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指導案例86號
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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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相互授權許可
裁判要點
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損害雙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并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2條、第6條、第39條
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隆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農公司)相互以對方為被告,分別向法院提起兩起植物新品種侵權訴訟。
北方雜交粳稻工程技術中心(與遼寧省稻作研究所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徐州農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雜交粳稻9優418水稻品種,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9優418水稻品種來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2003年12月30日,遼寧省稻作研究所向國家農業部提出C418水稻品種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于2007年5月1日獲得授權,并許可天隆公司獨占實施C418植物新品種權。2003年9月25日,徐州農科所就其選育的徐9201A水稻品種向國家農業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于2007年1月1日獲得授權。2008年1月3日,徐州農科所許可徐農公司獨占實施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經審理查明,徐農公司和天隆公司生產9優418使用的配組完全相同,都使用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
2010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根據天隆公司申請,委托農業部合肥測試中心對天隆公司公證保全的被控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C418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DNA鑒定。檢驗結論:利用國家標準GB/T20396-2006中的48個水稻SSR標記,對9優418和C418的DNA進行標記分析,結果顯示,在測試的所有標記中,9優418完全繼承了C418的帶型,可以認定9優418與C418存在親子關系。
2010年8月5日,一審法院根據徐農公司申請,委托農業部合肥測試中心對徐農公司公證保全的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檢驗結論:利用國家標準GB/T20396-2006中的48個水稻SSR標記,對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的DNA進行標記分析,結果顯示:在測試的所有標記中,被控侵權品種完全繼承了C418和徐9201A的帶型,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品種與C418和徐9201A存在親子關系。
根據天隆公司提交的C418品種權申請請求書,其說明書內容包括:C418是北方雜粳中心國際首創“秈粳架橋”制恢技術,和利用秈粳中間材料構建秈粳有利基因集團培育出形態傾秈且有特異親和力的粳型恢復系。C418具有較好的特異親和性,這是通過“秈粳架橋”方法培育出來的恢復系所具有的一種性能,體現在雜種一代更好的協調秈粳兩大基因組生態差異和遺傳差異,因而較好地解決了通常秈粳雜種存在的結實率偏低,籽粒充實度差,對溫度敏感、早衰等障礙。C418具有秈粳綜合優良性狀,所配制的雜交組合一般都表現較高的結實率和一定的耐寒性。
根據徐農公司和徐州農科所共同致函天津市種子管理站,稱其自主選育的中粳不育系徐9201A于1996年通過,在審定之前命名為“9201A”,簡稱“9A”,審定時命名為“徐9201A”。以徐9201A為母本先后選配出9優138、9優418、9優24等三系雜交粳稻組合。在2000年填報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時關于親本的內容仍延用1995年配組時的品種來源9201A×C418。徐9201A于2003年7月申請農業部新品種權保護,在品種權申請請求書的品種說明中已注明徐9201A配組育成了9優138、9優418、9優24、9優686、9優88等雜交組合。徐9201A與9201A是同一個中粳稻不育系。天隆公司侵權使用9201A就是侵權使用徐9201A。
裁判結果
就天隆公司訴徐農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09)寧民三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一、徐農公司立即停止銷售9優418雜交粳稻種子,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將植物新品種C418種子重復使用于生產9優418雜交粳稻種子;二、徐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天隆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三、駁回天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294元,由徐農公司負擔。
就徐農公司訴天隆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0)寧知民初字第069號民事判決:一、天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徐農公司涉案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之獨占實施權的侵害;二、天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徐農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三、駁回徐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徐農公司、天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就上述兩案分別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合并作出(2011)蘇知民終字第0194號、(2012)蘇知民終字第005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民三初字第63號、(2010)寧知民初字第069號民事判決。二、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償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整。三、駁回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植物新品種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需要指出的是,該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案情形。首先,9優418的合作培育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內雜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系無償配組。9優418品種性狀優良,在江蘇、安徽、河南等地廣泛種植,受到廣大種植農戶的普遍歡迎,已成為中粳雜交水稻的當家品種,而雙方當事人相互指控對方侵權,本身也足以表明9優418品種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市場前景,涉及到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雙方以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在二審期間,法院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授權許可,使9優418這一優良品種能夠繼續獲得生產,雙方當事人也均同意就涉案品種權相互授權許可,但僅因一審判令天隆公司賠償徐農公司200萬元,徐農公司賠償天隆公司50萬元,就其中的150萬元賠償差額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妥協,故調解不成。天隆公司與徐農公司不能達成妥協,致使9優418品種不能繼續生產,不能認為僅關涉雙方的利益,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實施,有損公共利益,且不符合當初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育種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的根本要求。從表面上看,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系維護各自的知識產權,但實際結果是損害知識產權的運用和科技成果的轉化。鑒于該兩案已關涉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等公共利益,影響9優418這一優良品種的推廣,雙方當事人在行使涉案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許可權時均應當受到限制,即在生產9優418水稻品種時,均應當允許對方使用已方的親本繁殖材料,這一結果顯然有利于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合作雙方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廣大種植農戶的利益,故一審判令該兩案雙方當事人相互停止侵權并賠償對方損失不當,應予糾正。其次,9優418是三系雜交組合,綜合雙親優良性狀,雜種優勢顯著,其中母本不育系作用重要,而父本C418的選育也成功解決了三系雜交粳稻配套的重大問題,在9優418配組中父本與母本具有相同的地位及作用。法院判決,9優418水稻品種的合作雙方徐州農科所和遼寧省稻作研究所及其本案當事人徐農公司和天隆公司均有權使用對方獲得授權的親本繁殖材料,且應當相互免除許可使用費,但僅限于生產和銷售9優418這一水稻品種,不得用于其他商業目的。因徐農公司為推廣9優418品種付出了許多商業努力并進行種植技術攻關,而天隆公司是在9優418品種已獲得市場廣泛認可的情況下進入該生產領域,其明顯減少了推廣該品種的市場成本,為體現公平合理,法院同時判令天隆公司給予徐農公司50萬元的經濟補償。最后,鑒于雙方當事人各自生產9優418,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的市場競爭和利益沖突,法院告誡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誠實經營,有序競爭,確保質量,尤其應當清晰標注各自的商業標識,防止發生新的爭議和糾紛,共同維護好9優418品種的良好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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