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件)和《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發布后,對拓寬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提高投資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推動兩個文件的貫徹執行,經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同意,我們制定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jijinjiandu/201403/W020140319389919563110.doc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
一、2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3,專門投資組合的涵義:
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中的一類產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
二、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3,專門投資組合的屬性:
專門投資組合屬于固定收益類組合,不得投資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二級市場股票、股指期貨及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等權益類產品。
三、2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養老金產品的流動性:
為了滿足直接配置混合型、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的需要,確保流動性符合規定比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除外)養老金產品,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產品資產凈值的5%。其余類型養老金產品和專門投資組合主要用于大類資產配置,可以不受5%流動性資產的比例限制,但應確保贖回的需要,減少凈值波動。
四、24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流動性:
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應當按照11號令及23號文件的規定,確保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于企業年金計劃資產凈值的5%。
五、23號文件第五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2,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比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以及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及信托產品型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六、23號文件第三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3,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比例:
單個投資組合的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及信托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限制。
七、24號文件第六條第(六)款,資產配置比例合規要求:
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分別從計劃和組合層面對企業年金資產進行合理安排,確保資產配置比例符合相關規定,資產流動性滿足待遇支付等業務需要。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養老金產品托管人應當做好相應監督工作。
八、23號文件第六條,發行主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作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主體。
九、23號文件第六條第(三)款,大型企業劃分標準及投資備案要求:
大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于該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投資事項應當事前由該企業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本企業屬于大型企業的說明函;企業年金計劃擬投資產品的合規性說明函;該產品簡介及發行主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信用評級、投資業績以及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等信息);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
備案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和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在收到備案材料10日內未提出疑議,即視為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按照監管規定重點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主體資質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該投資產品和投資事項做實質性審核和評估。企業年金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應按照法規及文件要求履行好各自職責,確保投資產品和投資事項合規有效,嚴控風險,托管人負責監督。
十、23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管理計劃: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時,不得投資除股指期貨之外的商品期貨及金融衍生品。
十一、24號文件第四條,養老金產品申購、贖回費用:
養老金產品應當免收申購費,可以收取一定的贖回費,贖回費應全部歸入養老金產品資產。
十二、24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養老金產品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投資管理人是養老金產品資產凈值計算和產品會計核算的主會計人。與養老金產品有關的會計問題,如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投資管理人對產品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但應當注明該資產凈值計算結果未經托管人復核一致。
十三、24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養老金產品投資人職責:
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或者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由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或者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代為行使養老金產品的投資人職責,作為養老金產品份額持有人。
十四、2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款,養老金產品投資于產品管理人管理的金融產品的收費:
養老金產品投資于同一投資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產品,如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等,該部分投資資產在養老金產品層面不再收取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在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應當明確包含這一條款。
十五、24號文件第四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款,養老金產品合規時限要求:
投資管理人應當自養老金產品初始投資運作之日起3個月內使產品的投資范圍及比例符合11號令、23號文件、24號文件等法規文件規定及產品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產品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產品投資不符合11號令、23號文件、24號文件等法規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2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4,銀行存款流動性界定:
存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可視為流動性資產。
十七、24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賬戶要求:
法人受托機構將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直接分配給養老金產品時,托管人應當單獨開立一個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專門用于根據法人受托機構的指令通過該賬戶進行投資養老金產品的資金劃撥,法人受托機構和計劃托管人分別對該賬戶的資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進行信息報告,托管人應當定期與受托人核對該賬戶資產凈值等賬務,與賬戶管理人核對資產份額。
十八、23號文件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評級機構:
企業年金投資品種所涉及的評級機構,應當分別符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相關產品評級機構的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