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8-11-14) / 已閱29006次
【修改理由】
本條規定系為保障轉讓人的規定而新增的條款,缺乏法理基礎,也無必要。而且,在標的物交付后、抵押登記前的十日期間無法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黨支部書記,2017年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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