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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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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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關于印發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現將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三個案例印發你們,供參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5月27日
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9號)
【關鍵詞】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對于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澤強,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倉儲中心電工。
2010年8月4日22時許,被告人李澤強為發泄心中不滿,在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北路13號工地施工現場,用手機編寫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機場”,并向數十個隨意編寫的手機號碼發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于當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隨即啟動緊急預案,對東、西航站樓和機坪進行排查,并加強對行李物品的檢查和監控工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了首都國際機場的正常工作秩序。
【訴訟過程】
2010年8月7日,李澤強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偵查終結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2月3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2月14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澤強法制觀念淡薄,為泄私憤,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被告人李澤強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澤強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10號)
【關鍵詞】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要旨】
關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衛學臣,男,遼寧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連金色假期旅行社導游。
2010年6月13日14時46分,被告人衛學臣帶領四川來大連的旅游團用完午餐后,對四川導游李忠鍵說自己可以讓飛機停留半小時,遂用手機撥打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問詢處電話,詢問3U8814航班起飛時間后,告訴接電話的機場工作人員說“飛機上有兩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防恐預案,將飛機安排到隔離機位,組織公安、安檢對飛機客、貨艙清倉,對每位出港旅客資料核對確認排查,查看安檢現場錄像,確認沒有可疑問題后,當日19時33分,3U8814航班飛機起飛,晚點33分鐘。
【訴訟過程】
2010年6月13日,衛學臣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大連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8月12日偵查終結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9月20日,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衛學臣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0月11日,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衛學臣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被告人衛學臣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衛學臣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衛學臣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11號)
【關鍵詞】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擇一重罪處斷
【要旨】
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才彥,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袁才彥因經濟拮據,意圖通過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勒索錢財。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才彥冒用名為“張銳”的假身份證,在河南省工商銀行信陽分行紅星路支行體彩廣場分理處申請辦理了牡丹靈通卡賬戶。
2005年1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袁才彥撥打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的電話,編造已經放置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以不給錢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自殺相威脅,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在1小時內向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內匯款人民幣5萬元。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進行人員疏散。接警后,公安機關啟動防爆預案,出動警力300余名對商場進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才彥的行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暫停營業3個半小時。
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袁才彥撥打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的電話,稱已在商場內放置炸彈,要求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5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接警后,公安機關出動大批警力進行人員疏散、搜爆檢查,并對現場及周邊地區實施交通管制。
1月27日11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上海市鐵路局春運辦公室的電話,稱已在火車上放置炸彈,并以引爆炸彈相威脅要求春運辦公室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10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接警后,上海鐵路公安局抽調大批警力對旅客、列車和火車站進行安全檢查。
1月27日14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的電話,要求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自殺。
1月27日16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深圳市天虹商場的電話,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場在1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
1月27日16時32分,被告人袁才彥撥打南寧市百貨商場的電話,要求南寧市百貨商場在1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門口引爆炸彈。接警后,公安機關出動警力300余名在商場進行搜爆和安全檢查。
【訴訟過程】
2005年1月28日,袁才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才彥的主要犯罪地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區分局管轄,3月4日袁才彥被逮捕,4月5日偵查終結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指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管轄,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才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袁才彥為勒索錢財故意編造爆炸威脅等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嚴重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袁才彥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袁才彥提出上訴。2005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