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處分的權限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準;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準;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準;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軍批準。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批準;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準權限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
(四)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師,記過、記大過由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準;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干部,旅可以批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六)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軍區,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授權總政治部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七)軍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任免權限執行;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實施對文職干部的降級別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權限執行。
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為審批處分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軍官、文職干部審批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對受處分軍官、文職干部行政職務(專業技術等級)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準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干部的開除軍籍處分;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專業技術三級文職干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相當于連、營、團、師、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軍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權限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處分的實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于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并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發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違反紀律并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錯誤、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權限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準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后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并對此負責。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一百三十七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后10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采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后,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對既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義務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于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于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后,報軍級單位批準。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節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準,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實施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由旅(團)長、政治委員批準,也可以由單獨駐防的營或者獨立營營長、政治教導員批準;高級士官,由師(旅)長、政治委員批準;
(二)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干部,由旅(團)長、政治委員批準;
(三)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干部,由師(旅)長、政治委員批準;
(四)營、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科、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干部,由軍的正職首長批準;
(五)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干部,由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批準;
(六)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準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行政看管的批準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干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準權限執行。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海軍艦隊、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可以批準對正團、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相當于營、團、師、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分別執行營至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準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準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準權執行。
在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準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條對士兵、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機關承辦;對軍官、文職干部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機關承辦。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一百五十一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準許其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準其就醫。
第一百五十四條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干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條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一百五十七條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準權限的單位首長審批,司令機關承辦,并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當地警備(衛戍)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后,再行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軍人發現臨陣脫逃、投敵叛變、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報告首長,并對此負責。
第五章控告和申訴
第一百六十二條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一百六十三條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提出申訴。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于事實。
第一百六十四條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政治機關。政治機關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百六十五條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應當給予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后,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于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從速恰當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于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于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六十七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旅、團以下不得超過20日;
(二)軍、師不得超過30日;
(三)軍區級單位不得超過45日。
對重大、復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如需超出前款規定的期限,經上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條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加重處分。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條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控告或者申訴人,由處理單位填寫《控告、申訴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八)并歸檔。
第六章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一百七十條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紀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并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各級首長必須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正確地實施獎懲,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二條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團以下單位的首長每半年、師(旅)以上單位的首長每年應當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向上級報告。
旅、團首長每年應當向軍人代表會議,營、連首長每半年應當向軍人大會,報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聽取官兵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上級首長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糾正與撤銷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懲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察和監督。
第一百七十四條旅、團軍人代表會議和連隊軍人委員會,應當履行職責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敢于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以及違法亂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編內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勛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旗、立功受獎證書和喜報,由總政治部制發或者規定式樣。
第一百七十八條本條令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一百七十九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2002年3月23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同時廢止。
附錄
附錄一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一)一切行動聽指揮;(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一)說話和氣;(二)買賣公平;(三)借東西要還;(四)損壞東西要賠;(五)不打人罵人;(六)不損壞莊稼;(七)不調戲婦女;(八)不虐待俘虜。
附錄二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三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四處分登記(報告)表(略)
附錄五行政看管審批表(略)
附錄六行政看管登記表(略)
附錄七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略)
附錄八控告、申訴登記表(略)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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