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5668次
解讀新《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四大特點
作者:張建忠律師
內蒙古愛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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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醞釀了將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終于制訂出了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及《二0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簡稱《辦法》)2004年12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區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轉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內蒙古人民廣播電臺法治直播間節目中就這一新的賠償辦法作了半小時的專題,聽眾反響強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層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審調解時發現,法官和對方代理人竟然對新的賠償標準一無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下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新舊標準差別很大,鑒于此,本人認為完全有必要盡快在全區宣傳這一新的賠償辦法和標準。
一、死亡賠償:城鄉、地域不再有差別,全區統一標準。
生命是平等的,但長久以來,我國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上,城里人和農村人賠償數額差別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辦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賠償金是164600元,而農村的死亡賠償金才63380元,相差10萬多。現在,新的辦法取消了死亡賠償金按盟市、城鄉區別標準不一的不平等規定。明確規定“ 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即取消農村人口按農牧民純收入計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區上一年度”,不是過去按盟市劃分了。除此之外,本《辦法》中各項指標均采用了“自治區”平均標準。
二、精神損失首次明確標準:最高五萬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失方面,一直以來沒有明確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實踐中也不好操作。這次《辦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當事人身體因傷致殘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3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并依據相應傷殘等級,按照每個級差10%遞減計算。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傷雖未致殘,但達到輕微傷、輕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三、減輕機動車無過錯賠償、機動車撞人問責規定細化。
最大限度地減輕機動車司機的無過錯賠償責任。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辦法》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對于無過錯責任的承擔,內蒙古地區是民事損害結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
但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辦法》賠償項目可操作性強,幾乎每個項目都有具體的計算方法。
如護理費,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其勞務報酬參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平均工資標準和當事人所需的護理依賴程度計算。
如營養費,當事人因身體受傷在住院或者康復期間,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應給予營養補助的,營養補助費參照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算。
作者信息:張建忠律師 0471-6844973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二0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2004)內民一通字第11號
全區各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關民事審判庭: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二O 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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