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11-10) / 已閱70963次
(二)未遂形態
從結果犯角度看,行為主體已經進入期市,下達交易指令,買進或賣出與其所掌握的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合約,但交易不成功或交易雖成功,但內幕交易數額未超過20萬元(指交易保證金)或不法獲利或減輕損失額數額過少;從行為犯角度看,行為主體從事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不超過兩次,且造成的損失小,影響小,或使期貨交易價格,交易量產生的波動小。
(三)中止形態
掌握內幕信息的行為主體雖作好入市準備或泄露內幕信息準備,但在入市前放棄入市決定或在泄露內幕信息前決定保守內幕信息構成預備中止。本罪結果犯未遂情況下,行為主體自動放棄內幕交易行為構成未遂中止。
本罪預備、未遂、中止三形態可以幫助我們更具體地認識本罪,但由于期市上內幕交易行為性質的復雜性,本罪的行政犯屬性,三形態的輕危害性,因而三形態沒必要予以犯罪化。
五 、本罪的認定
(一)內幕信息的認定
認定本罪首先要認定內幕信息,其次認定內幕人員或準內幕人員。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信息。它具有二特點:尚未公開性,重大性。根據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全面地公開了的信息不是內幕信息;按規定尚未公開的信息如果不可能對期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也不是內幕信息。因而二特點齊備的信息才是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源主要來自期貨行政監管機關及相關管理機關如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期貨交易所,會員、大客戶等。內幕信息種類有政策面信息,即關于期市管理,期市合約品種,交易規則變化等的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即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等。所以認定內幕信息首先要看信息源和信息種類;其次看是否以公開;最后看該信息能否對期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實踐中往往幾種重要信息交錯,單獨看都可能是內幕信息,但交錯混雜影響期貨價格的結果卻可能說明它不是內幕信息。
(二)內幕人員的認定
內幕人員首先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長期接觸或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當然包括單位。這說明內幕人員有二特點:一是職務性,即從事履行與期貨業或相關行業有關的職務;二是能掌握內幕信息。其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視為內幕人員即“準內幕人”,準內幕人強調獲得內幕信息的非法性,若合法取得則不是準內幕人。因而認定內幕人,首先看其所履行的職務;其次看其是否掌握了內幕信息;最后,對沒有履行上述職務者,看其獲取內幕信息手段的性質。
(三)泄露內幕信息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區別
首先,二者客體不同,后罪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次,二罪行為標的不同,后罪是國家秘密,當然國家秘密有的也可能成為內幕信息。再次,主觀方面,前罪是故意,后罪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最后,主體方面,前罪可以是單位。
若泄露的內幕信息屬國家秘密,則行為人的一行為符合二罪構成要件,屬法條競合,應以后罪處理。
第二節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或其他主體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期貨交易法律、法規,單獨或合謀使用不正當手段,嚴重扭曲期貨交易價格,損害期貨投資者利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目的犯,情節(嚴重)犯。
一 、本罪構成要件分析
(一)客體
本罪客體是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對期貨交易價格的管理制度。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目的是通過分析期市價格變動趨勢來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交易,而正常的供求關系變化則是投資者正確分析期貨合約價格走勢的關鍵。操縱期市行為造成了虛假的供求關系,導致多數投資者作出不當的投資判斷,因而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同時操縱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改變了公平競爭,統一集中競價的市場屬性,導致市場壟斷出現,破壞期貨市場功能,因而擾亂了國家對期貨交易價格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律、法規,單獨或合謀利用資金或信息等資源優勢,使期貨交易價格發生嚴重扭曲,情節嚴重的行為事實。首先表現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律法規,這是本罪屬行政犯的自然要求。其次,表現為從事各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事實。第一是單獨操縱,即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對某期貨合約的大量買入或賣出,或短期內反復買進賣出,借以抬高或壓低該期貨合約價格。第二是合謀或聯手操縱,主要是若干交易所會員或客戶聯合起來利用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信息優勢對某期貨合約全部買入,然后抬高價格拋出,或先賣出又買回等數量的期貨合約,反復操作,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促使價格向有利于聯手方變動;或先低價拋出大量期貨合約,使其價格下跌,待大批投資者跟進時再以更低價連續吃進。第三,通謀買賣或約定買賣,即會員或大戶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某類期貨合約交易,就可能造成該類期貨合約價格變動,大批投資者跟進。第四,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某類期貨合約,并未實際增加期貨交易量,然而易造成一種假象,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影響交易價格。自買自賣或者表現為會員或客戶利用自己的不同帳戶交易,交易對象、價格、數量大致相同,不同帳戶交易方向相反,或者表現為利用帳戶以沖銷轉帳方式反復作價從事自買自賣,實際支出的只是部分手續費,卻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或表現為通過委托不同的經紀公司進行自買自賣。第五,其他操縱行為,如聲東擊西方法,即抬高或壓低甲期貨合約價格以操縱乙期貨合約價格,制造謠言,散布虛假信息以操縱某類期貨合約價格,囤積實物以影響該類期貨合約價格等。五類行為事實認定應將“操縱”事實與“價格波動”聯系起來,無波動,則無以操縱。最后,上述行為事實須達到情節嚴重,對此認定一般從受損投資者的損失額(一般在五十萬元以上)、行為人的非法獲利額或不當減少的損失額,期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的波幅,行為人是否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行為人是否因操縱行為而多次受到行政處罰,操縱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大小等方面去考慮。本罪行為方式一般以作為方式實施。
(三)本罪主體
一般主體,一般為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部分情況下可能包括期貨管理人員或期貨交易所從業人員,既可能是上述自然人,也可能是上述單位。
(四)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目的。該罪是情節(嚴重)犯,若從行為犯方面考慮,故意內容只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事實并希望實施即可;若從結果犯方面考慮,故意內容則要求行為人明知其操縱和價格波動事實及可能造成其不當獲利或轉嫁風險結果,并希望其不當利益取得或風險轉嫁結果實現。
二 、本罪未完成形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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