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7-9-6) / 已閱87246次
《反壟斷法》全文泛讀
整理/武志國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劍,被譽為“市場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終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高票通過,并將從明年8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于有興趣或有需要的讀者對反壟斷法的閱讀和學習,同時為了自己加深學習印象,特對反壟斷法全文非學術性地逐條整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解說〗立法目的:1)預防壟斷2)制止壟斷3)保護公平競爭4)提高經濟效率5)維護消費者利益6)維護社會公共利益7)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解說〗法律適用范圍:1)境內發生的壟斷行為,可能壟斷結果發生在境外;2)壟斷結果發生在國內但壟斷行為發生在境外的。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解說〗三種類型的壟斷行為:第一種類型為發生在兩家之間或兩家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聯合意向的行為,第二種類型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任一經營者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三種為發生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經營者之間的經營者集中行為(但僅僅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具體三種壟斷行為的界定可見本法的具體規定,分別為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解說〗明確了國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實施經濟競爭規則的職責,完善反壟斷的調控職能,肩負促成市場體系的健全的任務,明確了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四個標準:統一、開放、競爭、有序。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解說〗反壟斷的宏觀限度:不反對公平競爭原則下的“聯合、集中、擴張”,可惜人活著,“度”或者說“分寸”是最難把握的。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解說〗專門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巨無霸”規定,可能為民營,或國營,或混合所有制企業,這種情況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認可的地位,也許是“行政壟斷”、“自然壟斷”或“法律可容忍的經濟壟斷”。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權不得濫用”的思想,濫用的結果或本質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競爭。
〖對比〗《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案例〗2004年4月,《中國工商報》記者喻山瀾以不當得利為由,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訴至北京市宣武區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執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補辦收費標準,同時將新的補辦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物價部門審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宣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喻山瀾的起訴。2004年8月初,喻山瀾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宣武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國工商銀行宣武區支行返還喻山瀾補卡費69.20元及利息。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解說〗正所謂“合法壟斷的”一種規定,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壟斷”經營活動予以保護:1)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有關部門都有具體的規定; 2)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如煙草專賣。當然以上行業應當由國家明確界定,另外,還考慮,有些行業的特殊情況很明顯。比如說,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經營的,比如說電網的建設、鐵路網的建設等等,這些行業對于我國國民經濟命脈和安全都帶有很深遠的影響,但這種保護為了防止被濫用:1)此類經營行為,2)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受監管和調控,因此,此類“合法壟斷”的經營和價格永遠不應按市場規律去運作,其經營行為和價格行為(或者說利潤)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類企業的壟斷如損失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則往往因為監管和調控出了問題。
〖解說〗本條為反對“行政壟斷”,1)行政機關,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兩類單位具備行政職權,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應當邊闊變相的利用職權甚至影響),排除、限制競爭。
〖案例〗2001年,遼寧省建昌縣煙草公司為了銷售“精品營口”、“精品沈陽”、“大 鯊魚”、“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煙,違背卷煙經營戶的意愿,強制推銷上述品牌的卷煙,致使一些經營戶購買后賠錢銷售或銷不出去。同時煙草公司還依靠其批發 卷煙的專賣地位,在經營戶要求購買其它卷煙時,限定必須同時購買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煙,否則拒絕提供經營戶所需品牌的卷煙。葫蘆島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蘇省邳州市郵電局在收取電話費時,限定電話用戶使用其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邳州市支行發行的牡丹交費卡,否則不予辦理交費手續。共強制辦理牡丹卡5000份。郵電局限定用戶持卡到指定的銀行交費, 不僅限制了消費者選擇交費方式的自由,給其交費帶來不便,而且還排除了其它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江蘇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作出責 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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