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邃 ]——(2003-10-8) / 已閱67770次
(1)證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作證的權力。(2)證人有權閱讀詢問他的筆錄,如果記錄有遺漏或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有權請求自行書寫證言。(3)證人有權要求在調查期間對自己的姓名保密。(4)證人對于調查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證人的主要義務:
(1)證人有受辦案機關通知到場作證的義務。(2)證人必須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如實向辦案機關提供證言,如果證人作了偽證或隱瞞真實情況,必須負法律責任。(3)證人有義務保守辦案機關對他所詢問的一切內容保密,不向與辦案無關的人員透露內容,即使是證人與證人之間也不能相互交談自己證實的內容。
四、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對證人證言審查判斷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對于證人親聞目睹案件事實的證言,經過其他方面查證屬實,即可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如果從第三者那里聽到的間接證言,則應進一步查清其來源,向直接見聞者查對核實。如果直接見聞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無法查對,只能通過第三者反映出來,此種證言,經查對可信,也可作間接證據使用。至于證人道聽途說或者憑個人分析、推測而作出的證言,應當嚴禁使用。
2、注意證人與案件和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的關系,尤其是與當事人或者被侵權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更要通過查明他作證的思想動機來判斷其證言的可靠性,對于與案件或當事人、被侵權人,檢舉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主要是審查證人提供證據的準確程度,例如考慮案件發生時證人所處的周圍環境如何,辨別是非的能力,記憶力情況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樣等等。
3、注意取得證言的方法,證人是在什么情況下作的證,如果證人是在沒有任何壓力和思想顧慮的情況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證言,就相對比較可靠。如果發現證人是在其他人員的威逼下作的證言或者證人有其它思想動機作的證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慮,證人所作的證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證人證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無矛盾,真實的證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發展規律,偽證或錯證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細審查,矛盾百出,經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個證言之間的異同點,對發現的疑點特別是那些關鍵的疑點,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
6、注意把證人證言與其它的證據對照分析,互相印證。
第九部分 對被侵權人和檢舉人的審查判斷
受到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稱為被侵權人。了解違法行為的人向辦案機關對所了解的違法事實進行檢舉揭發的人稱為檢舉人。被侵權人或檢舉人的陳述是被侵權人、檢舉人向辦案機關就案件的有關情況所作的敘述,檢舉和控訴。
對被侵權人或檢舉人陳述的審查判斷應注意以下幾點。
1、查明檢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尤其是有無利害關系,如果被檢舉人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或在案發前根本不認識當事人,這種情況下,檢舉人陳述一般比較可靠。如果檢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應從各個方面審查檢舉人的控告,檢舉的動機有無夸大事實與誣告的情況。
2、審查被侵權人或檢舉人的身份,平時的表現,正直的人一般不會夸大事實,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過其實或者無中生有,捏造事實進行誣告。
3、研究被侵權人的檢舉,控告是在什么時間、什么情況下出于何種動機、目的提出來的,是發案后立即揭發違法的,還是時隔很久?是正常的,還是很突然的地提出的控告,控告的內容前后有無矛盾,是不是真正的被侵權人、檢舉人,有沒有由于被侵權人、檢舉人處于高度緊張或者激動之中發生錯覺或遺漏的情況。
4、把被侵權人、檢舉人陳述同其他證據相互對照,互相印證,有無矛盾,在分析判斷被侵權人、檢舉人陳述時必須嚴格區別誣告、誤告和錯告的界限。但是,對于確屬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陷好人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部分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
視聽資料是利用錄相、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視聽資料有一很大特點:即它的原始性、形象性、直觀性。作為錄相、錄音、電子計算機是現代科學技術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各行各業已被普遍應用,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不應忽略這部份證據。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主要查明視聽資料是原始的,還是復制的,有無剪接和偽造。
2、是否需要委托有關專家進行鑒定。
3、將視聽資料與其它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判斷。
第十一部分 對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一、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概念
當事人陳述和辯解是指當事人就案件有關事實向辦案機關所作口頭或書面的敘述,平時人們常說的口供和筆供。
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是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承認自己的違法事實,陳述違法的具體情況,叫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的自首、坦白、供認和檢舉他人。第二是當事人否認自己有違法行為或需要承認違法行為,但是說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或有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等有利自己的情況,這叫當事人的辯解。如當事人說明自己有無違法行為的申訴和解釋。第三是當事人在陳述中指出某一違法行為是別人實施的或者同別人共同實施的,這種叫檢舉他人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的作用
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有真有假,不能輕信,只有通過其他證據的輔助證明,才能認定。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客觀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處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1、當事人真實地坦白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和具體違法情節,為辦案人員進一步收集證據,查清違法事實提供線索。
2、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或是檢舉他人違法,都會談到一些直接或間接涉及案件中有關人和事的情況,有利于辦案人員發現一些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人,從而擴大調查范圍,徹底查清案情,查處違法行為人。
3、當事人的辯解可以使辦案人員做到“兼聽則明”,違法案件往往是錯綜復雜,真相和假相混雜在一起,此種違法行為和彼種違法行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輕重情節并存,為了查清案情,辦案人員不僅要聽取證人提出的根據和理由,也要聽取當事人反駁控告,檢舉方面提出的根據和理由,將正反兩方面的材料和意見對照分析研究,是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避免發生片面性的錯誤。
4、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對照,便于更好地審查和核實其他證據,有利于對案件作出正確結論。
5、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可以衡量當事人認錯和悔改的程度,通過對當事人口供的分析,可以判明當事人認錯的程度,有利于正確貫徹坦白從寬的政策,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決定。
三、如何詢問當事人
詢問當事人,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當事人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一般情況都是真正的違法人員,不會輕易的供認違法事實,特別是違法情節嚴重的違法人員,往往都是負隅頑抗,拒不承認違法事實,企圖蒙騙過關。所以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是一場尖銳、復雜的面對面的斗爭,尤其在調查階段,情況更為復雜,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更為艱巨,為了保證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詢問當事人的工作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詢問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詢問當事人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辦案人員應認真審閱已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熟悉案件事實和證據,了解當事人的社會經歷、家庭關系、個性和特點,以及違法行為發生后的表現等情況,以便“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在全面研究已取得的材料和當事人情況的基礎上,應擬定詢問提綱,確定詢問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詢問重點,步驟和方法,以保證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3、詢問開始時,先向當事人說明承辦案件的辦案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在詢問過程中,還應當根據案情的發展變化,當事人的思想表現等,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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