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學偉律師 ]——(2020-4-18) / 已閱18744次
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訴、上訴案引發的思索
作者: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 張學偉律師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訴、上訴案,引發法律圈的廣泛熱議。爭議的焦點既有實體問題,亦涉及程序方面,尤其是后者。在閱讀幾遍本案的一、二審判決書后,下列問題引發了筆者的思考:
一、一審法院法院不采納公訴機關的緩刑量刑建議是否合法
根據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從本條規定的文義上分析,因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基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綜合全案情況作出的一種具有公信力性質的承諾。審判機關能否采納以及采納的程度,事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和價值的實現。因此,如無法定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否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很難推行下去。然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本質上畢竟為求刑權,定罪量刑權仍為人民法院專屬。根據本條第二款,只要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采納量刑建議。
故,從二審判決書的描述來看,“本案中,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并建議調整量刑建議,后在原公訴機關堅持不調整量刑建議的情況下,依法作出本案判決。”那么,一審法院不采納公訴機關的緩刑量刑建議,而是判處被告人二年實刑,僅從程序而論,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以精準量刑,還是幅度刑為宜
此為從本案引發出的第二個思考。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自然希望在認罪認罰后檢察機關能提出精準量刑。如為幅度刑,因其具有結果上的不確定性,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事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但從法院的角度來說,如果檢察機關均以提出精準量刑為主,同時又要求法院一般應當采納該量刑建議,則是否會因此架空法院的審判權,從而使庭審淪為走過場的形式審?這是法院方不愿看到的結果。故,有觀點認為這兩份判決的背后,“透露出法院的一種整體性情緒”,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過程中檢、法權力角力的一個結果。”
是否真有前述因素影響,筆者在此不作評論。但從我國的立法架構及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改背景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似應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更為適宜。另,本案帶給刑辯律師的啟示是,即便當事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也據此提出了精準量刑建議,亦需謹慎從事,在與當事人溝通時不可話說得過滿。同時,應重視審判階段的應對準備,切不可掉以輕心。
三、在檢察院提起輕判抗訴的情況下,二審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本案中,二審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罰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禁止不利變更”)基本原則,是法律圈熱議的又一主要焦點。對此爭議的分析,涉及到對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應如何解釋或理解的問題。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若僅從該條第二款的字面上看,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形下,二審法院是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的。但從該條的立法本意及整體上分析,其著眼點應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從另一方面說,也意味著是對司法權的限制。據此,本條第二款中人民檢察院所提“抗訴”,當理解為是不利于當事人的抗訴,而非為被告人利益所提的抗訴。在后一種情形下,二審法院不應加重當事人的刑罰。否則,在解釋的邏輯上也難以自洽。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王愛立、雷建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與適用》一書中亦持此觀點。該書中認為:“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其次,從不告不理的角度而論,對于單純為了被告人利益而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亦不應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變更。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的實體處理固然重要,但程序公正更不容忽視。正如大家耳熟能詳的法諺所云:“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文章作者: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 張學偉律師)
附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一、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京0109刑初13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金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門頭溝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羈押,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門頭溝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崇民,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儲曉偉,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一部刑訴〔2019〕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紅梅,被告人余金平及其辯護人趙崇民、儲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總共5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