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65913次
3.在具體操作上,也還有一些困難,例如,低額罰款,100元,200元,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交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怎么辦;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強制拆除?等等,實踐中此類問題很多,都難以處理。
七、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可依不同標準對行政強制執行作不同的分類。
第一,依執法人是否可以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為標準,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1.間接強制
通過間接辦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又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
(1)代執行,又稱代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而該義務又可由他人代為時,有執行權的機關可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稱為代執行。例如,拆除違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請人代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
代執行是一種比較緩和的執行方式,因而有很大的實用價值,但僅限于可以代執行的作為義務,因而在范圍上又受到一定限制。
代執行是由執行機關自行代執行還是請第三者代執行,理論上有爭論,實踐做法也不一樣。日本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為;奧地利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為,也可請第三者代為;德國則規定只能由第三者代為。筆者認為,對代執行的主體似不宜作統一規定,可由單行法根據不同行政領域的特點單獨規定。
代執行的費用是事先征收還是事后征收,各國的規定不一,事先征收,會給義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其履行義務,這就起了類似于執行罰的作用;事后征收,便于結算,避免因事先預收而多退少補。我國對此無統一規定。
代執行的程序一般為告誡、代執行和收取費用三個階段。
(2)執行罰。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有執行權的機關可通過使不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稱為執行罰。例如,對到期不納稅款者,每天處以稅款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的執行罰,以促其繳納稅款。
執行罰除使義務人負擔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外,是否還可以科以其他義務?各國似未見有此類規定。故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執行罰稱為“怠金”、“強制金”等,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拘留是為了達到促使當事人交納罰款的目的。科以新的人身自由罰成為罰款的執行罰,這是一種很特殊的規定,據筆者所見,只有將罰款易處人身自由罰的,即不交罰款,就處以相當的人身自由罰,但罰款將被抵銷。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處以人身罰后并不包括原繳納罰款的義務。可見這不是易處。
執行罰的程序,大致與代執行一樣,必須事先告誡,并附有期限,在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執行罰應立即停止。
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執行罰具有罰的外形與功能,兩者都是使違法人承擔新的義務;在執行罰不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時,最終仍需與行政處罰一樣,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但它與行政處罰顯然不同: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和執行罰雖然都是針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但行政處罰本質上屬于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于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于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②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于制裁,通過制裁使當事人以后不再違法,著眼點在于過去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于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③原則不同。制裁性法律責任一般都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次違法行為懲罰一次;強制性法律責任最終目的在于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2.直接強制
在適用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無法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的辦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或沖擊,因此,采取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作必要的、嚴格的規定:①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采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必須是在窮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后。③必須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嚴格、明確的規定。我國單行法中規定了許多直接強制執行的措施,但大都沒有關于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一狀況亟待改進。④直接強制執行中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國外又稱比例原則),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范圍。
直接強制執行大致可按其內容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第二,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可分為: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5.強制遣回原地。《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3條的規定。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8.強制扣繳。《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10.強制拆除。《城市規劃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12.強制拍賣。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13.滯納金。《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0條規定。14.扣除工資,或扣押財物作抵。《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15.強制鏟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
第三,根據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劃撥;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兇器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5.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賣淫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注:許崇德、皮純協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73頁。
其中有些似并非強制執行。)
八、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由于我國強制執行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故執行主體在多數情況下是人民法院,在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執行主體是行政機關,兩者在執行程序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一)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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