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17) / 已閱42753次
通過對比可知,除了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的外,《民法典》刪除了《物權法》僅允許幾種特定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的限制,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留下空間。
(20) 完善了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下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時間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6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對比可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權人的債權就確定了,并未設定通知抵押權人的要件,對抵押權人明顯不利,有失公允,明顯為立法漏洞,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為嚴重。為了緩和二者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終787號民事裁定中提出,“《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與《查扣凍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并不沖突,《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是對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作出的規定,即出現該條規定的幾項事由時,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的確定就滿足了實體要件;而《查扣凍規定》第二十七條則是對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的確定明確了具體的時間節點,即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抵押權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或從抵押權人知悉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實時起不再增加,可以理解為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確定的程序要件。既有債權數額確定的原因事由,又有債權數額確定的時間節點,《物權法》與《查扣凍規定》的規定結合起來就解決了何事、何時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確定這一問題。設定最高額抵押權主要目的是為連續性融資交易提供擔保,提高交易效率,若在貸款還款沒有異常情況下,要求最高額抵押權人在每次發放貸款時仍要對借款人或抵押物的狀態進行重復實質審查,則有違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的確定應當以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且抵押權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為準更為合理。”
《民法典》修復了《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的立法漏洞,將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作為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時間點,更為合理。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2017年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江蘇省律師協會PPP律師人才庫(2018)和江蘇省財政廳PPP專家庫(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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