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開始成為國內法學界的熱門話題,應是進入21世紀以后的
事。從公元3世紀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創公法概念以來①,公法
歷經中世紀的湮沒、文藝復興以后的甦生和近現代的崛起,在演變和
發展過程中既命運多舛,又復雜多變,其內容在不同的時代、法系和國
家差異很大。讓人頗為費解的是,公、私法劃分的形式與實質是什么?
公法的概念是什么?公法有何重要功能?公法包括哪些法律部門?
對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法學家們一直沒有形成比較一致的答案。更令
人不可思議的是,世界各國竟然普遍沒有對整體公法規范進行綜合研
究的統一的公法學科,甚至連“公法學”一詞也鮮有提及。大陸法系和
英美法系的公法著作,一般均是在公法名義之下對憲法行政法進行研
究”,而不是對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國際公法等典型的公法部
門,以及經濟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等具有較強公法屬性的
法律部門的共性現象和共性規律進行研究,此類公法著作如冠以憲法
行政法之名也似無不妥。僅見的幾本被命名為“公法學”的著作,內容
實則是專門研究一些部門公法的文章匯編或心得札記③,而不是系統
研究整體公法規范的“公法學”著作。無論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多
復雜,建立一門統一的公法學有多困難,公法研究的這種落后現狀正
嚴重制約、阻礙公法的整體協調發展卻是不爭的事實。
為了對這一重大而疑難的問題進行深入思考,在2003年那個
SARS陰影籠罩北京的春天,我給北京大學法學院2002級憲法與行政
法學專業的博士生開設了一門公法學課程,就公、私法劃分以及建構
統一公法學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問題進行了熱烈的探討。在此基礎上。
我撰寫了《論建立統一的公法學》一文,發表在《中國法學》2003年第
5期上。該文在反思部門公法學“諸侯割據”式研究弊端的基礎上,首
次明確提出了應當建立一門研究整體公法規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
公法規律的統一公法學的理論主張,以試圖填補世界各國有公法而無
公法學這一最大的法學學科空白。嗣后,我又與宋功德副教授潛心研
究兩年,于2005年9月出版了近110萬字的《統一公法學原論一一公
法學總論的一種模式》(1),從公法學的研究對象、主題、進路和方法,公
法學的學科體系,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法的維度、功能和制度。公法
的機制設計和方法等五大方面,進一步構建了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框架
和體系。
文章和著作面世后,在學界引起較大反響,贊成者有之,質疑者亦
有之。其中有不少疑義竟緣于將“統一的公法學”中的“統一”理解為
動詞,進而產生諸如“如何統一公法學”之類的疑問。這當然是一個誤
解。我之所以要在公法學之前冠以“統一”之名,主要用意有三:一是
用來區別于那種將公法學等同于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狹義理解的觀
點,試圖從所有公法學科中汲取學術養分;二是以示區別于那種簡單
地將各部門公法學研究論文匯集在一起的有名無實的“公法學”,旨在
建構起一種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公法學總論;三是表明公法學研究應
當沖破部門公法學樊籬的束縛,對全部公法現象進行整體性、綜合性
和系統性研究,部門公法學的傳統研究方式雖然重視了不同法律部門
的特殊性,但卻損害了整體公法的統一性。 由此可見,“統一的公法
學”是指作為一個整體的公法學,其中的“統一”明顯是作為定語對
“公法學”的一種限定,而非作為動詞解決如何“統一”公法學的問題。
似乎并非巧合的是,拙文發表約一年之后,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著
名公法學者迪簡豪斯教授在2004年以《統一公法》作為書名,把諸多
學者提交給多倫多大學法學院為研究Baker、.Canada案件所反映的
公法問題而舉辦的研討會的論文結集出版①,在司法界和學術界引起
了廣泛關注。 由此可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統一的公法學”乃
至形成“統一的公法”,似乎正在成為不同國家的公法學者所共同關注
的一個重大課題。
馬克思、恩格斯曾經指出:“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的內容都是
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期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②我們今天所
處的時代,正是公法大發展的時代,正是需要建立統一公法學而且可
以建立統一公法學的時代。如同20世紀七八十年代有學者提出建立
介于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之間的中觀經濟學之初引發爭議③一
樣,建議建立一門介于法學與部√丁公法學之間的中觀層次的統一公法
學也肯定會引發爭論。學術爭鳴既是學術發展的推動力,又是新學科
誕生的催化劑。汲取各部門公法學的研究營養,整合各部門公法學科
的學術資源,倡導各部門公法學科的聯合和協作,推動公法學者之間
的交流和溝通,打破公法學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閉的現狀,凝聚整個公
法學界的智慧,為創建統一的公法學而努力,這正是時代賦予我們每
個公法學者的莊嚴使命。
作為一門倡議建立的新興的法學學科,“統一公法學”的形成和發
展需要不同部門公法學者的廣泛參與,需要不同學者之間進行真誠的
學術爭鳴。例如,《法商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曾以“統一公法學”為
題舉辦筆談會。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對公法的整體性研究,打破部
門公法學之間的樊籬,推動公法和公法學的統一發展,在學界同仁的
支持下,在宋功德副研究員、趙永偉博士等的協助下,這本《公法學的
分散與統一》終于得以問世。
建構統一的公法學既是一個極富挑戰的重大學術命題,又是一項
深沉厚重的學術研究工作。它是一種理論創新,但又絕不是故意追求
標新立異。統一公法學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我們無意、也不可能建構
起一個完美的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框架,而只是試圖提出一些構建的原
則、內容和方法。任何一種模式都只是暫時和相對的,但探索研究是
永恒的。統一公法學的提出只是為公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和路徑,而絕不是要代替甚至否定公法學研究的其他觀點、視角和方
法。我們期待著通過全體公法學人的共同努力,來推動公法學研究逐
步走向成熟,并最終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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