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2]世紀之初的中國,甫一
提出,即獲得上下普遍的認同。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
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
題的決定》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進一步系統化,第
一次提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第
一次將“和諧”寫入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中,使社會主
義建設的總體目標在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實現“四位一
體”,并在收入分配中提出宏觀調節的政策取向、改變城鄉
二元結構、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和諧勞
動關系等方面有了明確的規劃,力爭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特征,體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
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①。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次新的偉大實踐,體現了社
會各個階層的共同利益、愿望,引起廣泛共鳴,并形成全民
共識,這在生活方式、利益訴求、價值取向、思想觀念曰益
多樣化的現代化中的中國,殊為不易。有此核心價值體系的
感召,有政府政策的民心取向,有各階層的共同努力,成就
社會的團結和諧,也當是可以期待的愿景。
和諧社會的理念,是針對社會的不和諧而言的。和諧是
理想,不和諧是絕對的存在。不和諧的因素被控制在人類的
智慧、道德、規則之內,就是一種和諧, 因此,和諧是可以
實踐的理想,并非遙不可及的夢想。在和諧社會,人類可以
按照自我的自由意志,享受基本的權利,維持體面的生活,
弱勢群體的救助亦有制度性安排;暢所欲言,對于不合己意
的社會問題有充分的表達,尤其是對政治權力的批評不必憂
懼報復、壓力甚至威脅;能參與公共政策的決策、執行與監
督,對于解決爭議、維護秩序的國家權力可以抱持良好的期
待,對于政治權力的行使期望得到積極的回報;人人得到社
會起碼的尊重,不懼怕制度的、輿論的與道德的暴力, 即使
擁有權力、話語權的強勢群體的作為亦須得到有效的控制;
政府權力是克制的、有限的、受到制約的,對社會資源的分
配是公平、公開的,程序是公正的,其存在理由是民眾的權
利需要,民眾權利優先于政治權力。質言之,社會成員個體
自由的存在、權力正義的安排及人類基本價值的被尊重,是
和諧社會必須的社會、制度環境,這是人類理性在幾千年發
育后得出的基本結論。
和諧社會,是針對社會利益出現緊張、矛盾、沖突乃至
激烈爭斗的現實而提出的。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使分配社會
資源的時間先后、份額多少和支付代價的大小顯得尤為緊
要, 因此,政治權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歷史表明,統治者
沒有無爭壓力,必生惰性、奢華,強勢族群利益維護只是依
賴制度壟斷的慣性,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不平衡安排;長期
的不平等使得弱勢族群爭取權利只能取以暴易暴的方式。暴
力只能產生暴力,理性源于和平的生長;暴力只能是兩敗俱
傷,無益于任何群體,和平是各方利益的妥協、有規則的博
弈,端賴政府、民間共識的培育,是排斥任何獨占性權力的
自然進程。
和諧社會思想, “雖然帶有不同時代和提出者統治地位
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
的向往””。傳統中國的和諧社會思想,是中國幾千年文明
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既有思想人物苦心孤詣的論證,也有
行為人物的實踐,但總體言之,還只是一個理想。儒家建構
了和諧社會基本的概念、準則、規則和權力結構系統,在思
想、行為層面有經驗、學理的闡揚,對傳統中國政治發展具
有精神控制力。在思想層面,儒家由人性善的基本假設, 由
君子、君主圣賢政治的選擇及民本主義國家政治取向的規
定,意圖創設“大同社會” 的思想環境,指導國家權力的
恰適運作;并在君主專制主義的基本制度框架內,構建權力
制衡、司法公正、職官管理等“一元獨裁下的三權分立體
制”。儒家思想、行為層面的努力, 曾經造就了如文景、貞
觀等盛世局面,但并未阻止專制暴力的急劇擴張與王朝腐敗
周期律的惡性發生,說明傳統中國的和諧社會思想假設與制
度安排有深刻的矛盾之處。但是,這些內生性本士資源,仍
對現代化中的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具有重要的
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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