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3-13) / 已閱35674次
【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以此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8期(總第166期)
【裁判摘要】
一、合作者一方轉讓其在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合同成立后未報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效力應確定為未生效,而非無效。
二、即使轉讓合同未經批準,仍應認定“報批”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已產生,否則當事人可通過肆意不辦理或不協助辦理“報批”手續而惡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相對人自行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義務人履行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的義務。
35. 巴菲特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4期(總第162期)
【裁判摘要】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企業未按照上述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
36. 蘭州神駿物流有限公司與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2期(總第160期)
【裁判摘要】
一、股份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在被確認無效前,該決議的效力不因股東是否認可而受到影響。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是否已實際履行,并不影響該決議的效力。
二、公司因接受贈與而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屬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資產,股東不能主張該資本公積金中與自己持股比例相對應的部分歸屬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將資本公積金向流通股股東轉增股份時,公司的流通股股東可以按持股比例獲得相應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東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請求支付相應的新增股份。即使該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也只是產生流通股股東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東仍然不能取得該新增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向流通股股東轉增資本,不會導致公司資產減損。非流通股股東以資產減損為由主張自己應獲得減損數中相應份額的補償,不應支持。
37. 浙江和信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金華市大興物資有限公司與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9年第6期(總第152期)
【裁判摘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向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后,經人民法院主持,訴訟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該調解協議不僅要經過訴訟各方一致同意,還必須經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所在的公司和該公司未參與訴訟的其他股東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終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38. 彭麗靜與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9年第5期(總第151期)
【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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