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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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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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的要求,現將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各界如對我部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箱:jtysbfzc@mot.gov.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36)
交通運輸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運輸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15001
交通運輸部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二十五條“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號)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交通運輸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第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無
企業
15002
交通運輸部
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35項: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實施機關: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無
企業
15003
交通運輸部
船舶進出港口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進出港簽證”;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令第175號)第五條“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第六條“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海關、邊防、質檢
企業、個人
15004
交通運輸部
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清洗、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及油漆等活動,使用化學硝油劑沖洗沾有污染物的甲板等有污染性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無
企業、個人
15005
交通運輸部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二十二條“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進出港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無
企業、個人
15006
交通運輸部
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的主管機關”;第二十條“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第二十一條“在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必須經國務院或主管機關批準”。
有關部門
企業、個人
15007
交通運輸部
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的主管機關”;第四十一條“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沿海水域內的沉船沉物”。
無
企業、個人
15008
交通運輸部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
《中國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無
企業
15009
交通運輸部
海員證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第十五條“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無
個人
15010
交通運輸部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
《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第三條“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各港的港務監督機構是具體實施船舶登記的機關(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機關),其管轄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確定”;第十六條“按照本條例十三條進行船舶登記的船舶,經核準后,船舶登記機關發給船舶國籍證書”。
無
企業
15011
交通運輸部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九條“外派海員類(不含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3號)第八條“直屬海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核和現場核驗,并將審核意見和核驗情況連同申請一并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審批”。
無
企業
15012
交通運輸部
從事海船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無
企業
15013
交通運輸部
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七十條“引航員的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
無
企業
15014
交通運輸部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第133項: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實施機關:交通部。
無
企業
15015
交通運輸部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實施)第十條“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無
個人
15016
交通運輸部
船員服務簿簽發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07年9月1日起實施)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的船員服務簿的人員”;第六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注冊,發給船員服務簿……”。
無
個人
15017
交通運輸部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有關作業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
無
企業
15018
交通運輸部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十七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無
企業
15019
交通運輸部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三十四條“申請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
無
企業
15020
交通運輸部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第五十四條“已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中國籍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合同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無
企業
15021
交通運輸部
港口深水岸線使用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
發展改革委
企業
15022
交通運輸部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過駁作業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無
企業
15023
交通運輸部
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的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七條“不得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還應當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無
企業
15024
交通運輸部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十條“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區的范圍。在港區內使用岸線或者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還必須附圖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無
企業
15025
交通運輸部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無
項目法人
15026
交通運輸部
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7項“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
無
行政機關
15027
交通運輸部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1.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無
企業
2.無船承運業務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申請并交納保證金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
無
企業
3.國際班輪運輸業務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無
企業
15028
交通運輸部
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第二十條“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有關部門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
15029
交通運輸部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6項“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實施機關:交通部。
無
企業
15030
交通運輸部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無
行政
許可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第四條“監理企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第九條“交通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和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無
企業
15031
交通運輸部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8項: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無
事業單位
15032
交通運輸部
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
無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34項: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實施機關:交通部。
無
企業
15033
交通運輸部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18號)第三條第七款中水運局關于工程設計審批的職責為“承擔國家重點水路工程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無
企業
15034
交通運輸部
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無
行政
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線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第八條“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六條“(五)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以及運輸工具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的,應該按照水路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將“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無
企業
15035
交通運輸部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八條“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6號)第三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在中國注冊登記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或者船舶,不得經營上述水域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無
企業
15036
交通運輸部
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第十六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海商法》第四條“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無
企業
15037
交通運輸部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1.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
行政
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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