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2123
- 書名: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共八冊)(修訂版)
- 作者:王澤鑒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5年1月
- 入庫時間:2007-12-19
- 定價:183元

- 特價:155.55元,85折,省27.45元!
圖書內容簡介
序 言
拙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等書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發行簡體字版,承蒙讀者愛護及指教,謹致誠摯謝意。茲再全面校正,調整學體,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請惠賜教正,無任感荷。
臺灣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國大陸,以德國民法為藍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適用于臺灣,迄今已超過半個世紀,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具有效率、穩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諸書旨在分析討論民法典社會變遷,理論與實務的互動協力關系。其所致力者,系運用法學方法,就具體個案,從事較深刻的研究,闡釋民法的解釋適用,綜合學說與判例,嘗試以較嚴謹的論證及說理,建構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論體系及指導原則。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夠使本書繼續參與中國民法學的進步和發展。
王澤鑒
二00四年十月四日
舉重明輕、衡平原則與類推適用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來,“最高法院”的判決有顯著重大的突破,如以選擇自由作為規范定型化契約的論點;提出交易安全義務(Verkehr—sichellJngspnicht)作為產品責任的依據;明確表示不完全給付為一種法律未明定之債務不履行的形態,應類推適用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的規定予以填補,此項遲延了五十年的見解,有助于促進契約法的發展。其經過了多年的躊躇猶豫,終于在一項重要決議肯定了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性。
理論(Dogmatik)的進步,需要有法學方法(Methode)的協力,以更為自覺,更為透明的論點,更為嚴謹的理由構成來支持判決的結論。例如出賣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被征收時,買受人得否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其所受領補償費的重要案例類型,“最高法院”見解歷經變遷,始則以情事變更為依據,繼而發生有無不當得利的爭論,最后系以第二二五條第二項為請求權基礎。理論與方法的有力結合,使民法學的發展更為堅實和穩固。關于此點,一九九四年臺上字第二七。一號判決極具啟示性,可作為一個例證,提供許多足供深思反省的觀點。
作者簡介
王澤鑒,臺灣著名民法學家,1938年出生于臺北,畢業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圖書目錄
第1冊
雇用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
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連帶侵權債務人內部求償關系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第三人與有過失
締約上之過失
事實上之契約關系
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之對抗力、公信力與善意取得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
“最高法院”判決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
誠信原則僅適用于債之關系?
權利失效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摔跤游戲之違法性
商品制造人責任
干擾婚姻關系之侵權責任
奸淫未成年子女懷胎生子之侵權責任
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給付不能
不動產贈與契約特別生效要件之補正義務
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變動
惡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善意取得權利之拋棄與損害賠償
強制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產與拍定人之地位
典權設定后何以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同一不動產上后設定之抵押權會妨害先設定之典權?
耕地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的效力
礦工工資優先受償權
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第2冊
比較法與法律之解釋適用
契約關系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之再檢討
無因管理制度基本體系之再構成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
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展趨勢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
意思表示之詐欺與侵權行為
盜贓之牙保、故買與共同侵權行為
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
慰撫金
干擾婚姻關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期間與動產抵押權之存續
斷嗣與收養之效力
英國勞工法之特色、體系及法源理論
第3冊
“司法院”例變字第一號之檢討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與消費者的保護
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之基本理論
使用他人物品之不當得利
物之瑕疵與不當得利
以同居為條件之贈與及不法原因給付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未成年子女財產、父母及第三人
產品責任現況之檢討及其發展趨勢
產品責任特別立法之比較研究
侵害占有之侵權責任與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損害賠償方法
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雇用人之資力與慰撫金之量定
讓與請求權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
不動產抵押權之善意取得
不動產抵押權與從物
第4冊
法學上之發現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消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第一一三條規范功能之再檢討
土地重劃完畢,所有權狀換發后出賣人應即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債之關系的結構分析
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再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二重買賣
為被害人支出醫藥費、無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撫養義務人為被害人支出醫藥費之求償關系
互開支票利用未能兌現與不當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轉租與不當得利
添附與不當得利
對未出生者之保護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因侵權行為負債務者之拒絕履行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拋棄繼承與詐害債權
稅捐、工資與抵押權
第5冊
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之規定對物權行為適用之基本問題
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出租他人之物、負擔行為與無權處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認與債之主體的變更
買賣、設定抵押權之約定與第七五八條之“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錯誤與不當得利
未成年人與代理、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制度與衡平原則
不當得利之連帶債務
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出賣之土地于移轉登記前被征收時,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交付受領補償費之請求權基礎
德國法上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代位權之代位
基于契約關系之越界建筑與土地受讓人之拆屋還地請求權
離婚契約之拘束力與特別生效要件之履行
兩愿離婚“登記”法律性質之爭議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
第6冊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物之損害賠償制度的突破與發展
“公路法”關于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與“民法”侵權行為一般規定之適用關系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善意第三人之保護與“國家”賠償責任
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時之危險負擔、不當得利及代償請求權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第264條規定之適用、準用及類推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第425條規定之適用、準用及類推適用
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通謀虛偽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五則法律問題及“司法院”研究意見之檢討
無扶養義務而為扶養時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侵權責任:比較法之分析
第7冊
臺灣現行民法與市場經濟
定型化旅行契約的司法控制
基于債之關系占有權的相對性及物權化
挖斷電纜的民事責任:經濟上損失的賠償
使用借貸關系終了后繼續占用借用物的不當得利
誤認他人為生父而扶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土地征收補償金交付請求權與第二二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時間浪費與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
第三人利益買賣契約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雇主對離職勞工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書面契約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登記與效力
關于鄰地通行權之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
第8冊
舉重明輕、衡平原則與類推適用
人格權、慰撫金與法院造法
契約上的不作為義務
私賣共有物、無權處分與“最高法院”
出賣之物數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與不當得利
贈與的土地于移轉登記前被征收時受贈人得否向贈與人請求交付地價補償費?
搗毀私娼館、正當防衛與損害賠償
商品制造者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銀行征信科員評估信用不實致銀行因超額代款受有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純粹經濟上損失的保護,論契約與侵權行為法的規范功能及民事責任的發展
動產擔保交易法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