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5673次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17942元
(五)建筑業:8297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3604元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17367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7867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7516元
(十)金融業:14060元
(十一)房地產業:10858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251 1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060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3353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13386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照本標準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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