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24) / 已閱80635次
第一,采取即時強制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情況的發生,這一點與行政強制措施接近。
第二,即時強制一般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因此,即時強制大多沒有即時強制的決定,而是直接見諸于行動。
第三,即時強制的內容包括人身、財產和行為三大類。
第四,即時強制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2.即時強制的種類
依即時強制的標的,可將其分為三種:
(1)對人身的即時強制,如對酒醉者的約束;
對傳染病患者的隔離。(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對財物的即時強制,如對非法槍支、刀具的扣留; 運輸途中對易燃、易爆品的強行保留等。
(3)對行為的即時強制,如《鐵路法》第52
條規定:對聚眾攔截列車或者聚眾沖擊鐵路列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制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3.即時強制的程序
即時強制多數是在情況緊急的狀態下采取的,因而很難遵循一般的程序,但為了盡量保證即時強制的合法性,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在可能情況下,應實行事先報批。有些法律對報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由于情況緊急來不及事先報批時,也可在即時強制后補辦手續;或在緊急情況消除后恢復原狀;由于即時強制使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予補償。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族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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