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飛 ]——(2012-1-5) / 已閱33336次
未經保險人參與,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認賠償責任或與其達成和解協議的,該協議對保險人不生約束力,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核定保險賠償責任。但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借故遲延參與的,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而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第三者可以是已經由其它保險合同予以保障的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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