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5670次
第三章損害賠償給付方式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人因各種原因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確定。
但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各項已經發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k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照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由自治區公安廳按年度以《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下發。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尚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公通字[2004]86號
關于印發《二0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
各盟市、旗縣、呼鐵、大林公安局:
現將《二0 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印發給你們,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其損害賠償按此標準執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
(一)農、林、牧、漁業:6832元
(二)采礦業:9760元
(三)制造業:1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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