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三大重點話題:
★合憲性審查專題研究
★基層政權和組織專題研究
★PPP法治取向的糾結及其抉擇
更多亮點:
本期卷*語由我刊編委、四川大學法學院龍宗智教授題寫,題為《司法的邏輯》。改革開放四十年,也是司法改革的四十年,司法進步集中體現于對司法規律的
尊重,使司法運行顯現出應有的邏輯。站在歷史與現實的交接點上展望司法的未來,重提司法的邏輯具有重大意義。
對話
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實施監督
2017年11月,黨的 報告明確指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2017年12月,*常委會*審議了*
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2018年3月,十三屆*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的“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
律委員會”。6月22日,*常委會又通過了《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規定原“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憲法和法律委
員會承擔,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
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合憲性審查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履行憲法職責的行為是否合憲,目的是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實施。“合憲性審查”*寫入
黨的文件以及決定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肩負起合憲性審查工作,表明我國向“依憲治國”邁出關鍵一步。我刊編輯部特別邀請到*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
副主任張春生先生,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就該主題進行深入解讀和
對話。同時感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林彥教授對本期對話的大力支持。
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關于憲法委員會經歷了怎樣的討論?我國備案審查經歷了怎樣的歷程?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是什么關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將如何推進合憲
性審查工作?法院未來在合憲性審查中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本期對話將對上面這些問題做有益探討。
專論一合憲性審查研究
鑒于推進合憲性審查以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設立之意義重大,除對話欄目之外,我刊編輯部另行組織了三篇理論文章,從不同角度對該主題進行深入討論。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劉松山教授的《備案審查、合憲性審查和憲法監督需要研究解決的若干重要問題》一文,認為備案審查、合憲性審查和憲法監督都是憲法實
施的關鍵抓手,但需要研究解決的若干重要問題,主要包括備案審查的主體、范圍、標準,區分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的必要性等。合憲性審查與憲法監督很難做嚴
格的區分,離開憲法監督的原有含義搞事前的合憲性審查,會遇到不少障礙。制定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憲法法律賦予行政*和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會、法院、檢察院獨立固有的職權,*常委會不適宜搞事前合憲性審查,否則就有干預其他*依法行使職權的嫌疑。憲法法律意義上的合
憲性審查只能是事后審查。
*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鄭賢君教授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雙重屬性——作為立法審查的合憲性審查》一文,認為作為立法審查的合憲性審查不同于憲法
監督意義上的合憲性審查,其性質屬于立法程序,其理論依據是立法權受合憲秩序約束和國會自律,意在維護憲法秩序統一,提高立法質量,評估法律案的合憲性
。立法審查的主體是*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查對象是法律案,審查原則應是在服從“不抵觸”的前提下,遵守憲法、違反憲法之禁止以及不得*憲法授
權。審查效力包括刪除、修改、重寫、不做變動、自行決定與擱置,審查附帶說明的性質為決定,具有“法”的拘束力。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鄒平學教授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目標定位與機制創新》一文,認為有必要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定位為負責協助全國
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憲法解釋與監督憲法實施職能的具體合憲性審查機構,以合憲性審查為主線構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權力運行機制。原法律委員會存在以柔
性審查代替剛性審查、憲法監督缺乏法律審查功能、“機構硬件配套”不健全等問題致使其維護憲法*實效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可從增設法律或者法律草案合
憲性審查職能、理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黨在合憲性審查工作上的互動關系、充實“機構硬件配套”等進路構筑良性權力運行機制。
專論二基層政權和組織研究
基層政權和組織,既是認識國家政權組織體系的合適切口,也是研究廣大農村社會狀況的必要角度。本專論欄目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陳柏峰教授主持,五篇
文章分別從不同視角展開對基層政權和組織的研究。
四川大學法學院專職博士后劉磊的《基層政權建設的演變及進路——以政—民關系為視角》一文,探討了基層政權建設的演變及進路,認為基層政權建設面臨諸多
挑戰,根本在于政—民關系的變化,突出體現為基層政權對民眾的控制力、動員力弱化,民眾對基層政權的依賴性、服從性降低。基層政權建設需要結合發生的變
化,建構更加注重回應性和協商性的新型政—民關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印子老師的《項目制背景下基層政權建設的定位與路徑選擇》一文,認為項目制背景下的基層政權運作呈現出財權虛空、事權縮限與行政
