,確保藥品質量,嚴防藥品受潮、霉爛、變質、蟲蛀、鼠咬以及過期失效;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推行合理用藥制度;對麻醉、精神、醫用毒性、放射性藥品的管理,實行并嚴格落實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存放、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定期檢查的制度,確保賬物相符,嚴禁違規發放;嚴格醫療設備質量管理,開展計量檢定和質量控制,確保醫療設備使用安全、準確、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條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適時組織醫療事故隱患專項治理,主要解決下列問題:
(一)擅自開展新業務、運用新技術;
(二)錯用藥品、濫用藥品、用假藥品;
(三)違反藥物過敏試驗規定;
(四)擅離崗位或者不按規定交接危重傷病員;
(五)帶教人員擅自授權實習人員獨立診治;
(六)發生醫療事故后隱瞞不報、推卸責任;
(七)其他醫療事故隱患。
第十三節其他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八條部(分)隊應當結合訓練任務、駐地環境和季節變化,防止發生摔傷、扭傷、拉傷等運動性損傷以及中暑、凍傷等季節性事故。
第三百八十九條在炎熱季節,應當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在確保完成任務的前提下,盡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行軍、訓練、作業和勞動時,應當保證飲水供應,適量飲用淡鹽水;室內或者車、船內,應當保持通風。
第三百九十條在嚴寒條件下訓練、執勤、施工,應當準備御寒的被裝和防凍藥品,教育所屬人員保持衣、帽、鞋、襪、手套的干燥和清潔,加強手、腳、耳、鼻的保護,行軍、訓練、作業、勞動休息時不得靜立或者坐臥過久,乘坐車輛的人員應當適時活動,必要時縮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員每次執勤時間。
第十四節自然災害防范
第三百九十一條部隊應當根據駐地的自然環境狀況,制定自然災害防范措施,配備救生器材,開展緊急避險演練,避免因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裝備、財產損失。
部隊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軍地協調機制和災情通報機制,加強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的預測預報。
第三百九十二條駐沿海以及其他易受臺風危害地區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臺風準備工作,及時了解氣象預報、臺風警報,掌握臺風可能登陸的時間、地點、等級,分析預測對部隊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規定進入防臺風部署,視情組織飛機(直升機)轉場、艦艇疏散避風、設施設備加固、人員和物資疏散轉移。
第三百九十三條部(分)隊應當組織官兵學習掌握避震知識,制定完善震災避險預案,進行必要的避震演練,及時了解震災預警信息,發現震前征兆,迅速上報,視情組織部隊安全轉移。
駐山區、島嶼的受災部(分)隊在交通、通信、水電中斷時,應當在開展自救互救的同時,設法與外界聯系,爭取救援時間。
第三百九十四條駐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區的單位,應當及時了解天氣預報和汛情通報,掌握強降雨的中心和范圍,分析預測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強值班警戒,密切監視水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遇到泥石流、山體滑坡等險情,迅速組織人員、裝備、物資疏散轉移,撤離途中必須加強觀察,果斷處置各種緊急情況。
第三百九十五條部(分)隊應當在倉庫、營房等建筑物以及野營駐地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確計算避雷針的保護范圍并合理確定避雷針位置,定期對避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雷雨天氣時,不得組織人員在空曠地域聚集;人員不得在電線桿、高壓線下逗留,不得在樹下避雨,不得觸摸金屬管線,不得在室外使用移動電話等通信工具。
第三百九十六條駐森林、山林、草原地區的單位,應當針對駐地特點和火險隱患,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發生火災后,應當根據需要開辟隔離地帶和疏散通道,緊急情況下迅速組織部隊安全轉移。參加滅火救災的部隊,應當嚴密組織,加強人員自身防護。
第二十章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國旗的使用和國歌的奏唱
第三百九十七條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國旗的尊嚴。
第三百九十八條軍以下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軍隊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前款規定的軍事機關和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應當升掛國旗。
其他軍事機關和單位升掛國旗的時機,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升掛國旗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九十九條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掛國旗的軍事機關和單位,應當選擇顯著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
第四百條升降國旗的方法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舉行升國旗儀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升旗地點附近列隊;
(二)國旗升起過程中,可以奏唱國歌;
(三)全體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面向國旗立正,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零一條團以上單位軍政主官的辦公室和承擔外事任務的機關辦公室,可以在顯著位置插置國旗。插置的國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尺度,旗桿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四百零二條國歌可以于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升掛國旗時;
(四)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零三條軍人奏唱國歌時,必須莊重熱情,嚴肅認真。集會奏唱時,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軍旗的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軍旗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陸軍軍旗、海軍軍旗、空軍軍旗(見附錄一)。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標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征。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軍旗的尊嚴。
第四百零五條軍旗的授予范圍:
(一)團以上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
(二)擔負外事任務的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本軍種軍旗;
(三)其他單位不授予軍旗。
第四百零六條團以上部隊和院校被授予軍旗時,應當列隊舉行授旗儀式,由上級首長授旗。授旗儀式的程序:
(一)授旗儀式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宣讀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單位首長講話;
