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相希 ]——(2010-1-19) / 已閱26230次
③對第1項犯罪提起公訴應予以告知。
第42條(違反調解前處分的制裁)
①調解擔當法官在當事人或參加人不遵守第21條規定的調解前處分時,依職權處以3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②非訟案件程序法第248條及第250條有關檢事的規定,不適用第1項的罰款裁判。
第43條(委任規定)
除本法規定的事項外,有關調解程序的意見聽取、事實調查、證據調查、手續費用的預交、與訴訟程序的關系、與執行程序的關系及其他有關調解的必要事項,由大法院規則規定。
附則(第9417號,2009年2月6日)
①(實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②(溯及力)本法適用于該法實行當時法院處理中案件。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