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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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七)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貨幣經紀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一條 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或者與境外出資人合資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內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二)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經營業績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貨幣經紀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貨幣經紀公司的出資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貨幣經紀公司股權;
(七)其他對貨幣經紀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貨幣經紀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五十四條 籌建貨幣經紀公司,應由投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十五條 貨幣經紀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六條 貨幣經紀公司開業,應由投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貨幣經紀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 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五十八條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六十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十一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
(七)其他對消費金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六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六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并且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六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十六條 籌建消費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六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開業,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六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設立
第七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案件;
(七)監管評級良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七十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籌建分公司,應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七十四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七十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開業,應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七十六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七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參股、收購
境內法人金融機構
第七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50%;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案件;
(八)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十八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八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參股、收購
境外法人金融機構
第七十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法人金融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業務條線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50%;
(六)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申請前1年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
伍;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辦法所稱境外法人金融機構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全資附屬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機構,以及全資附屬或控股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設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機構。
第八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法人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銀監會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擬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法人金融機構注冊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并在完成相關法律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設立、參股或收購的境外金融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點、注冊資本、注資幣種等。
第九節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設立
第八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項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50%;
(五)在業務存量、人才儲備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在專業化管理、項目公司業務開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經驗,能夠有效支持專業子公司開展特定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務;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監管評級良好;
(九)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原則上應100%控股,有特殊情況需引進其他投資者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進的其他投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以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且在專業子公司經營的特定領域有所專長,在業務開拓、租賃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有助于提升專業子公司的業務拓展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以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境內專業子公司,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擬設地銀監局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監會之前應征求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的意見。
第八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八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開業,應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銀監局。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除適用本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有業務發展需要,具備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二)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三)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四)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所提申請符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
第九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應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銀監局提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金融租賃公司獲得銀監會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擬設子公司注冊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辦理境外子公司的設立手續,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及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銀監局報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點、注冊資本、注資幣種等。
第十節 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設立
第九十一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具備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二)擬設境外子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等值于100億元人民幣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等值于150億元人民幣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各項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四)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50%;
(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七)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八)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十二條 財務公司設立境外子公司,應由財務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銀監局提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財務公司獲得銀監會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擬設子公司注冊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辦理境外子公司的設立手續,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及財務公司所在地銀監局報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點、注冊資本、注資幣種等。
第十一節 財務公司分公司設立
第九十三條 財務公司由于發生合并與分立、跨銀監局遷址,或者所屬集團被收購或重組而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擬設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三)各項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四)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五)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監管評級良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十四條 財務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十五條 財務公司由于發生合并與分立、跨銀監局變更住所,或者所屬集團被收購或重組而設立分公司的,應與前述變更事項一并提出申請,許可程序分別適用財務公司合并與分立、跨銀監局變更住所、或者因所屬集團被收購或重組而進行股權變更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分公司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設立分公司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九十七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開業,應由財務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
第九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財務公司分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節 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設立
第九十九條 貨幣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代表處。
第一百條 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需要,且建立了完善的對分公司的業務授權及管理問責制度;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三)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2年無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一條 貨幣經紀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相關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貨幣經紀公司設立分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一百零三條 貨幣經紀公司籌建分公司,應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由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作出決定之前應征求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的意見。
第一百零四條 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和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一百零五條 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開業,應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
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分公司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條 貨幣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開展需要,可以在業務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由貨幣經紀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同時抄報擬設代表處所在地銀監局,由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作出決定之前應征求擬設代表處所在地銀監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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