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7-9-6) / 已閱87250次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解說〗基本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但擴大了行政權力濫用主體,明確了變相限定也屬禁止范疇,明確限定經營、限定購買之外的限定使用也屬于禁止范疇。
〖對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案例〗2001年,遼寧省大洼縣專賣事業管理局在發放酒類經營許可證時,按照盤錦市 專賣事業管理局的統一要求,公然把經營范圍限定為“地產啤酒”。在換發酒類經營許可證時,對經營本地產啤酒的業戶放松管理,一些不夠條件的經營業戶雖然未 能取得批發許可證,但因其經銷地產“遼河”啤酒,仍可從事批發業務。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國家工商總局和原國家經貿委組成聯合調查組赴遼寧調查督辦此 案,制止了地區封鎖行為。
2004年 ,遼寧錦州市公安局強制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換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車上牌和年檢的權力強制小轎車用戶到其指定的企業安裝GPS設備。遼寧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別向省公安廳發出行政建議書,通過省公安廳干預,制止了上述行為。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解說〗基本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但擴大了行政權力濫用主體,明確了具體的若干種濫用情形:1)對外地商品增加收費負擔;2)對外地商品規定歧視性價格;3)對外地商品增加技術要求和檢驗認證負擔,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的;4)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5)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6)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對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款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案例〗比較明顯的是,各大城市暗中限定經營出租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采購本地有汽車企業生產或銷售的汽車根據“的哥”們流傳,北京市政府要求“各出租車公司更新出租車時,京產車的比重不得低于70%”,上海、武漢主城區的出租車也都清一色是地產車。在這些當地生產汽車的地區,如果從業者執意選擇自己喜歡的其他轎車車型,就要付出縮短營運年限甚至上不了牌照的代價。
案例來源:http://www.china.com.cn/2007lianghui/2007-03/14/content_7960121.htm
〖案例〗2001年4月,安徽省舒城縣委縣政府召開縣內復合肥經營專題會議,并形成了 《縣內復合肥經營專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規定縣外化肥企業在舒城縣只能銷售尿素和磷復肥,不準銷售碳胺等各類產品,并強制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業在 舒城四個直銷點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據總局的指示,派調查組到舒城縣督辦此案件,最終使問題得到解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解說〗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1)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2)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
〖對比〗《招標投標法》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解說〗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須注意,未規定,采取高于本地經營者待遇方式吸引外地經營者投資或設立分之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解說〗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解說〗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制訂含有壟斷成分的規范性文件,當然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等依法制訂的除外。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解說〗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據職權主動調查,另外受理舉報進行調查。反壟斷機構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人應當書面舉報并且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解說〗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書面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并經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或權力:1)對被調查者相關經營場所檢查權;2)對被調查單位及利害人或有關人的詢問權;3)查詢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權;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權;5)查詢經營者銀行賬戶權,注意不包括凍結、扣劃權。
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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