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24) / 已閱80636次
法律在規定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時,一般只規定執行的內容,沒有規定執行程序;目前也無統一的有關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因此,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尚屬各主管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范圍。
從實踐看,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應有一般程序與特殊程序之分。一般程序為各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時,普遍都適用的必經程序;可由行政強制執行法作出規定;特殊程序則考慮到不同的執行內容有不同的要求,應作出一些例外規定。特殊程序可由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各單行法作出單獨規定,下文所述,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大致需經下列幾個步驟:①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根據事實與法律,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第一步。a.調查。b.作出決定。②告誡。③準備執行。④實施強制執行。
九、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
(一)行政強制措施
長期來,行政法學著作中一直沒有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況下,與行政強制執行合在一起,有時則與即時強制相混。國外似至今也無行政強制措施一詞。1988年我國行政訴訟法在收案范圍內單列一條,稱為“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是否可訴的角度來考慮,在行政行為階段,將行政強制分為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無疑是完全必要的,從理論上說,這將有助于我們對行政強制認識的進一步深入。
1.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行政強制措施的特點是:
(1)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
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一般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有時是為了預防危害社會行為產生,有時是為了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繼續,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帶有明顯的預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財物兩大類。
(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理決定緊密相連,
常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使被調查的人與財產保持于一定狀態,調查才得以順利進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也緊密相連,常常是執行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準備和前奏。執行機關在作出財產方面的行政強制執行前,必須防止被執行人逃匿財產,這就需要對被執行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具有預防性和制止性,而且還具有臨時性。
(4)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的關系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都屬于行政強制, 帶有強制性,這是它們的共同點,不同之處在于:
①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但行政強制措施并不一定以當事人具有某些法定義務為前提,而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④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例外情況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辦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這就是說,通過《行政處罰法》的授權,一般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都取得了抽樣取證和登記保存兩項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2)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都屬于強制執行,帶有強制性, 不同之處在于:
①行政強制措施雖常帶有緊迫性,但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卻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準程序,并必須作出書面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但即時強制一般都是在情況緊急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采取即時強制手段,如對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時拆除毗鄰房屋。即時強制大都是在緊急狀態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沒有事先程序,無須也不可能作出即時強制決定。
②行政強制措施針對的常常是有違法的嫌疑,即時強制則主要由于情況緊急,可能會出現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況,如由于地震、水災、疫情等災害的發生,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即時強制手段,救災防病,減少損失。
③行政強制措施常與行政強制執行緊密聯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情況時,常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即時強制因無再執行可言,故與行政強制執行沒有聯系。
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依措施的標的,可分為:
(1)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如扣留!逗jP法》第46 條規定:“對走私罪嫌疑人,經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
(2)對財物的強制措施。如“登記保存”,
《行政處罰法》第37條!翱垩骸保逗jP法》第4條: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押!
“凍結”,或稱“暫停支付”,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大致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為立案、調查、決定,但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常常情況比較緊急。為了預防或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產生,可能在調查前或調查中,就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也可能在調查后,為防止逃匿財產,先作出強制措施決定,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在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時常常內部需要經過首長的批準程序。
5.行政強制措施的補救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這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行政強制執行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當事人既不履行又不起訴的情況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所執行的是行政處理決定,既然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沒有起訴,就不可能再對執行該決定起訴。除非是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有錯誤,才可能是提起新的訴訟。行政強制措施不同。大部分行政強制措施都是在行政處理決定前采取的,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的概念
即時強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公民利益的緊急情況下,依照法定職權直接采取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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