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5-23) / 已閱17537次
(五)“表見家事”“表見合意”與越權家事行為的區別
三、家事表見行為與合同表見行為的區別
(一)合同表見行為的法律規定及其內涵
(二)家事表見行為與合同表見行為的區別
1.“表見家事”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1)兩種表見行為的具體內容不同
(2)兩種表見行為產生的基礎不同
(3)兩種表見行為的價值功能不同
(4)兩種表見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2.“表見合意”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四、家事表見行為的定性與法律適用
(一)家事表見行為的司法現狀
(二)“表見家事”與“表見合意”不宜適用表見代理規定
(三)對兩個案例的定性與法律適用評析
第三節 家事代理權與夫妻債務的關系
一、家事代理權是夫妻債務共同責任的基礎
1.家事代理權賦予一方獨立舉債的權利
2.家事代理權決定一方為家事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家事代理權的性質為劃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提供根據
4.家事代理權為保護債權人的合理范圍提供正當性基礎
二、家事代理權與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區別
(一)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主要類型
(二)家事代理權與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關系與區別
三、家事借貸與其他家事代理的區別
(一)家事借貸與其他家事代理的區別
1.交易范圍不同
2.交易主體關系不同
3.交易風險不同
4.第三人的注意義務不同
5. 判斷具體代理性質的難以程度不同
(二)區分借貸型家事代理與其他家事代理的意義
第四節 家事代理制度立法展望
一、廢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及其連帶責任之觀點
二、對廢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與連帶責任觀點之評析
(一)對“歐洲夫妻財產法原則”第4:7條和第4:4條基本內容的認識
1. 第4:7條是對傳統家事代理權的補充而不是否定
2. 第4:4條是關于夫妻應盡義務的規定,非系否認夫妻連帶責任規定
3.對第4:7條和第4:4條理解錯誤系兩個誤區所致
(二)從“歐洲夫妻財產法原則”的相關內容考察并沒摒棄傳統家事代理制度
1.從家事管理權上考察
2.從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責任劃分上考察
3.“歐洲夫妻財產法原則”關于日常家事代理對第三人的效力適用各國有關家事代理
(三)從歐洲各國的民法看,家事代理制度依然存在
三、設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意義
(一) 家事代理意義的理論誤區
(二)家事代理制度功能誤區之澄清
1.家事代理的固有功能并非完全在于保護婦女
2.保護第三人更不是設立家事代理制度的目的
3.所為“轉化責任”是日常家事代理的本質要求,而不是先天性不足
4.家事代理并非無所不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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