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是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都會遇到的憲法和法律難題,其具體表現是各種名譽權糾紛。我國經歷了新中國成立之初以報紙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主要內容的政治協調方式到1982年《憲法》實施后使用法治協調方式,再到輿論監督發展和繼承了報紙批評與自我批評成為主要的政治協調方式三個階段,但都無法有效解決這種權利沖突。其間,我國建立了人格權法律保護框架,最高院也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名譽權的司法解釋。本書對我國上述三個階段進行了分析介紹,并對實踐中出現的權利協調方式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同時對權利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兩次重大變革,即誹謗罪的革新、名譽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憲法化作了詳細論述。最后指出,為解決權利沖突問題,需要綜合發揮憲法、立法和司法的作用:第一,應逐步縮限政治協調方式的作用范圍。第二,盡快完善言論自由法律保護制度,同時建立有效的憲法解釋機制。第三,法院要在明確的憲法基本權利價值闡釋和完善的立法之下對個案事實背后的利益進行衡量,最終實現基本權利的平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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