(六)授旗首長講話;
(七)授旗儀式結束。
舉行授旗儀式,應當莊重、嚴肅、緊湊。首長講話的內容,通常包括軍旗的意義、作用、發揚軍隊優良傳統以及戰斗作風等,以激勵部隊的斗志和士氣。
第四百零七條擁有軍旗的部隊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應當在重大節日、典禮、檢(校)閱、隆重集會、游行和軍人宣誓等時機使用;軍種軍旗應當在執行司禮任務時由儀仗隊使用;使用軍旗,必須經單位首長批準;
(二)使用軍旗時,由掌旗員掌持軍旗,左右各1名護旗兵,位于部隊行列先頭;
(三)迎送軍旗時,軍人應當嚴肅認真;軍旗通過分隊正面時,隊列中的軍人向軍旗行注目禮,指揮員行舉手禮;
(四)戰時應當將軍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開與否由指揮員根據情況決定;
(五)平時軍旗由司令部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
(六)軍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節軍徽的使用
第四百零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四百零九條軍徽可以用于帽徽、領花、臂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筑物、會場主席臺等。使用軍徽應當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第四百一十條禁止將軍徽用于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軍歌的奏唱
第四百一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新兵入伍、學員入校,必須學唱軍歌;國慶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集會,應當奏唱軍歌。
第四百一十二條軍歌可以于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一十三條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喪事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一十四條奏唱軍歌時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五條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時,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二十一章附則
第四百一十六條本條令所指的部(分)隊及其主管人員,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及其主管人員。
第四百一十七條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四百一十八條本條令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百一十九條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管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四百二十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2002年3月23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同時廢止。
附 錄
附錄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
式樣(略)
附錄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
式樣(略)
附錄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略)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報告詞應當簡明、扼要,其內容通常包括報告單位、正在進行的工作或者活動、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對直接首長不報告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對直接首長的報告
1.營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營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營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
2.營早操各連集合整隊完畢,連長向營長的報告詞為:“營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營早操進行中遇見團長,營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營正在出操,請指示”。
3.團接受師長檢閱時,團長向師長的報告詞為:“師長同志,×團列隊完畢,請您檢閱”。
4.營長進見團長時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我有事向您報告”。
(二)對非直接首長的報告
1.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軍長的報告詞為:“軍長同志,×團×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2.連參加團會操時,連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連長×××”。
3.排正在自習時,團長到排里看望大家,排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連×排正在自習,請指示,排長×××”。
4.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上校同志,×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附錄五著裝序號
(一)禮服著裝
禮服著裝分為7種
禮一號:軍官禮服
禮二號:儀仗隊和軍樂團春秋禮賓
服
禮三號:儀仗隊和軍樂團冬禮賓服
禮四號:儀仗隊和軍樂團冬禮賓服、禮賓大衣
禮五號:文工團春秋演出服
禮六號:文工團夏演出服
禮七號:文工團冬演出服
(二)常服著裝
1.陸軍、空軍常服著裝分為5種
常一號:春秋常服
常二號:長袖夏常服
常三號:短袖夏常服
常四號:冬常服
常五號: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訓大衣)
2.海軍常服著裝分為8種
常一號:白色春秋常服
常二號:藏青色春秋常服
常三號:全白色長袖夏常服
常四號:上白下藏青長袖夏常服
常五號:全白色短袖夏常服
常六號:上白下藏青短袖夏常服
常七號:冬常服
常八號: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訓大衣)
(三)作訓服著裝
作訓服著裝分為5種
作一號:夏作訓服、作訓帽、作訓鞋(靴)
作二號:夏作訓服、頭盔、作訓靴
作三號:冬作訓服、作訓帽(頭盔)、作訓鞋(靴)
作四號:冬作訓服、冬帽、作訓鞋(防寒鞋)
作五號:冬作訓服、作訓大衣、冬帽、防寒鞋
附錄六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
服飾的佩帶(略)
附錄七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
(一)帽徽
大帽徽、小帽徽用螺釘穿過帽徽孔,擺正后用螺母固定。
(二)領花
松枝葉領花,綴釘于衣領上端3個孔眼處,用螺母固定;橄欖枝領花,綴釘于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領上規定位置,用螺母固定。
(三)軍銜標志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縫扣穿過硬肩章鎖眼、肩袢鎖眼和肩部孔眼,旋緊固定;軟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將鈕扣扣于肩章鎖眼和肩袢鎖眼上;軍銜領章與作訓服衣領上的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不分頁顯示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