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3-13) / 已閱35672次
46.君信創(chuàng)業(yè)公司訴綠谷偉業(yè)公司等出資合同糾紛案
47.北京新奧特公司訴華融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48.香港綠谷投資公司訴加拿大綠谷(國際)投資公司等股權糾紛案
49.溫州信托公司清算組訴幸福實業(yè)公司等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案
50.謝民視訴張瑞昌、金剛公司股權糾紛案
51.強制收購廣東恒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頂其債務執(zhí)行案
1.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訴上海長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11期(總第277期)
【裁判摘要】
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監(jiān)事應當具有該公司職工的身份,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產生方式應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程序,并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東會作出任命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決議,如果該被任命監(jiān)事并非本公司職工,或該被任命監(jiān)事的產生程序、代表比例違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該部分決議內容應屬無效。
2. 許明宏訴泉州南明置業(yè)有限公司、林樹哲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7期(總第273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對于在起訴時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和董事、監(jiān)事職務的當事人提起的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審查其是否符合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等起訴條件。
二、公司法意義上的董事會決議,是根據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表決程序,就其審議事項經表決形成的反映董事會的商業(yè)判斷和獨立意志的決議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董事會對于合營一方根據法律規(guī)定委派和撤換董事之事項所作的記錄性文件,不構成公司法意義上的董事會決議,亦不能成為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對象。
3.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與吉林市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侵權責任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裁判摘要】
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債權屬于債權人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隨意侵犯。債權發(fā)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缺乏公示性。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應通過合同救濟主張權利。認定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從嚴把握。當債權人權利救濟途徑已經窮盡,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且違反以保護該債權為目的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或違背公序良俗,造成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4. 上海佳華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上海佳華教育進修學院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2期(總第268期)
[裁判摘要]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主張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類推適用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
5. 江蘇萬豐光伏有限公司訴上海廣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2期(總第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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