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8-11-14) / 已閱28920次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的十二條修改建議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摘要】《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征求意見。物權編草案系在物權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小區汽車車位權屬、善意取得、土地經營權、居住權等問題爭議較大,部分條款表述也有待完善。
【關鍵字】民法典;物權編草稿;修改建議;土地經營權;居住權
【作者按】編纂民法典采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審議,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征求意見!睹穹ǖ涓鞣志帲ú莅福钒帲何餀嗑、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條文數量較多,從提請初次審議到最后出臺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為了便于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審議和修改完善,在本次常委會初次審議時,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之后,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在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2020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物權編草案系在物權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部分條款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茲對物權編草案提出一些管窺之見,以期拋磚引玉。
1.一、關于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修改建議】
“當事人訂立有關買賣房屋或者設立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修改理由】
語句不通,用語不規范。(1)本句的主謂賓結構為“當事人簽訂……協議”,“簽訂”之后、“協議”之前的文字是“協議”的限定語,用于限定協議內容,連續使用兩個“簽訂”將導致主謂賓結構混亂。(2)“買賣房屋”與“其他不動產物權”并不屬于對應關系,“其他不動產物權”含義不明,其之前應增加“設定”兩字與“買賣房屋”相對應。(3)參照本編第十一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 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 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钡谋硎隽晳T,在“買賣房屋”之前增加“有關”二字較為合適。(4)“訂立”與“簽訂”屬于同義詞,在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存在混用,建議在民法典統一術語,如統一使用“訂立”。
1.二、關于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修改建議】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修改理由】
本條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增加“依法”二字純屬畫蛇添足,可能引發歧義,權利人究竟是否可以依據本條獨立行使權利,還是必須援引其他法律規定才能行使權利?故建議刪除“依法”二字,避免歧義。
1.三、關于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修改建議】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修改理由】
本條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增加“依法”二字純屬畫蛇添足,可能引發歧義,權利人究竟是否可以依據本條獨立行使權利,還是必須援引其他法律規定才能行使權利?故建議刪除“依法”二字,避免歧義。
1.四、關于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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