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24) / 已閱80658次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歸法院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行使,標準是什么?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有人對此作了歸納,認為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執行權力的標準有下述幾種觀點:(1
)以執行標的為劃分標準;(2)以法律后果嚴重程度劃分;(3)以案件影響大小為標準。凡在該地區影響大的,由法院執行,一般的由行政機關執行;(注:許崇德、皮純協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78—379
頁。)(4)以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為標準;(5
)以案件執行的難度為標準。(注:馬生安:《論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選擇及其程序設定》,《行政法學研究》1997年第3
期第21頁。)本文作者在前面論述行政強制執行時,實際上也作了劃分,從形式看,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的,由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沒有授權的,全部由法院執行。法律授權的標準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法院執行比較困難,行政機關執行較為方便的,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執行。一般性、普遍性的行政強制執行和法律后果嚴重的,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所有這些,都是學者們的概括,常常只是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問題的實質。
2.法律并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但行政機關卻自己強制執行了,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本身就是違法的。這種情況處理比較簡單,依法撤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另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內容是合法的。例如,行政機關拆除民房,未經申請人民法院而自行強制拆除。但該拆除決定本身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如何處理?此類情況屢有發生,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恐怕除了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負責人員以行政處分外,似別無良策。
3.在具體操作上,也還有一些困難,例如,低額罰款,100元,200元,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交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怎么辦;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強制拆除?等等,實踐中此類問題很多,都難以處理。
七、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可依不同標準對行政強制執行作不同的分類。
第一,依執法人是否可以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為標準,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1.間接強制
通過間接辦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又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
(1)代執行,又稱代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而該義務又可由他人代為時,有執行權的機關可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稱為代執行。例如,拆除違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請人代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
代執行是一種比較緩和的執行方式,因而有很大的實用價值,但僅限于可以代執行的作為義務,因而在范圍上又受到一定限制。
代執行是由執行機關自行代執行還是請第三者代執行,理論上有爭論,實踐做法也不一樣。日本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為;奧地利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為,也可請第三者代為;德國則規定只能由第三者代為。筆者認為,對代執行的主體似不宜作統一規定,可由單行法根據不同行政領域的特點單獨規定。
代執行的費用是事先征收還是事后征收,各國的規定不一,事先征收,會給義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其履行義務,這就起了類似于執行罰的作用;事后征收,便于結算,避免因事先預收而多退少補。我國對此無統一規定。
代執行的程序一般為告誡、代執行和收取費用三個階段。
(2)執行罰。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執行權的機關可通過使不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稱為執行罰。例如,對到期不納稅款者,每天處以稅款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的執行罰,以促其繳納稅款。
執行罰除使義務人負擔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外,是否還可以科以其他義務?各國似未見有此類規定。故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執行罰稱為“怠金”、“強制金”等,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拘留是為了達到促使當事人交納罰款的目的。科以新的人身自由罰成為罰款的執行罰,這是一種很特殊的規定,據筆者所見,只有將罰款易處人身自由罰的,即不交罰款,就處以相當的人身自由罰,但罰款將被抵銷。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處以人身罰后并不包括原繳納罰款的義務。可見這不是易處。
執行罰的程序,大致與代執行一樣,必須事先告誡,并附有期限,在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執行罰應立即停止。
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執行罰具有罰的外形與功能,兩者都是使違法人承擔新的義務;在執行罰不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時,最終仍需與行政處罰一樣,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但它與行政處罰顯然不同: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和執行罰雖然都是針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但行政處罰本質上屬于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于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于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②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于制裁,通過制裁使當事人以后不再違法,著眼點在于過去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于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③原則不同。制裁性法律責任一般都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次違法行為懲罰一次;強制性法律責任最終目的在于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2.直接強制
在適用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無法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的辦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或沖擊,因此,采取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作必要的、嚴格的規定:①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必須是在窮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后。③必須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嚴格、明確的規定。我國單行法中規定了許多直接強制執行的措施,但大都沒有關于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一狀況亟待改進。④直接強制執行中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國外又稱比例原則),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范圍。
直接強制執行大致可按其內容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第二,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可分為: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5.強制遣回原地。《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3條的規定。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8.強制扣繳。《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10.強制拆除。《城市規劃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12.強制拍賣。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13.滯納金。《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0條規定。14.扣除工資,或扣押財物作抵。《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15.強制鏟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
第三,根據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劃撥;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兇器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5.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賣淫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注:許崇德、皮純協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73頁。
其中有些似并非強制執行。)
八、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由于我國強制執行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故執行主體在多數情況下是人民法院,在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執行主體是行政機關,兩者在執行程序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一)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實際上有兩種執行程序。一種是經過行政訴訟程序的審理與裁判,是對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程序;另一種是只經過行政程序,并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的執行程序。這兩者情況并不完全一樣。主要區別在于:對行政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尚需經過法院的審查。經審查同意執行的,其后的程序就大致相似。執行程序大致包括下述問題:①管轄。②申請執行期限。③審查。④協助執行。⑤執行實施。⑥執行阻卻。包括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⑦執行補救。執行補救有執行回轉與再執行。
(二)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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