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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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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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的要求,現將我部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電子郵件:xzspgg@mail.cin.gov.cn。
(二)信函地址:北京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審批事項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下載: 1、 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zcfg/201402/W020140217045530.doc
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14001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1.建筑業企業總承包特、一級,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無 企業
2.工程勘察綜合類、專業類甲級,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級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事業單位
3.工程設計綜合、行業及專業甲級、專項甲級、部分涉及專業部委的乙級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事業單位
4.工程監理企業綜合資質、甲級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無 企業
14002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無 企業
14003 住房城鄉建設部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無 公民個人
14004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高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十二條:“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無 公民個人
14005 住房城鄉建設部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無 公民個人
14006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無 公民個人
14007 住房城鄉建設部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無 行政
許可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無 企業
14008 住房城鄉建設部 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無 行政
許可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二條:“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64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無 企業
14009 住房城鄉建設部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第十二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查機構。” 無 公民個人
14010 住房城鄉建設部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4項: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實施機關:人事部、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 無 公民個人
14011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9項: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實施機關:建設部、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無 企業
14012 住房城鄉建設部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無 公民個人
14013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無 行政
許可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二十八條:“……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無 各省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14014 住房城鄉建設部 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規劃師的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8項: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實施機關:建設部。 無 公民個人
14015 住房城鄉建設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無 事業單位、企業
14016 住房城鄉建設部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5項: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實施機關:建設部、商務部。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四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無 企業
14017 住房城鄉建設部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的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原鐵道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原人口計生委、民航局、旅游局、文物局、地震局及有關部門 行政機關
14018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確定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國家文物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4019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確定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國家文物局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
14020 住房城鄉建設部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原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原人口計生委、國家旅游局、民航局及有關部門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
14021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設立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十條:“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4022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十九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文物局、宗教局、旅游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4023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 無 非行政許可審批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十九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無 各省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