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就是筆者從法治文明的視角,站在世界歷史的高度去看待、分析西方法治的,以期對中國當代的特色法治文明建設有所裨益。因此,所講的法治文明包括三層含義:一層是由于原始社會不屬于文明社會,故原始社會制度無所謂法治文明。因為文明是有文字記載的歷史,“沒有文字記載,就沒有歷史,也就沒有文明”。[1]二層是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法治文明是靜態的、不含價值判斷的文明。作為人類實踐的總體成果,法治文明是一定民族、一定社會有意識、有目的地改造制度現狀而取得的結果,是他們在應付其環境時在制度方面的發展進程或取得的成績。它是對一定時期、一定區域的社會制度的總體描述,既包括一些進步的、文明的制度,也包括落后的、野蠻的制度。三層是從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法治文明是一個逐漸動態化的有價值判斷的文明。這時的法治文明可以稱為“文明的制度”,指一種合理的、進步的、科學的、合乎人民利益需求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有生命力的,為人們所向往和追求的制度。它排斥那些落后、野蠻和不文明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制度,而接受那些通過橫向和縱向比較確認的先進、合理、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制度。[1] [美]摩爾根:《古代社會》(上冊),楊東莼譯,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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