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邃 ]——(2003-10-8) / 已閱67767次
5、詢問當事人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使用《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住所進行詢問,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6、對于已被拘留的違法行為人,需要詢問,要取得司法機關的配合,在他們的配合下依法進行。
7、如果一個案件中有多個當事人,應當分別進行詢問,注意防止他們互相串供。
8、詢問當事人,首先查明當事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1)如果當事人承認有違法行為,應讓他陳述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過程和結果等具體情況,以及參加違法活動的有關人員,(2)如果當事人否認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承認有違法行為,但提出有不受處罰,減輕處罰和免予處罰的辯解時,應讓當事人進行辯解,(3)如果發現當事人的口供、陳述不符合客觀事實,有意隱瞞違法行為或避重就輕,就應當向他提出問題進行詢問,以查明其陳述不清、不足,有意隱瞞之處或者矛盾之處,當事人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9、詢問當事人可以根據案情情況多次反復進行,在詢問中如有同案當事人或者重要證據線索,應該深入調查研究,取得證據后再進行詢問,只有把詢問與查證工作結合起來,才有利于詢問工作的順利進行,判明當事人口供的真偽。
10、詢問過程中,應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除《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利以外,當事人還享有以下權利。(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2)有權自行辯解的權利;(3)有權辯認物證,聽取宣讀證人的證言的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并對此提出意見;(4)有權申請重新取證;(5)有權作最后陳述;(6)有權要求閱讀或者宣讀詢問筆錄和對詢問筆錄錯漏之處作修改補充及糾正。
11、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辯解,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辯解要認真分析,看有無根據,是否符合客觀事實,如當事人的辯解是有事實有根據、合情合理,就應當加以考慮和采納。對無理取鬧,不合理、不合法的狡辯應當場回擊。
四、對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由于當事人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所處的特殊關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處的結果與他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而當事人的陳述存在兩個方面的可能性,一是當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實證據面前無法隱瞞與抵賴的情況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份真實的違法事實,另一方面,當事人出于各種思想動機,怕交待后要加重對自己的處罰,有的存在僥幸心理,自認為行為詭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發現等心理,根據當事人口供的兩種可能性,在判斷口供時,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輕信,口供必須得到其它物證或者人證的證實后才能采用。
審查判斷當事人陳述和辯解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查當事人供述與其他人證、物證是否一致,有無矛盾,注意哪些問題是口供、證據俱全,而哪些問題是有其他證據無口供或者是有口供無其他證據,有口供無其他證據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查處制假案件中,雖然有當事人的供述承認有制假行為,但沒有鑒定結論證明當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就不能定案處理。
2、審查當事人的供述是如何取得的,首先要弄清當事人的口供是直接向辦案機關口述,還是文字供述,其次要弄清是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口供,有無逼供、誘供、指供的情況,嚴禁把逼供、誘供、指供的供述作為證據使用。
3、研究當事人供述和辯解的思想動機,應分析是在什么情況下,出于什么動機供述的,是否有夸大虛構的情節。對當事人一直供認的口供也要查證,不能認為當事人一直供認不諱的就自然可靠,有些當事人由于出于各種因素,沒有吐露真情實話,也是常有的。
4、注意當事人前后的供述,以及同案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口供有無矛盾,如有矛盾,應當進一步查證,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去偽存真。
總之,審查判斷當事人的口供,注意當事人口供的特點外,還應將當事人口供與同案的其他證據相聯系起來加以對比,綜合分析,找出異同點,進行逐一核實后,才能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
第十二部分 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一、鑒定結論:是指辦案機關指派、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
鑒定結論,具有專門性和科學性的特點,是一種完全建立在科學技術研究基礎上的證據材料,辦案機關只能委托鑒定人來解決某些專門性的問題,不能要求鑒定人解決法律方面的問題,如不能要求鑒定人去解決對違法行為應作如何處罰的問題,只能要求鑒定人對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鑒定。
二、鑒定的種類
1、法醫鑒定,確定死亡原因,傷者的傷情鑒定等。一般由司法機關承辦案件進行的較多。
2、司法精神病鑒定,確定當事人、證人、檢舉人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今后的工作中將會遇到這方面的問題。
3、科學技術鑒定:如對書法、槍彈痕跡的鑒定。
4、會計鑒定,對會計帳目、單據、報表等是否真實,反映經濟活動的鑒定。
5、其他技術鑒定,如煙草真假的鑒定。
在辦案中,要不要進行鑒定,采用何種方法鑒定,必須根據具體案件來決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案中,必須對商品的真偽進行鑒定后,結合其他證據,才能據以定案處罰。
三、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辦案機關對鑒定結論要同對待其它證據一樣,既不能盲目地相信,也不能隨便推翻,必須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認真地進行分析,確認其可靠時,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審查判斷鑒定結論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送交鑒定的材料是否合法可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需要移交鑒定的,必須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抽樣送檢,所得到的鑒定結論,才具有證據的證明力,這就要求辦案機關在抽樣送檢時,程序必須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1)抽檢機關的合法,是指由辦案機關進行抽檢,不是由其他非辦案機關抽檢。(2)抽檢中的程序合法,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抽檢。(3)鑒定機關的合法,一是指由法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二是由具有專門技術的科研機構進行鑒定,如對藥品真偽的鑒定,必須由藥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而不能由街上游醫進行鑒定。
2、審查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所使用的技術設備是否完善,方法是否科學,送檢單位要求鑒定的項目,是否都進行了科學鑒定。
3、了解鑒定人的技術水平如何,鑒定人是否具有解決某個問題的專門知識,能否勝任他擔負的鑒定項目,這要求辦案機關在送檢前對鑒定機構有所了解。
4、了解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是否有粗技大葉或者受外力影響的情況。
5、審查鑒定結論是否說明了應當說明的問題,前后敘述的鑒定情況與最后結論是否一致,如有矛盾,結論缺乏依據,則不能采用。
6、將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對照比較,相互印證。
鑒定結論,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配合使用,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防止單憑一個鑒定結論就草率定案的錯誤做法。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
第十三部分 對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的審查判斷
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的概念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機關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案件現場或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對勘驗情況及結果所制成的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的特點是:(1)是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特征材料的客觀記錄;(2)是在案件發生后,由辦案人員通過勘驗,以文字或繪圖、拍照等方法來證明案情的證據。(3)是辦案人員通過勘驗而對勘驗對象所作的如實記錄。
勘驗筆錄的意義在于:(1)是保全、固定證據的重要手段;(2)是審查判斷其他證據的重要依據;(3)是判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依據。
特別強調:現場進行勘驗時,應有見證人和當事人參加,見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公民,如當地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等)或有關單位派人參加。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若當事人不在由當事人成年家屬到場。
勘驗筆錄的內容包括:(1)案由及概況;(2)勘驗時間、地點;(3)勘驗中所見如實記錄;(4)附記和簽署,該筆錄應由勘驗人員、筆錄制作人、當事人、見證人簽名蓋章。
現場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察看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后制作的記錄。在廣義上講與勘驗筆錄是一樣的。
二、對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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