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娜/譯 ]——(2013-11-29) / 已閱39318次
這類限制令可被隨時撤銷。宣判后作出的限制令經過12個月會自動失效。
內政部1997年3月24日制定的規章提出,媒體或其他第三人可以書面申請撤銷限制令。該文件還對法院工作人員作如下要求:第一,在限制令頒布之后應及時通知媒體;第二,在法院的辦公場所公告限制令的內容并為有關方面提供具體信息;第三,法院書記官應掌握限制令生效和失效的日期信息;第四,了解法院作出限制令的法律根據;第五,確認具體限制令是臨時限制令還是最終限制令;第六,了解被告人姓名及被保護的第三方的姓名;第七,了解負面評論的內容。
綜上,減輕處罰的案件中負面評論的延時報道包括以下要點:
第一,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和調查法第58條的規定,法院有權要求媒體延時發布對特定減輕處罰的被告人的負面報道。
第二,法院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媒體報道中的評論是惡意的、虛假的,或者所報道的事實與量刑無關。
第三,如果法院認為負面評論是在對被告人定罪階段的庭審時即已作出,或是在其他相關訴訟階段中即已作出,那么法院則不必作出限制令。
4.8關于反社會行為訴訟的報道限制
向法院申請對反社會行為發布禁令,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此類訴訟活動,法律未明確規定限制報道,但是法院仍經常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發布報道限制令。在刑事訴訟中,當被告人被確認有罪之后,法院也可以對其中的反社會行為發布禁令。
5.關于庭審報道的其他事項
5.1法院日程安排
公眾可以上網訪問“法庭服務”板塊,獲取王室法院有關日程安排的信息。各治安法院的法院辦公室會向公眾提供相關的日程安排信息。同時,1989年內政部出臺的一項規章也提出,法官助理應盡量滿足媒體提出的相關合理要求,比如要求法院提供日程安排或者要求治安法院提供判決信息。內政部認為,開庭當天應當在法院內提供日程安排,在法院已事先做好庭審日程安排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公眾可直接向法院索取。日程安排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和被指控的罪名。法院在向記者提供這些信息時,并不違反1998年數據資料保護法。
2008年7月15日,法務大臣在議會宣布,即日起,報紙及其他媒體可從法院的書記官處無償獲取包括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及即將審理的案件詳情在內的信息。司法部向所有法院都發出了通知,并且在正式新聞稿中公開宣布停止收取前述費用。關于取消收費這一點,法務大臣杰克·斯特勞(Jack Straw)說道:“正如媒體一直努力和期待的,現在媒體可以更好地對治安法院審理的案件進行更精確、更貼近事實的報道了。這一舉措將增強刑事司法系統的公信力。同時,這也保障了案件的庭審公開,有力促進了英國履行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的相關義務。”
法院希望媒體能合理利用這些材料。而媒體方面,從長遠角度考慮,希望法院能實現相關記錄的電子化公開,以減少資源浪費。
2009年7月1日,皇家法院事務局制定了一份“關于與當地報業共享治安法院法庭記錄及日程安排的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經由皇家法院事務局、當地報業協會及編輯協會三方同意,共同簽署。其中的內容包括,皇家法院事務局同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提供治安法院的法庭記錄及日程安排,這項服務完全免費,并且保證任何媒體報道限制令一旦做出,都會在這些材料中體現;如果條件不允許,無法提供電子文本,那么皇家法院事務局可以要求報媒拷貝電子資料,或支付法院事務局郵寄紙質資料的郵費。這份協議書還鼓勵王室法院采取類似做法,“盡管不能把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直接畫等號,但王室法院也可以適用類似原則。應鼓勵王室法院工作人員對地方報業提出的一些請求予以積極配合”。
在王室法院的日程安排里,相關的司法報道限制令會出現在相應案件的名字下方,這樣媒體和公眾就可以對此提前予以確認。這種做法已經逐漸普及開來。司法部也在努力創制一個司法報道限制令的記錄系統,以方便媒體查詢確認相關報道限制令,并且,所有法院記錄都必須包含相關的司法報道限制令的內容。
5.2對訴訟中各主體的指稱
在普通法中,一般認為,對主審法官身份的保護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他們的身份應當向媒體和公眾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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