事務密集的悖論性特征。這種基層治理模式難以充分回應鄉村社會的治理需求,故應在保持規則性、民主化治理的同時兼顧治理方式的靈活性、多樣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陳柏峰教授的《鄉村江湖、基層政權與“掃黑除惡”》一文,分析了由“混混”組成的鄉村江湖及其與基層政權之間的復雜關系,指出在
此關系的制約下,程序主義法治的“掃黑除惡”的效度不容樂觀。
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歐陽靜副教授的《基層治理中的地方勢力》一文,以能動者視角討論了基層治理中的地方勢力,分析了“混混”如何運作規則和
利用資源進而形成地方勢力的邏輯,認為地方勢力多重性與結構性的特點是“掃黑除惡”采取特定策略的原因。
重慶大學新聞學院田先紅研究員的《村民小組治理:傳統與變遷——基于成都平原W 村的案例研究》一文,從個案出發梳理了村民小組治理的傳統與變遷,認為
建構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需要重新重視和發掘村民小組的治理傳統和治理功能。
思想
清華大學法學院施天濤教授撰文《公司治理中的憲制主義》。現代公司治理體現了強烈的憲制色彩,公司治理猶如國家治理,無論是公司治理的實際運作還是公司
治理的理論解說,都與國家治理及其憲制思想具有相通性。本文運用憲制主義的一般理論對公司憲制的具體做法進行了大致描述和檢索,印證公司治理在自治性、
民主性、程序性、公開性和問責性五個方面體現了憲制主義的實際運用。這一工作的意義或許在于,公司治理需要更多地借鑒國家治理的做法,更深入地貫徹憲制
思想,才能更好地解決公司治理存在的痼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國家治理可以從公司治理中獲得靈感,而得以進一步地改革和完善。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馬嶺教授撰文《從“鄉鎮長直選”看依法改革之意義》。前些年在四省區的部分鄉鎮進行了“鄉鎮長直選”的改革,其間民眾表現出
的選舉熱情和民主能力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但因其違反《憲法》di101條di1款關于鄉鎮長由鄉鎮人大選舉的規定而被叫停。改革不能只關注一時一地的效果而
犧牲國家法治,不能以突破憲法為前提進行改革,否則就不可能走出歷史周期律。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有待于在改革的整個過程中日積月累地逐步形成,而不可能在
改革成功后從天而降。
中國海 大學法學院趙雷副教授撰文《羞辱、社會規范與法律規制》。集體性羞辱可以迅速的發展成欺凌,形成對被羞辱人身心的嚴重傷害;也存在重要的社會性
危害,可能導致公權易位、*懲罰的局面,引起社會失序;可以發展成為公權力對民眾的一種強化的監控形式,侵害民眾的權益。場聚理論是理解集體行為得以
形成的良好切入點,具體而言,羞辱行為的發生以集體行為的動機形成和群體間信息傳播為關鍵。但羞辱有其重要的社會和法律功能,羞辱通過作用于尊嚴性需求
影響人們對社會規范的態度,進而成為社會規范得以形成的關鍵因素。通過討論羞辱在社會規范形成過程中的關鍵性作用,可以理解羞辱這一重要社會現象的法律
和社會規范意義。
*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陳寒非老師撰文《歸本于黃老:韓非思想的道論淵源》。韓非之“道”源自于老子、黃老,老子、黃老道論思想深深影響了韓非,“道”
是韓非思想之根本。與老子、黃老不同的是,韓非從“道”的本體論層面更改了“道”與“天地”之關系,從而強調“道”的規律性。“理”是連接“道”與具體
事物之中介,也是事物的具體規則、規律,人類社會的“理”即為“法”,“法”之施行則需要“術”“勢”助之。韓非由道入理,再由理入法、術、勢,韓非相
較于老子、黃老*的創設是*終直接催生出一整套面向君主治國的實用主義治國方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郭棟撰文《城市流浪乞討基層行政治理的困境與出路——以符號互動為理論基點》。中國城市流浪乞討基層行政治理面臨著救助功
能的偏差、規制功能的弱化和正當程序的背離三重困境。救助功能的偏差源自職業乞討者的大量滋長,其肇端于治理的規制功能的弱化;為了彌補規制功能的弱化
,在特定時期又會反撲式地發生過度規制,體現為運動治理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對正當程序的背離。所以分析治理困境的產生原因,要以規制功能弱化為
切口。在相對人的立場上,悲情抗爭加劇逆向標簽化效應;在行政主體的立場上,“刻板成見”催生“塔西佗陷阱”;在根本上,這是符號互動理論的產物。作為
符號互動理論的制度承載,乞討證制度的建立將有效解決救助功能偏差、規制功能弱化和正當程序背離這三個問題,是撬動城市流浪乞討行政治理體系優化變革的
“阿基米德支點”。
影像
本期影像欄目題為“民國時期西安地方法院掠影”。西安地處內陸,中國歷史上曾有13個朝代建都于此,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傳統審判制度的形成與發展與西安
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通過西安地方法院可以一窺民國時期司法審判的特點和面貌。相關文圖資料由天津財經大學侯欣一教授提供。
策略
PPP法治取向的糾結及其抉擇
PPP的法治取向,尤其它的法律屬性問題,是*近年來令人糾結卻又無法繞過的一個立法議題。PPP立法問題的關鍵,不是重視與否的問題,而是認識正確與否的
問題。本期立法欄目由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于安教授主持,面對PPP這樣一個需要另辟蹊徑和推出新法域的法治新題,四篇文章以推敲之功進行學術討論,希望
能夠有助于推動PPP的新制度演化。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于安教授的《我國PPP的法治走向與新行政法》一文,認為今后PPP立法的問題指向和基本議題是防范和克服不當實施PPP引起的財政債務
風險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需要在*法人制度失靈、政府締約能力的規范、政府守約和合法變更問題上進行法律制度的重點完善,同時導入新行政法,建立新公共
服務。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梁鳳云審判長的《公私合作協議的公法屬性及其法律救濟》一文,從行政法的角度,結合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私合作協議的法律
屬性及其制度選擇、基本內容、法律救濟途徑等諸多問題進行探討。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張紅教授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及其規制》一文,認為面對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內生性風險和外生性風險,建議健全資產證券化法律
體系,制定PPP條例并在此基礎之上出臺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細則。在監管理念上,應實現從微觀審慎監管到宏觀審慎監管,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陳天昊老師的《法國PPP糾紛解決機制——在協議合法性與協議安定性之間》一文,圍繞法國PPP糾紛解決機制,分別論述了協議締結階
段和協議履行階段的糾紛解決路徑,指出PPP糾紛解決機制的設計和運作,必須在協議的合法性與協議的安定性之間探尋恰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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