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維飛 ]——(2013-2-25) / 已閱31106次
[73]已有學者提出了這樣的借鑒見解,參見張新寶、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擊”損害賠償制度及其借鑒》,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74]《美國侵權法重述(第2版)》第313條第2項后段表達的意思是:如果行為人之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受有不合理之風險,該他人因此而受精神刺激,可要求賠償。不過,《美國侵權法重述(第2版)》的態度比較保守,受刺激之第三人最終要求賠償還必須有身體傷害之后果(第313條第1項),只是在責任成立之違法性判斷時不要求現實的身體傷害,實際比德國法更為嚴格。Se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313 (1965) .
[75]此處借用《美國侵權法重述(第2版)》中的表述,但該重述反對精神安寧利益自身(in itself)作為保護客體。Se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312 comment a.(1965).
[76]關于法規目的說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對責任成立因果關系之適用,請參見[德]馬克西米利安•?怂梗骸肚謾嘈袨榉ā罚R曉琨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頁。
[77]Diana Brahams, Editorial: “Nervous Shock”-New Developments in the Context of Clinical Negligence Claims, 70Medico Legal Journal 53,2002, p. 55.
[78]即使不出現精神受刺激案型,依據我國法律,也可能出現將一人的精神痛苦一分為二的情況。例如,如果夫妻二人在一起被告應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中一人受傷以致殘疾,另一人死亡,那么受傷一方既可以主張獨立的因自己受傷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同時主張因配偶被侵權致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意味著夫妻中受傷一方的精神痛苦必須分割為兩個部分以對應不同的請求權。因配偶被侵權致死而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須和其他近親屬一起進行分配,有權獲得分配的近親屬對于侵權人來說,相當于連帶債權人。關于受害人可同時主張上述兩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見解,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278頁。
[79]此時對于第三人來說,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之所在即為該第三人的精神安寧利益,因為行為人屬于故意制造精神刺激,所以判斷其行為的違法性不應拘泥于通常的(過失致)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的處理模式。至少,在筆者看來,不應要求第三人的精神痛苦伴隨著健康權(不論是身體健康還是心理健康)受侵害才可獲得救濟。
[80]如英國法上著名的“威爾金森訴唐頓案”(Wilkinson v. Downton, [1897] 2 QB 57.)。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供擴張解釋或類推之用。
[81]實踐中有法院判決認為,妻子(被告)與他人(被告)有婚外性行為并生育子女,使丈夫(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了非婚生子女,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對配偶的權利”,應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參見《江蘇省南京市六合縣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號民事判決書》,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文章出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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